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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古代法律、法制(5)

劓刑产生的年代极为久远,上古时,就已实施劓刑,《易经》中曾说:“其人天且劓。”劓刑在夏、商时已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的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到殷之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意思是,对那些不仁不义、桀骜难训、一有机会就干坏事的人,轻者割去鼻子,重者处以死刑,使他们断子绝孙,务必使新都城内不再有这一种人。

周代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之一,五刑即黥面、割耳、宫刑、刖足、死刑,《尚书,吕刑》把这五种刑称为“五虐”。周代规定:“凡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就是说,那些违抗国君的命令、破坏规章制度、奸淫偷盗、破坏治安、打架斗殴、伤人身体者,都要受割鼻之刑。

周代,受过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关。因为他们被割鼻之后,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他们自己也不愿呆在人多的地方,于是甘心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静的远处了此残生。当时距京师五百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由那些没有鼻子的人把守。

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说不清有多少。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量刑苛刻,有一次公子虔违犯禁令,商鞅就将他处以劓刑。秦始皇时,劓刑更是家常便饭。太傅赵高教胡亥熟悉狱讼之事,随意把人抓来割鼻子或斩首,作为胡亥的实习。当时真正犯了罪应当处以劓刑的不计其数。崔实在《政论》中说,秦灭了六国之后,把俘获的六国的军士和百姓大都予以割鼻,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为正常,有鼻子反倒觉得丑了:“秦割六国之君,劓杀其民,于是赭衣塞路,何鼻者丑。”

汉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7年),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景帝时又改为笞二百)。从此,劓刑作为官方规定的刑罚被取消。但是,后世仍不断有人遵循古制,动辄将人割鼻。南朝梁时,曾一度用劓刑代替较轻的死刑,后来在天监十四年(515)正月,梁武帝萧衍下诏将劓刑再次废除。之后,在一些非汉族统治的朝代或非汉族居住的地区,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规定的各种肉刑,其中就有劓刑。金代规定对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处死刑者,要处以劓刑或割耳等刑,使他们留下标记,与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区别。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复过劓刑。元顺帝初年,朝廷下诏对强盗要判处死刑,对一般偷盗牛马的人要判处劓刑。对一般偷盗驴骡者,初犯要处以黥刑,再犯处以劓刑。对那些偷盗猪羊者,初犯处以墨项,再犯黥面,三犯割劓,割鼻后再犯者要处死。其他朝代,如唐、宋、明、清等,官方规定的刑罚未见再用劓刑。

明代是各种酷刑肆虐的时代。在朝廷正式颁发的刑律之外,上至皇帝,下至吏役,使用非法酷刑简直不择手段。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在惩治忠于建文帝的朝臣时用到的五花八门的刑罚中就有割鼻。

到今天,割鼻子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已经成了历史,但是,回想我们的古人把割鼻之刑运用得如此广泛,对于我们把握古代中国真切的心理状态,是大有帮助的。

刺面

脸颊受到损伤,俗称破相,这对于爱美的女子来说,是极为严重的一件事。然而,“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有的女子却因脸部损伤而换来了更美的容貌。这些事件与墨刑无关,因在形式上相似,所以也在此一并介绍。

关于刺面,古代妇女常用作为装饰容貌的手段。有一种美容的办法名叫靥钢,实际上就是刺面。据说这种方法首创于三国时吴国孙和的邓夫人。孙和有一次喝醉了酒,舞弄玉如意,误伤了邓氏的面颊,流血不止。邓氏疼痛难忍,不胜其苦。孙和让太医给她包扎,太医说,必须用白獭的骨髓与白玉、琥珀砸碎而成的粉末和在一起涂在伤处,就可以使皮肉长好,而且不显疤痕。孙和用百金购买到一只白獭,按照太医说的方法配好药膏,但其中琥珀的用量太多了,伤口愈合之后,疤痕却没有消净,在左颊上留下一个红斑,像朱砂痣似的。孙和看见,觉得她的容貌比原来还要妍丽,因而更加爱她。其他姬妾想讨孙和的欢心,也都学邓氏的样子,在颊上刺个圆点涂上丹砂,果然,她们也都受到宠幸。后来,这种方法流传开来,成为闽地的习俗。

古代富贵人家姬妾众多,正妻如果非常妒忌,有时就采用刺面的手段对其他姬妾进行惩罚。

唐代中期以前,士大夫的妻子有不少妒忌凶悍之辈,常对婢妾进行印面,叫做月点或钱点,其实就是黥面。《酉阳杂俎》中记述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个叫房孺复的士人,其妻崔氏非常妒忌,规定家中的婢女不准浓妆高髻,给每个婢女每月只发给她豆大的一粒胭脂和一钱白粉,有一个婢女用自己的零钱另外买了一些化妆品,打扮得稍微漂亮一点,崔氏看见,大怒道:“你真的这么爱打扮吗?那就让我给你好好打扮一次。”于是就用刀刻去这个婢女的眉毛,涂上青色,又用烙铁烧她的鼻凹和眼角,把她的面皮烧得焦黑而卷起,然后崔氏又给她在烧伤的地方涂上朱砂。后来,婢女的伤疤脱落,留下的印痕竟然真的像是精心修饰的美妆。

