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款人每期可从房产反向抵押中得到多少贷款,这一指标的确定涉及因素多,联系面广,变量多,难以给予精确计量。但在业务开办伊始,给予大致测定计算并实际给付,还是很必要的。本文从“已贷款资产的价值=抵押房产的价值”这一基本公式地剖析入手,对此给予基本描述。
关键词 每期给付价款 已贷款资产价值 抵押房产价值
老年人抵押所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来取得相应的资金,作为退休时代养老金的补充,是以房养老的精髓所在。但在这一模式的具体实施中,又有太多的事项需要予以考虑。比如,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在其剩余生存期间,每期可以向银行申请取得的贷款数额应为多大,正是这一模式运行的核心事项。
一、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定价的基本模型
(一)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定价的基本模型
我们依据简化了的事项来设定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定价的基本模型,可大致设定的基本要素有:(1)住房现时价值(签约当时);(2)预期借款人的存活余命;(3)贷款利率和费用率;(4)预期住房价值增长率。
此时,贷款机构可以做如下考虑:
1.该住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或拍卖,同时归还贷款银行的累积本息。
2.该法定继承人不愿对该抵押住宅继承或拍卖时,贷款银行收回该住房并在市场拍卖,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支付拍卖、资产评估、咨询、产权过户等费用,其次用于支付累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给付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以上两种方式均可,以某方为主执行该事项时,另一方应负有监督、合议之权利和责任。
3.签约当时确定贷款还款的合同期限,贷款银行定期支付贷款,到期清偿贷款的累积本息。这里的“到期”是指事先确定的贷款还款期限,而非借款人的死亡期限。在此状况下,还款期限已到,而借款人倘健康长寿时,就会面临被迫售房还贷,自己被“扫地出门”的境况。
4.事先根据房屋的价值、预期存活余命和利率费率等因素,确定一个贷款支付的信用额度,然后逐期向借款人贷放。最终根据房屋价值波动、利率费率的实际情形,确定应当发放贷款的期限和额度。
假设贷款利率费率与住房价值增长率完全相等,就只剩余住房签约当时的评估价和预期存活余命两个因素,将前者除以后者,正得到每期应向借款人给付的贷款额度。
如某住宅采用反向抵押贷款形式,评估价为27万元,预期借款人存活余命为15年,则每期应给予贷款1.8万元,每月给付1500元。为使贷款归还的风险逐期减弱,可在贷款给付时设定一个折扣系数,比如20%,实际给付系数为80%,则每期给付贷款为1200元,假若预期寿命正好等于实际存活寿命,到15年期满该借款人死亡时,共计给付21.6万元。倘有余存5.4万元由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若借款人经过15年仍健康活着,此时对住房价值和贷款累积本息重予评估,并加以比较。尚有结余时,再继续给予贷款,直到将住房的价值全部消耗殆尽为止。若借款人未活到15年即提前死亡,则未耗用的住房价值统由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二)现款逐期交付与最终取得期房
反向抵押贷款的业务认定,还可以用期权理论予以说明。期权理论是机构预期若干年后将会收到的资产,预算目前的价值应当是多少。该资产的现在市价是清晰的,但其未来的价值并不清晰。特定机构逐期向客户发放贷款,可以视为机构以期权的方式购买客户的住宅,最终得到客户身故后的住房来偿还贷款累计本息。
即机构为取得一幢期房(期限难以预定),而需要在现在开始逐期付出的现款累积本息。
这里可采用倒推法,预期该资产在未来时段的价值,然后在一定的折现率下,计算其现行的价值应当为多大。如某项资产的当前市价为20万元,预期20年期满收到该住房时的价值,可能会达到28万元。那么,如贴现率为5%时,该住房资产的现时价值应为多大呢?设现时价值为x,贷款期为20年,则列出x(年金现值系数,5%,20年)=28万元。x=105532元。将该贴现率设定为4%时,x等于127792元。状况虽好于上式,但也极为有限。假如这笔房款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付出,每期付款1万元(20万元÷20年)在贴现率5%的状况下,这笔分期付款的总价值等于1万元×(年龄终值系数,5%,20年)=1万元×33.066万元=33.066万元,如将贴现率设定为4%,则该项资产的价值经计算为29.778万元。
该资产的收益率尚不足4%。
(三)每年养老金支取标准的确定
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推出后,在其实际运作中,因所需资金多,时间延续期长,利率、费率设定不一会导致相当的风险。比如,该业务开办中,因特定机构要在反向抵押贷款合约签订后,在养老者继续存活的十数年或数十年内,不间断地向老人支付房款作为养老金的支付。特定机构的支出款项的收回,则还需要等待该养老者最终死亡,该住房的实际支配权全部到手并将其抵押变现后才能得到实现。在这一长时期的运作中,特定机构持续的现金付出,到最终房款的一次性收回,其间的价值转换与盈亏计算中,利率费率的因素显然要占有相当位置。
