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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维护(2)

谈心说话要讲究分寸,讲究方法。谈心有时很成功,有时反而出现不好的作用,因此在谈心前要先做好一些必要的准备,如知道人家在想些什么?为什么这样想?是否有他的道理?造成这种想法的客观环境是什么?然后针对情况,进行谈心。对有些事情比较复杂,就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层层剖析,使之明确本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以使之豁然开朗,达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目的。对于性格开朗、办事利落的人,谈心说话可以开门见山,干脆利落,这样往往能产生迅速的反映和效果;对于某些有错不认错的职工,事先了解真相,有确凿的证据,让其痛下决心,悬崖勒马。

还可以以“将心比心”的态度谈话。这是一种运用情感,达到互相理解的好办法。可使对方感到你的善意,从而消除“戒备”,表达真情,使你获得第一手材料,找到协调矛盾的“通气口”。可使矛盾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达到互相谅解,使矛盾得到协调。

(6)抓典型、用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所谓典型,就是在一群对象中,能够反映出这群对象的共性,反映出社会本质的某些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的特定对象。典型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可以是集体的,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典型事物;可以是第一线的生产工人,也可以是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可以是多年的老先进,也可以是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典型、新标兵。工会主席在选择典型时,应尽量开阔视野,抓住一批先进人物以后,应密切结合现实需要,筛选出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能够给人留下难忘的印象,并能起到社会的思想教育作用和生产建设方面的带头作用的典型,作为大家学习的榜样。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业务培训

加强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事关工会全局的战略性工作,是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使工会适应形势发展、应对各种挑战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新时期企业工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措施。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我国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工会要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当前,特别要抓好对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工作。《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上岗资格培训,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会主席所进行的工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对新任主席、副主席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上岗资格培训。当前,要针对企业工会主席流动性大、更新快、新任职和兼职的多、工学矛盾突出等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形式。除部分有条件脱产学习的专兼职工会主席可集中到各级工会干部院校或其他培训基地培训外,对大多数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采取“业余自学、就近就地、短期专题”的培训方式,做到培训与送教上门相结合,以送教上门为主;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以分散自学为主,把理论学习与经验交流、课堂教学与工作考察有机结合起来。也可采用函授、刊授等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多媒体网络教育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扩大培训面。不管采取哪一种培训形式,都要讲求质量和实效,切忌走过场。

3.基层工会主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就业权是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平等的就业权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择业权与就业权相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劳动者通过自由流动,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各种劳动而取得的收入,是劳动者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充分休息的权利。目前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工时制度,并规定劳动者享有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制度,这些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提出了法律保障。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制度。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改善劳动力结构,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障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基层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不能因其依法履行基层工会主席职责、从事基层工会活动而受到侵害。除基本劳动权利外,基层工会主席基于劳动权利而产生的各项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也同样依法受到保护。

4.基层工会主席依法享有的工会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这是工会会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它是工会会员作为工会主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会员的选举权,就是指会员有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权利。所谓被选举权,就是凡是工会会员都可以当选为会员代表和各级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权利。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各级工会领导机构及其领导人员都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于那些不宜做工会工作的人或不够担任工会领导干部条件的人,工会会员代表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代表广大会员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监督权和罢免权

会员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任何工会组织和它的领导干部,都是由会员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为大家说话办事的。如果他们不尽职尽责,懈怠工作,不代表大多数会员群众说话,会员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对于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完全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工会干部,每个会员都可以提出撤换或罢免他的建议,要求他的选举单位依据事实,集体作出决定。

批评建议权

会员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是我国宪法赋予职工和工会组织的权利,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意见,是一种参与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形式和渠道。工会组织和工会领导干部应尽力保持这一渠道的畅通,如果出现阻塞那就是失职,对这种失职行为,任何工会会员都有权提出对其批评的意见。

要求保护权

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员有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而工会则有责任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向一切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作斗争,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项权利体现了工会是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

享受优惠待遇权

会员有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除了工会组织的正常的民主生活等活动外,工会还开展读书、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运动会等各种各样的丰富的活动。工会举办的事业有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电影院、体育馆(场)、疗养院、职工学校等,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参加这些事业单位的活动,并享受这些事业单位规定的会员优先优厚的各种待遇。

参加讨论权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每个会员都有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的权利,尤其是在工会会员大会上,会员对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表决时,可以行使表决权,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于上述这些会员权利,基层工会主席作为工会会员同样享有,并应受到保障和得到充分实现。

5.基层工会主席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

(1)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工资是指与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务相对应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有附加工资的,也应该包括附加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金,在事业单位包括月奖金、年奖金以及生产奖等,应与企事业单位中同等的管理人员同等对待。在机关,则应与机关中同等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补贴,包括国家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或其他补贴等。所在单位支付,是指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中支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则是指今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时或者企业建立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时,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或干部团参加会议或者基层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这就是说,当不脱产的工会委员或干部不得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或组织工会活动时,为了调动不脱产的工会委员或干部的工会工作积极性,就要保证他们的劳动报酬不受损失。

6.建立和健全保障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利的主要方法

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尤其是基层工会主席的自身权益保护机制,这既是党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关怀,也是基层工会工作和基层工会干部履职履责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反映了广大基层工会干部,包括基层工会领导干部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企业化、复杂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劳动争议大量增加,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由此进一步加大、加重了基层工会的维权任务和维权责任,使基层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而处于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一些基层工会主席常因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得罪行政领导,严重的更是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维护,连自身权益也受到侵害。

从现状看,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有三种:

(1)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2)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进行侮辱、诽谤甚至进行人身伤害。

(3)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因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这些严重情况,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基层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的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基层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严重干扰基层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工会作用的发挥,最终损害职工群众的利益、企事业发展和党同基层职工群众的联系。

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就成为一个突出重要的紧迫问题。

7.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保障基层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作出了如下规定:

保障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解决了兼职工会干部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保证了兼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外和国内工会以往的通常做法,每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可以在年内累计使用,也可以把多个工会委员从事工会工作的累计时间集中给工会主席使用,以保证兼职工会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保障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

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针对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工会干部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专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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