崔氏的行为和这位婢女的遭遇,生动地反映了黥面和刺面文身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刺面文身是具有刑罚特征的装饰,而黥面是具有装饰特征的刑罚。

宫刑

宫刑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在《尚书》中有几处提到了五刑和宫刑,例如《尧典》

中就有:“五刑有服”语。

今出土的周鼎金文字中有“仲宦父鼎”,文曰:“中宦父作宝鼎,子子孙孙永宝用。”《尚书·吕刑篇》中有“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语;又云:“爰始淫,为劓、刖、檬(即宫)、黥。”又云:“舜典五刑,有宫。”《慎子》一书有:“虞五诛,以艾毕当宫。

”《周礼》则云:“夏宫辟五百。”

从以上记载看来,后世一般认为宫刑至少在夏禹以前就已出现。周朝时将受了宫刑的男子称为“寺人”。“寺”字为“士”与“寸”二字构成,在古代,“士”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史书所称“士人”即男人,“士女”即男女;“寸”像一只手拿着一把小刀,“士”与“寸”合在一起就是用刀割去男性生殖器。

男子受宫刑,一般理解是将阴茎连根割去,但据古籍记载,也有破坏阴囊与睾丸者。如《韵会》一书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外肾是指阴囊和睾丸,破坏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发育,阴茎不能勃起,从而丧失了性能力。

古代的宫刑也适用于女性,对女子的性刑罚,称为“幽闭”。鲁迅在《病后杂谈》一文中说:“向来不太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她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关于“幽闭”,古书很少作注,我们只能从史书的片言只语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用木槌击妇人胸膜,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用今人的话来说,“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这是古代残暴的统治阶级或是从病人身上,或是从制服牲口之中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见于《尚书》。与对男子的宫刑一样,死于“幽闭”的妇女是无法统计的。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婢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

廷杖

廷杖或许是今人知道最多的古代刑罚之一,它是皇帝惩治大臣的手段。但很少有人知道它起自何时。实际上,廷杖早在汉代就开始实行了。东汉初,丁邯被选为郎,嫌官卑职小,托病不赴任,光武帝刘秀太怒,就命令武士用头号大杖对他予以责罚。东汉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常被鞭杖。汉代以后,廷杖的做法各代屡见。隋文帝杨坚常在殿廷杖责大臣,有时一天竟然有三四次。楚州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宠信高颖,文帝动怒,命令对他用杖。但一时没有找到杖,就用马鞭把李君才拷打致死。唐玄宗时,曾在朝堂杖责监察御史蒋挺和秘书监姜皎等。北魏、金代和元代也都使用过廷杖。明代以前各代的廷杖只是皇帝偶而动怒,即兴所为,到了明代便逐渐形成制度。成为皇帝常用的惩罚朝臣的手段。《万历野获编。廷杖》记载说:

士人受杖,古不经见,惟后汉显宗。撞郎药松,不过手自杖之,然已非礼。六朝则南齐陆澄傅有之,以耶吏积杖至千数,意如对簿受笞之类,未必廷杖也。北朝则元魏时有之。此索虏陋习,而宇文高氏连因之。隋文帝亦挞人于殿廷。至唐犹然。如李邑之杖死朝堂而极矣。然姜皎裴伸先辈,犹以曾为大臣,得免此辱,盖当时已觉其虚国体矣。本朝如谏南巡,及大礼大狱,被杖者多或数十人,至有再笞多死者。惟夸上时,诸贤皆全活。又当时被杖毕仍供职者、即大臣有之,如左都御吏屠侨,刑部侍郎彭黯之属。令上则斥为编氓,使被管者优游养创。无面颜视事之耻,且赐环寻亦相继,其保完士节,更胜前朝云。

