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煕宁变法”的内容,大致可分三大部分。
一是关于富国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均输法——煕宁二年七月,颁行两浙、淮南、江南东、江南西、荆湖南、荆湖西等六路均输法,以发运使薛向主之。自宋初以来,三司、发运司不管京师的物资储存、需要,也不了解各地的物价状况,只是根据原来所规定的路份和数量,督办上供物资到开封了事,于是造成许多弊端。正如王安石所言:“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刬刷,殆无余藏……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实行均输法的目的是控制敛散之权以平定物价;政府根据需要和产地物价状况购买物品以节省劳费;使富商不得乘时牟利,农民免于重敛。应该说,此法如果能够认真执行,无论于国家、于农民都有好处,但实际上由于情况复杂,故始终没有真正实行。
青苗法——煕宁二年九月颁行。此法原称常平给敛法,系仿陕西青苗钱而创,并多少受到王安石本人知鄞县时贷谷与民、出息还官这种做法的影响,所以又称青苗法。青苗法也是对旧的常平仓法进行改革而成的新法,所以也称常平法。规定以当时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一千五百余万贯石的钱谷作为本钱,由农民自愿请贷,“每十户以上结成一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每户支钱,)第五等并客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每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每户不得过六贯文,第二等每户不得过十贯文,第一等每户不得过十五贯文。如所支钱外更有剩数,其第三等以上人户,委本县量度物力,于今来所定钱数外更添数支给。若更剩钱,如坊郭人户实有自己物业可充抵当,愿借请官钱者,仍五家以上结为一保,依乡村青苗例支钱,借不得过物业抵当所直价钱之半”。青苗钱每年分夏秋二次贷放,借贷期限半年,取息二分,如遇灾荒,许延至次熟补纳。
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有的甚至超过二倍。今政府以较低利息贷以钱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兼并之家在青黄不接之际对农民的高利贷盘剥。同时,政府却因此收入了大量利息。就其本意,有兼收济民、富国这样两个目的。此法一经推行,就受到保守派的猛烈攻击,哲宗元佑元年(1086)八月被罢废。
农田水利法——煕宁二年十一月,颁行农田利害条约(一作农田水利约束),人称农田水利法。以诸路提举常平领其事。其法奖励各地兴修水利工程,所需工料由当地居民按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者,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借贷,取息一分,作两限或三限(每限半年)归还。若公田水利之事,则责之有司。县力不能办者交之于州,事关数州者具奏取旨。
在农田水利法颁布的七个年头,全国兴修水利工程达一万七百多处,灌溉农田三十六万三千余顷。元丰元年(1078),再申前制,全国范围内兴起了更大规模的兴修农田水利的高潮,福建莆田县的大型水利工程木兰陂也就在这个时候依靠民力建造而成,至今仍受其益。农田水利法的推行,对于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是“煕宁变法”中最重要的新法之一。此法的推行极为稳重,从煕宁二年十二月公布条目起,到次年冬天首先在开封府试行,又经一年左右时间,直到煕宁四年十月才正式向全国推行。前面说到,宋代的差役法有很大弊端:一是负担太重,亦妨农时,正如三司使韩绛所言:“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则州役,亦需重费。夫田产人恃以为生,今竭力营为,稍致丰足,而役已及之。欲望农人之加多,旷土之加辟,岂可得乎!”二是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差役,于是有些主户或挟名于形势之家以避役,或设法诡名子户,将一户分成许多户,以降低户等,规避差役,甚至有通过生子不举、老父自尽等办法,使成为单丁户者。三是宋代州县役人并无俸禄收入,往往依靠贪赃为生,他们欺压良善,巧取豪夺,作奸舞弊,使吏治更加腐败。
免役法废除了以前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代役,募役的费用,由所属州县当役人户按户等高下分担,称“免役钱”;城镇坊郭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役而赀产达到应役条件者,按等第减半出钱,称“助役钱”;此外,另须加收十分之二的役钱,以备凶荒欠缺,称“免役宽剩钱”。由于免役法触犯了官僚地主的特权,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遭到保守派的强烈反对,元佑元年(1086)三月被废除。
市易法——煕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先是有自称草泽魏继宗者,上书以为: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济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
为此,他建议在开封设置常平市易司,控制当地市场,平抑物价,以达到“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之目的。
朝廷采纳了魏继宗的建议,在开封设置市易务,由政府拨出一百万缗钱作为本钱,平价收购不易脱售的货物,待市场货缺时再出卖。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某种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这个新法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等地推行。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平抑物价,以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等方面虽起到一定作用,但遭到保守派的激烈反对,变法派内部也因此而产生了分裂,促使王安石于煕宁七年第一次罢相。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市易法被罢废。
免行法——煕宁六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北宋都城开封的各工商行业,原来除交纳普通赋税以外,还要承担官府所需物品的各项科配,“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成为工商行户的一项沉重负担。煕宁六年,开封肉行徐中正等请求交纳免行役钱,不再向官府供肉。诏令市易务有关官员详定利害以闻,“于是(吕)嘉问等奏:言众行愿出免行钱,乞许本所酌中裁定,均为吏禄,报可”。遂于当年七月正式实施免行法,其基本内容为:根据诸行利入厚薄,输数量不等的免行钱以充吏禄,取消诸行原来供官之物。宫中所须,并下杂卖场、杂买务购买。由市易司估定物价,作为内外官司购物的价格依据。此后,又将免行法推广到全国各地。
