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免役。北宋前期,凡是品官之家,不管占地多少,都可以享受免役特权。因此有些民户就将土地寄应在官户门下,或假托典卖给官户,或伪称是官户的佃户以逃避差役。到宋真宗乾兴初(1022),“始立限田法”,当时的限额如何,现在已不得而知。仁宗朝李觏说:“古之贵者,舍征止其身耳,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何其优也。”说明这个限额一定很高,故凡是官户都能免除差役。今天我们能看到的是政和年间(1111-1117)所制订的限田格,其为:“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换言之,凡是所占土地超过规定限额的官户,要按当地户等标准,承担相应轻重的差役。官员死后,只要其荫未尽,承荫人可以用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由此可见,这种所谓的限田,并不是限制官员的土地占有权,而是限制其过多地享受免役的特权。宋代官员中地主虽然很多,但占地在十顷到一百顷以上的官户,毕竟少数,加之官户往往通过诡名子户,虚增户数,以减少每户土地的占有量,因而绝大部分官户从表面上看来,都没有达到限额。这项法令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如某位一品官限田为百顷,他死后,假若有子十人,依例每人各占五十顷,则总数就达到五百顷,限额不减反增,极不合理。针对以上弊端,南宋乾道年间(1165-1173),对官户限田又作了新的规定:一是“限减半与免差役”,即原来一品官的限田额为一百顷,现在减半为五十顷,以下品官依次类推。二是子孙用父祖生前官立户者,“许用(父祖)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少,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换言之,品官死后,承荫子孙虽多,他们的土地限额,加起来不能超过其父祖限额之半。另外,“煕宁变法”后,行免役法,规定享有免役权的官户,也要交纳相当于免役钱一半的助役钱。到孝宗朝时,则改为“与编民一等输纳,更不减半”。与北宋相比,南宋政府对官户免除差役的特权虽然有所削减,但是官户依仗权势,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限外占田而不负担差役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
二是免除科配。北宋初期,科配皆由坊郭户承担,从中期起,虽扩大到乡村主户和官户,但官户在限田额内皆可免除。大约从神宗朝起,“按法,官户免色役而不免科配”,实际执行情况却并非如此。哲宗元佑五年(1090)九月十一日,诏应户部奏请:“诸保甲因娶宗室女并内命妇授官者,并不免本户科配。”又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四一记载:“宣和元年九月二十一日,诏非泛补官者,输纳、差科、免役等并不依官户法减免,进纳人依本条。”
按“保甲因娶宗室女并内命妇授官者”、“非泛补官者”以及“进纳人”这三种人,依宋制规定,朝官以下本身就不能入官户之列,所以这两条记事从反面证明,北宋后期官户依然享有免除科配的特权,所谓“不免科配”,只是出现于神宗一朝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直到南宋绍兴十七年(1147),应臣僚奏请,官户除依条免差役外,“所有其他科配,并权同编户,一例均敷”,从此成为定制。
三是对某些赋税的减免。宋代官户,从法律规定而言,无论是二税、支移、折变、加耗、和籴、和买都需与民户一样“一体施行”。但事实上法外施恩,或者地方政府将官户负担转嫁到一般民户身上的情形很多,如仁宗朝时,“王蒙正恃太后亲,多占田嘉州,诏勿收赋”,即为一例。南宋光宗绍熙三年(1192)有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无怨。然有甚不均者,夏税和买之有折帛,官户则多纳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户则止纳正数,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说明在许多地区,官户既不纳折帛钱,也不纳加耗,甚至不需和籴,他们的负担全由民户来承担。这条材料虽然说的是南宋情况,但北宋一样存在。
以上所说的官户特权,还是在朝廷或地方政府允许的范围之内,至于依仗权势,为非作歹,拒绝交纳国家赋税,肆意兼并土地,掠夺民财、欺压良善者更是比比皆是。封建政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稳定社会秩序,也对官户的纳税期限、任职地区和某些经济活动作出限制,如形势户迟纳二税要受到惩罚,士大夫不得在本贯做官,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县购置田产,禁止官户承买和租佃官田,禁止官户放债取息,禁止官户经营场务、河渡、坑冶及手工业等。但许多禁令只是具文而已,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第二节 赋役制度
一、赋税
据《宋史·食货上二》载,宋代的赋税主要有五种:一是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二是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三是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是也”;四是丁口之赋,“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五是杂变之赋,“牛革、蚕盐之类,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是也”。在上述五种赋税中,所谓“公田之赋”和“城郭之赋”的收入都不是很广,而“民田之赋”中的二税,以人丁课税的“丁口之赋”,由各种杂税混合而一的“杂变之赋”,以及和籴、和买和各种商税当是有宋一代最主要的赋税来源。