明代延杖始于太祖朱元璋。洪武八年(1375),茹太素上疏奏事,言辞有所触犯,朱元璋大怒,把茹太素叫来当面责问,并在朝堂施用杖刑。茹太素是明代第一个受廷杖的朝臣。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又将工部尚书薛祥廷杖致死。朱元璋的做法被他的后代继承下来并加以发挥,永乐以后施行廷杖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洪熙元年(1425),仁宗朱高炽命令武士用金瓜打李时勉,实际上也是一次廷杖(参见本书《笞杖》)。同年,宣宗朱瞻基初即位,就捶死兵部侍郎戴纶。正统年间,宦官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常、祭酒李时勉等都受过廷杖。景泰六年(1455),代宗朱祁钰杖大理少卿廖庄。成化年间,宦官汪直乱政,曾将给事李俊、王等待五六人各延杖二十。御史许进得罪汪直,也被廷杖,几乎致死。成化十八年(1482),南御史李珊等人上疏请求赈济灾民,宪宗朱见深借口奏疏中有锗别字,诏令锦衣卫在南京午门前,由守备太监监刑,将他们各杖二十。这时,廷杖在施刑时的仪式、方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固定的程序。

鞭刑

鞭刑产生的年代很早,早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鞭扑就是刑罚的一种。《尚书·舜典》云:

“鞭作官刑。”前人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春秋时,鞭刑成为常用的刑罚。奴隶主贵族不仅对犯罪的人予以鞭扑,而且对予犯有小过错的平民或奴仆也动辄进行鞭责。单是见于《左传》记载的,就有不少例子。鲁庄公八年(公元前606)冬十二月,齐襄公在一个名叫贝丘的地方见到一只野猪,用箭射它而没有射中,惊惧之际从车上掉下来,伤了脚又丢了鞋。他让徒人费给他找鞋子而没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费直至鲜血淋漓。据《国语·鲁语》,春秋时,臧文促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各种伤残人的肢体的酷刑相比较而言的。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另据《左传》载,鲁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楚国的子玉在蒡地练兵,曾对七人施以鞭刑。鲁襄公十四年(公元前559),卫献公让师曹教他的宠妾弹琴,一位宠妾无礼,帅曹用鞭打了她,卫献公大怒,又把师曹鞭打三百。那时施行鞭扑时,被鞭者要脱光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动,常常血肉横飞。徒人费受刑之后,曾解开衣服让人看他背上的伤痕。

鞭刑通常是用来对付罪犯或下人的,正如俗话说:“刑不上大夫”,然而,在汉代,皇帝常用鞭扑处罚大臣。汉明帝刘庄执法严峻,九卿显官多曾受到鞭责。据《太平御览》载,永平三年(60),明帝诏令赐给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缣,尚书郎暨酆在办理时看错了,赏三千匹,明帝大怒,将暨酆鞭责,几乎致死。对此,《后汉书·顺帝纪》载,阳嘉二年(133),左雄上书说:“九卿位亚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诫非古典。

”汉顺帝刘保准奏下诏废除鞭刑。

汉代以后,鞭刑或废或兴,但总的来说延续未绝。三国时,鞭刑屡见使用。《三国志,吴书·孙亮传》载,吴会稽正孙亮让一名黄门侍郎拿个有盖的银碗到中藏吏那里取交州进贡的甘蔗饧,黄门和中藏吏原有旧怨,就在饧糖里放几粒老鼠屎,然后报告说中藏吏玩忽其守。孙亮派人调查,中藏吏说明了以前曾得罪过黄门的情况,并说库房里根本没有老鼠,孙亮明白这是黄门有意陷害,就将黄门髡首并施以鞭刑。蜀张飞性暴,常鞭挞部下。《三国演义》中的张飞,脾气暴躁,动辄鞭打部下。在吴蜀对抗时,关羽走麦城身死。作为“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的张飞,为关羽报仇心切,责打部将范疆,鞭打三百,结果被打的人怀恨成仇,竟然杀了张飞,投降东吴。魏明帝曹嚼于青龙二年(234)二月下诏减去鞭刑。但到了晋代又恢复制,《晋令》四十施展中的第十止篇即是关于鞭杖之刑的有关规定。

古代刑罚又有“鞭督”的名称,《晋书·刑法志》云:“妇人如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据晋代法规,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时要去衣,而妇女要和男子有所区别,她们不宜裸体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测,鞭与督的区别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则勿须去衣。晋时又规定:“应得法鞭者,执以鞭,过五十,小过二十。”又说:“应受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据此,则督较鞭为轻。

南朝梁时,朝廷明文规定有鞭刑。据《隋书·刑法志》载,天监元年(502)制定的《梁律》

中,有“九等之差”的条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别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另据《魏书·刑法志》

,北魏的刑罚有鞭这一项。神年间(428-431),崔浩定律令,规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钱财赎免,若家贫无钱财,要加鞭二百。北齐时规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与笞各一百;又规定流罪应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换一次执鞭行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十下。

隋开皇元年(581),隋文帝杨坚下诏废除鞭刑,但他自己并不严格遵守。《隋书‘刑法志》

中说,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过分宠幸,文帝大怒,命令杖责李君才,当时宫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复鞭刑,但实行的时间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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