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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中国古代法律、法制(6)

《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贞观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见医士用的《明堂针炙图》。发现人的五脏都靠近脊背,针灸时若扎的穴位不准确,就会误伤人命。因而联想到鞭背是刑罚中较轻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该受轻刑为什么要让他承受重的风险呢?于是,他下诏禁止对罪人鞭背。但是,唐太宗的诏令并未能使鞭刑禁绝。唐代的不少的达官贵人仍然使鞭扑对手下人进行责罚。如张旌《朝野载》记载,广州录事参军柳庆为人极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卧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盐,柳庆就将他们鞭打见血。又有韶州人邓祜任安南都护,他家资富饶,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俭用,从不设宴请客,他的孙子有一次杀食一只鸭子,邓佑知道7.说孙子擅自败坏家财,鞭打二十。这只是两个小事例,它说明鞭刑作为私刑使用时,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难禁。

到了辽代,又创立鞭烙法。鞭与烙同时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挞至死。至元一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诏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这股风。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时,许多酷暴的官吏还在经常使用鞭扑,《大清会典》上也明文写着“国初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责”的条款。

拷打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

拷打也叫拷掠、考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有笞、杖、棍、鞭等。打的数目没有具体的规定,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时为止。拷打时总是实实在在地打,数下之后便打得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还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如果是在夏天,犯人伤口溃烂生蛆,这在历代监狱中是常见的。有的犯人坚强不屈,则被重刑拷打而致死。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公元前208年),赵高诬陷李斯和他的儿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榜掠达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疼痛,就招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再次进行拷打。后来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也不敢再翻案了,一直认定自己是谋反,于是被判为死刑。李斯贵为丞相,尚且受到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因犯就更惨了。刘邦作亭长时,有一次误伤了夏侯婴,被人告发是犯了伤害罪,刘邦不承认。夏侯婴为了掩护刘邦,也不承认受了刘邦的伤害。因此,夏侯婴被关在监狱里一年多,受了数百次的拷掠,几乎丢了性命。

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将秦代拷掠的风气更加以发扬。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有人告发赵王张敖谋反,刘邦便把张敖和他的丞相贯高一同逮捕。贯高极力证明张敖没有谋反,在审同时被狱吏榜掠数千,坚决不改口,刘邦对贯高的忠贞很赞赏,就赦免了赵王。东汉和帝时,着名酷吏周兴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形,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拷打之后死在狱中,身上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兴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汉代以后直到明清,官员审案无不使用拷打。

有的朝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如唐代刑律记载,对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有残疾的犯人,不得进行拷打,只根据他所犯罪状的事实定罪。又载,官府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三次,而且每次相隔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三次拷打的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如果拷打不满三次而需要移交其他官府重审,拷打的次数必须和前次连续计算。如果将犯人拷打致死。对问官要追究责任。唐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还算是有些节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尉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拷打犯人时唯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犯人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裂出血就哈哈大笑。

宋代除了沿袭唐代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规定各州捕获的盗犯,如果还设有验查明白,不得先进行拷打;如果必须拷问,要向上一级官府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下级官府如果私自拷问囚犯,按私罪论处。元代曾一度禁止审理案件时对犯人实行拷打,但到了明代又全面恢复。拷打的严酷而无节制更超过前代,同时将拷打与其他刑罚一齐使用。

清代同明代相比,刑罚要轻一些,尤其是对用酷刑拷讯的做法予以限制。康熙七年(1668)朝廷批复有司的提议,规定“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这只是限制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残酷刑罚,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仍保留了拶指和夹棍。

食人

食人的起因于中国古代通敌不论真假,都要被处死。对于通敌的惩罚有时不仅限于处死,而且到了污辱尸体的程度。通敌者常被切碎腌制,以便以后食用。例如,公元前682年,南宫万杀了宋国的国君闵公和宰褶华督。南宫万的反对者们“立桓公”,南宫万等被反对者吓坏了,与同伙猛获逃出宋国。南官万到了陈国,猛获到了卫国。不久,宋人要求卫国把猛获交还宋国,以惩罚他的叛国罪。卫国开始拒绝了这一要求,但为了国家利益,卫国最后还是把猛获交还了宋人。同样的要求也向陈国提出,即交还南宫万。陈国人雇了一个女人把南宫万灌醉,趁南宫万酒醉不醒,用犀牛皮包裹了他,把他送交宋人。据《左传》庄公十二年的说法,“宋人皆醢之”,即南官万和猛获都被切碎做成肉酱。但据《史记·宋徽子世家》记载,“宋人醢万也”,即只把南宫万一人切碎做成肉酱。