二税——二税又称田税,为唐德宗时宰相杨炎所创,它按土地数量和肥瘠,定出税额,分夏、秋两次征收,南方夏税钱,秋税米,故有此名。至仁宗朝,“夏税作三色:绢、小麦、杂钱;秋税作两色:白米、杂钱”。南宋嘉定年间(1208-1224),台州府天台县(今属浙江)夏税每亩约纳绢一尺,钱八十五文,估计北宋时不会超过此数。秋税又称秋苗,北宋北方地区,一般每亩每年收取一斗谷物,在原十国统治地区,各地税额颇不一致,高的每亩收取三斗,低的不足一斗。二税税额看起来并不很重,实际上围绕二税还派生出许多杂税,其负担之重却大大超过正税。其中主要有“支移”、“折变”、“加耗”、“和籴”、“和买”等项。
所谓支移,就是官府借口军事急需或以有余补不足,要北方农民把二税中的谷物运送到别处特别是沿边城镇交纳,从而产生的所谓“脚钱”。宋哲宗时,陕西分三等:第一、第二等户支移三百里内,第三、第四等户二百里内,第五等户一百里内。如人户不愿支移,允许纳脚钱以免支移,“亦相度分为三等”。宋初支移尚较轻,后来越来越重,甚至与正税相当。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需添纳脚钱的情况。
所谓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要原来所征收的固定物品或改折为其他物品,或改折为现钱,或将现钱改折为物品,甚至出现一折、二折、三折的情况。通过折变,大大地加重了纳税户的负担。如淮南、两浙、荆湖等路,夏税本纳现钱,庆历四年(1044),要第二等以下户,并折纳小麦,每斗三十四文。
不久,朝廷以小麦库存太多,令民户再以每斗并耗添九十四文折纳现钱,通过这二次折变,纳税户的负担平白地加重了近两倍。
加耗,是二税的一种附加税,以保管和运输税物时的损耗为借口,不论税粮、税绢,都须征收加耗。其名目繁多,有仓耗、省耗、称耗、正耗、水脚耗、明耗、暗耗、雀鼠耗等。
各地转运司和州县官往往通过加耗,“广要出剩”,以“求媚于上”,或完全是为了自己贪污中饱。如江西诸路州军原来体例,纳米一石,加耗一斗,到仁宗朝时已增加到二斗。
此外,与二税有关的杂税还有斛面、头子钱和义仓。斛面是纳税粮时,粮食必须超出斗斛平面若干,后来就将这超出部分的粮食固定为一种附加税。头子钱是官府征收和付钱时的一种附加税,每千钱纳数文到数十文不等。百姓在纳夏税钱时,同样要交纳这种头子钱。义仓,前朝就有,是农民为防荒年而积存的贮备粮。乾德元年(963)三月,太祖下诏:“令州县复置义仓,官所收二税,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凶歉。”不久即废。仁宗庆历元年(1041),朝廷再命置义仓,“令民上三等,每税米二斗,输一升以备水旱,后亦废”。哲宗绍圣初(1094)复立,但所收仓米不久即“转充军仓,或资他用”,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项变相税收。
以上可知,百姓除了交纳二税以外,还要负担形形色色的各种附加税,其税额往往是正税的数倍,从而极大地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身丁钱——凡是不依贫富,不论主客,每年按人丁征收的钱、绢、米、麦、盐(税)之类的赋税,统称身丁钱或丁身钱。身丁钱始于五代各割据政权,北宋建立后,北方地区基本上没有这项赋税,南方地区仍继续征收。大中祥符四年(1011)七月,诏悉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等六路身丁钱,计四十五万余贯。但是,后来上述地区仍变相征收,并一直继续至南宋。以两浙路而论,如李心传所谓:两浙身丁钱者,始未行钞法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六文,谓之丁盐钱。皇佑中,许民以绸绢依时直折纳,谓之丁绢。自钞法既行(之后),盐尽通商,而民无所给,毎丁仍増钱三百六十文,谓之丁身钱。大观中,始令三丁纳绢一匹,当时绢钱,未有陪费。后物价益贵,乃令每丁输绢一丈、绵一两,皆取于五等下户,民甚病之。
广南西路的负担更为沉重,据元丰二年(1079)十二月提举常平等事刘谊说:“广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钱,甚可悯也。”福建地区的情况也是一样,仁宗皇佑三年(1051)下诏减免当地的身丁米,泉州、漳州、兴化军(福建莆田)每丁由原八斗八升左右减为主户五斗,客户三斗,即使如此,百姓负担还是很重。湖南郴、道、永、茶陵、桂阳监等处在马氏割据时,不仅有身丁钱、绢、豆、药物、箭杆等负担,而且还科民间采木。入宋,上述丁税全部被保留了下来,采木劳役也被折成丁米,不以贫富,计丁取数。皇佑三年,虽诏每丁特减三斗二升,但负担依然十分沉重。
和籴、和买——和籴之名,古已有之。北宋初年,国家因为需要粮食,或为了备荒年,向民间以现钱收籴,或偿以食盐,称和籴。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到后来,和籴成了配籴,即不管主户是否愿意出卖粮食,国家都要责之州县,州县责之民户,按土地多少和当年苗色,摊派和籴数量。后来是随着国家财政的困难,对籴米需要量的增加,粮价上涨而籴价不变,加之籴本层层克扣,往往十不支一,使和籴成了一种强制性的科配。正如司马光在煕宁年间所指出的:“昔太宗平河东,立籴法,时米斗十钱,民乐与官为市。其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患。”元佑元年(1086),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向朝廷报告说,当地十四个州军,“正税之外,别有和籴之名,而未尝用钱。又不得与灾伤检放、倚阁,及不随赦恩蠲免”。经户部讨论并提出意见后,诏令“各随户色分数”,减和籴数的十分之二,“更不给钱”。说明从北宋中后期起,和籴实际上已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
和买成为一种赋税,是宋朝的一大“创造”。和买也称“和预买”,宋真宗咸平二年(999)五月,三司判官马元方向朝廷建议:“方春民力乏绝时,请预给库钱,约至夏秋令输绢于官。”实行此法以后,“公私便之”,故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因下其法诸道”,开创了这一项预购、绢的制度。应该说,马元方建议的初衷并不坏,但后来推行的情况也与和籴一样,逐渐走了样。此法实行之初,河北地区的绢价每匹约一千文左右,国家于春荒之际贷钱一千文,百姓则随夏税输、绢一匹,这对预买绢户和国家可以说是两得其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