实行免行法后,诸行再无科配,由官府以免行钱“雇人代役”采购所需官物,免行钱的征收和物价的估定皆由市易务负责,所以它既类似于免役法,又依附于市易法。免行法本是一项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对官吏的横征暴敛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于推行不善,加上保守派的蓄意反对,待神宗一死,即告罢废。
方田均税法——煕宁五年八月颁行。宋时,官僚、地主和豪强经常依仗权势,隐瞒田产,或以上田谎报下田,以逃避田赋,从而将赋税负担转嫁到贫弱农民头上,甚至出现“产去税存”的情况。为了增加国家税收,均平赋役负担,立方田均税法,内容为:每年九月,由州县官吏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按田亩肥瘠分五等均定税额,“至明年三月毕,掲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不以桑柘有无,止以田亩为定。”
此法先推行于京东路,然后“诸路仿焉”。
方田均税法如果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对于打击于官僚、地主和豪强隐瞒田产,逃避赋役,减轻下户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确实能起到相当的作用,但即使是这样一项新法,到元丰八年(1085)十月也遭罢废。
二是关于强兵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置将法——煕宁三年十二月颁行。为了增强军事力量,从煕宁二年起,开始精简军队,淘汰老弱,控制禁军编制人数。到煕宁末年,禁军为五十六万八千多人,较治平年间(1064-1067)减少了近十万人,从而节省了大量军费。为加强对军队的训练,提高其战斗力,又颁行置将法,亦称“将兵法”或“置将练兵法”,其主要内容是针对更戍法实行以来造成“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局面,把禁军划分为若干个辖区,由固定的将官就地加以训练。
“将”是当时军队编制的一种单位,每将约三千人左右,宋廷先后在开封府界、河北、京东、京西和陕西五路设置了近八十个将,每将置将副各一人,将官和副将都选择有作战经验和有才能的人担任,“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卒,平居训厉搜择,无复出戍,外有事而后遣焉”。
置将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先兵将分离的状况,加强了北宋的国防力量,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元佑元年(1086)初,此新法也被司马光奏罢。
保甲法——煕宁三年十二月颁行。宋自仁宗朝以来,兵日冗,军费日广,成为国家沉重的负担。但是,对内为了维持社会治安和镇压农民反抗,对外为了防御辽和西夏的侵扰,军事力量只能增强而不可削弱,为此王安石仿照古代寓兵于农的思想,创立保甲法,以作为国家军事力量的补充,其法为:将农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一人;五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人;十大保为一都,设都副保正各一人。选取有物力和才能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许自带弓箭等武器。
在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五名保丁值班巡查,以防止各种盗贼和违法活动。同保民户相互保任,有罪告发,知而不告或失察未告,各以所坐轻重论罪。王安石要实行保甲法,除了为维持社会治安,加强政府对乡村的控制,防止农民反抗以外,还有更深远的目的,这就是要做到募兵与民兵相结合,以减冗兵之弊,省养兵之费。他对神宗说:“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既人人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渐与约免税,上番代巡检下兵士,又令都副保正能捕贼者奖之,或使为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募兵相参,则可以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事渐可以复古。此宗庙长久计,非小事也。”保甲法仅行于京畿及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元丰四年(1081),在这些地区共置都保三千二百六十六个,正、长和壮丁六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五人,每年省募兵钱一百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余缗。元丰八年(1085),司马光以行保甲法使“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也”,“比户骚扰,不遗一家”,“是驱民为盗也”等为由,将其奏罢。
保马法——煕宁五年五月颁行。马匹的多少和优劣,对于骑兵的战斗力大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时北宋的军马来源,除部分由外地买入外,主要依靠政府的牧监饲养。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凡牧一马,往来践食,占地五十亩,诸监既无余地,难以募耕”。可是,以前的牧地,或“没入藩界”,或“沦于侵佃不可复得”。
官方养马的效益也极低,据当时中书、枢密院奏称:河南北十二监,从煕宁二年(1069)至五年,每年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供骑兵用的只有二百六十四匹,“余仅足配邮传。而两监牧吏卒杂费及所占地租,为缗钱五十三万九千有奇,计所出马为钱三万六千四百余缗而已”,比民间养马成本要高出四倍。官方养马的代价既高,国家可以用来放牧的土地又少,加上所养马的质量低劣,这样不仅大大地增加了国家负担,也远不能满足军队对马匹的需要。为此,煕宁五年五月行保马法,先在开封府诸县试行,有一千五百户愿意养马,国家“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次年六月,遂推广到河东五路,其办法为:凡五路保甲愿养马者,每户一匹,富户可养两匹,由政府提供监马或给钱自行购买。开封府的养马户免除每年的“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五路则免除每年的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户,每十户为一保,若保马死去由养马户独自赔偿;四等以下每十户为一社,若社马死去由全社共同赔偿马价的半数。每年检查一次马的肥瘠情况,并规定除保甲“袭逐盗贼外”,乘骑不得超过三百里。但是,对于这样一项有利于富国强兵的改革措施,也遭到文彦博、吴充等人的激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保马法被罢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