要为军事行动失败负责的人,就有可能面对被烹食的危险。《史记·秦本纪》载,公元前627年,晋国的新统治者襄公“发兵遮于秦兵,击之,大破秦军,无一人得脱者。虏三将以归”。秦军的三个统帅孟明视、西乞术和白乞丙被俘。关于对此三人的处置,《左传》和《史记》都有记载。据《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说,文赢(晋文公的夫人,秦穆公的女儿)向晋国新王襄公提议,将这三个战俘送回秦国,因为他们导致了晋国和秦国之间的敌对。“寡君若得而食之,不厌,君何辱讨焉?”你何必屈尊大驾去惩罚他们呢?何不送他们回去,在秦国就死,以满足秦国国君的愿望呢?晋襄公同意了她的请求。这三人在文赢的帮助下,得以免死回到秦国。《史记·秦本纪》提到文赢时说:“缪公之怨此三人人于骨髓,愿令此三人归,令我君得自快烹之。”三人被送回秦国,但“缪公素服郊迎”。并没有烹他们,而且还“复三人官秩如故,愈益厚之”。

《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楚子围郑”。晋国也出兵,“晋师救郑”。楚国国君庄王(公元前613-前591年)听说晋军正在推进,就想撤军。大臣们各有进言,他的爱臣伍参主张战斗,但令尹孙叔敖劝庄王撤退。他争论说,入侵陈国和郑国,总是战事不断,如果我们战而不胜,吃了伍参的肉就能补偿这个灾难吗?据载伍参反唇相讥说,如果这一仗胜了,就说明你孙叔敖没有深谋远虑的能力。如果一仗败了,“参之肉将在晋军,可得食乎?”我的肉就会被晋军吃掉,还轮不到你来吃!庄王在大战前等待观望,最后才发兵去晋国,大败晋军。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晋楚之战。

在另一些记载里,野蛮食人被作为制止造反的手段。《史记·黥布列传》记,公元前196年夏,汉王杀死了梁王彭越。“醢之,盛其醢遍赐诸侯”。即把他切碎,做成肉酱,并把这位政敌的肉酱分发给全国各地的诸侯食用。可以想象,这是汉统治者以此恫吓向自己的权力挑战的诸侯。

此类野蛮事件可视为战争和政治权力之争所导致的人性丧失过程的一部分,而这种野蛮事件恰好选择了食人的形式。这反映了人的生命的脆弱,也反映了圃于暴力和自我放纵的人的怜悯之高贵。臭名昭着的统治者纣王,他的罪恶导致了商朝在公元前1122年崩溃。据《史记·殷本纪》记载,九侯有-个既美且惠的女儿,九侯把她献给纣王。但此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纣王迁怒于其父,把他杀了做成肉酱,并把为九侯争辩的鄂侯制成肉干。

纣帝资质机智口才快疾,所闻所见非常敏博;身材力量超过常人,空手能够格杀猛兽;智慧能够拒绝纳谏,言语能够粉饰过错;在臣子面前炫耀才能,在整个天下吹嘘声名,认为所有人的本领都出于自己之下。贪好饮酒淫于逸乐,对于妇女尤其宠爱。喜爱妲己,只要妲己的放荡舞曲,颓废淫荡的靡靡乐歌。加重赋税来充实鹿台的钱财,并堆满钜桥仓的积粟。大量搜收狗等类的奇兽异物,充满了整个宫廷。大肆扩建别墅区沙丘这些养禽种花的游乐场所,多多捕取野兽飞鸟放置其中。怠慢地对待鬼神。大规模聚集戏乐到沙丘,拿酒当作池水,悬挂肉形成树林,让男男女女都裸体在酒池肉林中嬉戏追逐,这样进行通宵的宴饮。百官贵族怨恨而四方诸侯中有背叛国家了,于是纣就加重刑罚,以致有烙炮(上放铜柱,下燃炭火,人走在铜柱上掉入火中烧死)的残酷刑法。

纣任用西伯昌、九侯、鄂侯做辅助天子掌握军政大权的三公。九侯有个美丽的女儿,把她进送给了纣。九侯的女儿不喜欢淫乱,纣发怒,把她杀了,还把九侯剁成肉酱(醢刑)。鄂侯斩杀以后熏成了肉干。西伯昌听说,暗中悲叹。崇侯虎知道了,把这件事报告给纣,纣就把西伯囚禁。西伯的臣僚闳夭等一些人,求得了美丽的女子、奇异的物品、精良的马匹来献给纣,纣就赦免了西伯。

纣王的残暴在小说《封神演义》中也有描写:

邑考听妲己之奏,暗想:“这一番谅不能脱其圈套。就将此残躯以为直谏,就死万仞之下,留之史册,也见我姬性累世不失忠良。”邑考领旨坐地,就于膝上抚弄一曲,词曰:“明君作兮布德行仁,未闻忍心兮重敛烦刑。炮烙炽兮筋骨粉,盆隆兮肺腑惊,万姓精血竟人酒海,四方膏脂尽悬肉林。机杼空兮,鹿台才满;犁锄折兮,巨桥粟盈。我愿明君兮去谗逐淫,振刷纲纪兮天太平!”邑考抚罢,纣王不明其音。妲己妖魅,听得琴中之间有毁谤君上之言。妲己以手指邑考骂曰:“大胆匹夫!敢于琴中暗寓毁之言,辱君骂主,情殊可恨!真是刁恶之徒,罪不容诛!”纣王问妲己曰:“琴中毁谤,朕尚不明。”妲己将琴中之意,细说一番。纣王大怒,喝左右来拿。邑考奏曰:“臣还有结句一段,试抚于陛下听矣。”词曰:“愿玉远色兮再正纲常,天下太平兮速废娘娘。妖氛灭兮诸侯悦服,却邪淫兮社稷宁康。陷邑考兮不怕万死,绝妲己兮史氏传扬!”邑考作歌已毕,跌倒在地。纣王大怒曰:“好匹夫!猿猴行刺,被你巧言说过,你将琴击皇后,分明弑逆,罪不容诛!”喝左右侍驾官,“将邑考命下摘星楼,送入虿盆!”众官人扶起,妲己奏曰:“陛下且将邑考拿下楼去,身自有处治。

”纣王随昕妲己之言,把邑考拿下楼。妲己命左右取钉四根,将邑考手足钉了,用刀碎剁。

可怜一身拿下,钉了手足。邑考大叫,骂不绝口:“贱人!你将成汤锦绣江山化为乌有。我死不足惜,忠名常在,孝节永存。贱人!我生不能啖汝之肉,死后定为厉鬼食汝之魂!”可怜孝子为父朝商,竞遭万刃剁尸!不一时,将邑考剁成肉酱。纣王命付于虿,喂了蛇蝎。妲己曰:“不可。妾常闻姬昌号为圣人,说他能明祸福,善识阴阳。妾闻圣人不食子肉,今将邑考之肉着厨役用作料,做成肉饼,赐予姬昌。若昌竟食此肉,乃是妄诞虚名,祸福阴阳,俱是谬说,竟可赦宥,以表皇上不杀之仁,如果不食,当速杀姬昌,恐遗后患。”纣王曰:“御妻之言正合朕意。速命厨役,将邑考肉饼,差官押送里,赐予姬昌。”

还有一个故事,内容是孔子同他的学生子路寻找盗跖的故事。孔子原希望劝服这个不法之人成为仁慈和富有同情心的人。但当他们会面时,盗跖正“脍人肝而之”。盗跖知道孔子对此举不赞成,就赶他快离开,并威胁说:“不然,我将以子肝益昼之膳!,虽然《庄子》一书宏大不经,寓言成分很浓,但所谈吃人肉的习俗,却有一定的可信性。

另外还有一些记载,内容是有些人因仇恨死者而掘墓。《荀子·正论》记载,“上以无法使,下以无度行,就要天下大乱。”人们就会“安禽兽行,虎狼贪”。“虽此倮埋之,犹且必把(挖)也。安得葬埋哉。彼乃将食其肉而其骨也。”吃掉肉还要把其骨头嚼了。食用方法的恐怖细节包括:成人的尸体被晾干(“脯巨人”),儿童的尸体被焙烤(“炙婴儿”)。

这些故事对于我们现代人的情感来说,肯定是会令人反感的。而下述两个故事的恐怖则把食人习俗的类型——同族相食而非异族相食——夸大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故事对于食人行为,尤其是受害人为本家庭的成员时,有着强烈的社会意义方面和文化意义方面的认可。但即使是认可,食用人肉的姿态也是特别戏剧性的,而其意义则被解释为勇敢,而非残暴。

在战国时代,魏国的乐羊将军率军攻打中山国。不幸的是,他的儿子在中山国为人质。中山国国君将乐羊的儿子活活煮死,做成羹送给乐羊。乐羊知道羹是什么做成的,但他还是强喝了下去。这一行为受到魏国人的广泛赞扬,因为他们的将军把对于国家的责任置于为父的义务之上。

同样,商朝的纣王把后来的周文王及其长子作为战俘囚禁。为了激怒自己的对手,纣王命令手下杀死并烹煮了文王的长子伯邑,并要文王喝用自己儿子肉制成的“羹”。纣王以为文王不敢喝,因为他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放弃了作为人性和道德典范的名誉。然而,文王明白自己如果不从,就会招来更大的羞辱,权衡之后,他还是喝了汤。

公元617年,薛举占据了陕西、甘肃一带的广大地区。618年,其子薛仁果俘获了着名文人庚信之子庚立,但他拒不承认薛举政权的合法性,由于这一不愿归顺、誓不效忠的行为,庚立被炙烤至死。他的肉被切成小块,分给薛仁果手下的士兵食用。

唐德宗(78旷804年)时,武将李怀光听说养子阴谋推翻自己,于是大怒,命令下属杀死并吃了养子石演芬。下属把石演芬看作义士,不忍心这么做,只是用刀割断了他的咽喉。既然不忠,当然无宽大可言。

911年9月,刘守光准备称帝,将佐多以为不可。守光大怒,将谏者孙鹤“伏诸质上,令军士剐而啖之”。

王延政是闽国(909-045年)的最后一任国君,其父王审知(802-925年)是闽国的建立者。闽国位于今福建省一带,王延政率军驻扎在军事基地建州时,听说一部分在福州的部下伏击叛军,杀了7000余人。死尸都被肢解,骨头扔掉,肉被晾干成脯。这些人肉脯后来多次作为口粮发给士兵,即使口粮不缺时也是如此。

宋初,武将杨师受命处罚缀将张文表。张被捕后,被“脔而食之”。即将其肉切成小块吃掉。

惩罚不忠的同时,往往要借此考查其他人是否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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