如某幢住房的评估价值为24万元,预计该借款人的预期寿命尚有16年,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也不考虑特定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的费用开销时,经计算每年应取得房款1.5万元。但如设定利率为4%,机构应提费率1%的状况下,该借款人每期应当取得房款,就只有x(年金终值系数,15年,5%)=24万元,经计算,得x=24万元÷21.5786=11122元。
假如,将利率因素从4%提升为5%时,再加特定机构的费率,共计6个百分点,那么如上计算公式及结果,将被修正为x×(年金终值系数,15年,6%)=24万元,计算得知,x=24万元÷23.2760=10311元。在此状况下,老年人考虑预期房价与每期实得房价的巨大差异,考虑到利息、费用在其间占据极大比例,如从不考虑两因素的每年应得房款1.5万元,到考虑两因素后的每年应得房款只剩了10311元,价值缩水30%之多。人们极可能会作出的一个反应,就是认为参与这一业务很不合算,是对自己千辛万苦积累财富的一种廉价售卖,从而不愿参与这一业务。这就必然使本模式推出的应有功用无从发挥,达不到开办此业务的目的。
假如,政府能在其中给予特定机构相当的激励举措,如仿效国家助学贷款、农业发展贷款、扶贫贷款那样的贴息优惠,情况会好很多。倘若财政贴息2个百分点,则上例的计算结果可修订为x×(年金终值系数,15年,4%)=24万元,得到x=24万元÷20.0236=13484元。
财政贴息的好处是明显的:(1)特定机构开办这一业务有了较高的积极性,从如下计算公式中的利率的确定,都是依照复利计息,这与我国目前的利率制度不同,计算结果也有相当的差异,在长期限的情形下,要大大少于单利计息的数额,所以计算出的结果应当认为有着较大的保险系数。
这里设定的房屋评估价24万元,是反向抵押贷款者与特定机构签订合约当时的评估价,这里假定到15年寿命结束时,该房屋的实际评估价仍为24万元,即房价本身的折旧磨损,同其附着物土地的增值正好相互抵消。这里同时还做出的一个假定是,该反向抵押贷款者的预期寿命为15年,而其实际寿命也正好为15年,完全相同,当然,这里谈到的房价和预期存活寿命的完全吻合一致,现实生活中是少之又少。这里为讨论问题的方便,只能做出这种假定。
而乐意于开办这一业务;(2)老人参与这一业务感觉是合算的,乐意于参与这一业务,从而使养老负担得以大幅减轻;(3)相当部分的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有了着落,对国家社会而言,也减轻了养老负担。
二、每年应给付额度的实例计算
上述计算是从静态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比如,当抵押或出售房产的协议初始签约,根据签约时的有关状况计算的每期应给付房款或抵押款的结果。但在各要素情形已发生改变的状况下,每期给付房款或抵押款的数额,也应同时给予改变,以适应已经变化的新情况。
(一)利率4%+房价增值
设有住户张三于30岁时贷款购入某住房一幢,面积90平方米,同时申请30年期,利率为4%(复利计算)的50万元按揭贷款,到60岁时贷款本息全部付清,每期还本付息的额度为x(年金现值系数,30年,4%)=50万元。30年期间共付出本息为17.292x=50万元,每年付出款项x=2.8915万元。设该住房的价值以每年5%的复利增值(已扣除房屋本身折旧贬值的数额),到60岁张三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实际取得对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时,该住房的房价为:50万元×(1+5%)30=50万元×4.322=216万元。
张三于60岁将价值为216万元的住房实施反抵押,预期生存余命为20年,现设定贷款期间为20年,利率同样为4%的复利计息。得到计算公式为x×(年金终值系数,20年,4%)=216万元,经计算得到每年可以从该住房中收回款项为216万元/29.778=7.2万元。这里假设该住房的房价贬值与地价增值基本相当。前30年在住房中的开销在最后的20年里又全部得到收回,前30年里每年为购买住房,每年支付款项为2.8915万元,后20年里每年可以从住房中回收7.2万元用于养老,同时还得到的好处就是在住宅中整整居住了50年光阴。张三的这一购房与养老事项是很成功的,要素之一就是房价的增值。
(二)利率5%+房价未增值
某人从30岁依靠抵押贷款购买房屋,房屋价款计50万元,全部向银行贷款购买,贷期30年,年利率为5%,贷期内依靠复利计息的方式等额支付每期房贷本息。
50万元=每期付款的额度×(年金现值系数,利率,期数)
x(年金现值系数,5%,30年)=15.372x,x=32527元。30年中共付出款项为975810元。此时房主的年龄已达到60岁,最终取得了该住房的产权。
18 60岁时将该住房以反向抵押的形式予以变现用于养老。若该住房的价值仍保持在50万元不变,反向抵押的年限以15年计算,利率以5%计算,则此后的15年每年可以取得款项为:50万元=每期取得房款×(年金终值系数,15年,5%)=21.579x,解方程得x=23170元。此笔钱财足够晚年的养老费用补贴。中青年时代用结余的款项购买住房,满足居住生活的需要;到晚年生活收入大幅度减少时,再用中青年时代积蓄的房产价值的提前变现套现,来满足养老生活的需要。
(三)抵押房产价值不变
设某抵押房产的价值为30万元(抵押当时的资产评估价),期数即预计抵押人预期生存寿命为15年,利率(含费率)为6%。已知抵押房产的价值在预期寿命期满时的评估价值,房产使用磨损的贬值与地价的上升正好相互抵消,不增不减,仍为30万元。则计算得每期可取得贷款额度为12886.60元,即特定机构每期应向抵押人支付贷款12886.60元。到15年期满,抵押人寿终正寝时,该房产的当时价值30万元,正好用来偿还反向抵押贷款的本息。实际业务执行中,为使留有余地起见,也可于每期支付贷款12000元,每月付款1000元,到15年期满时,贷款本息共计12000×23.28=279360元。该抵押房产的价值为30万元,偿还贷款本息279360元后,尚有20640元的结余,用作不时之需。
(四)反向抵押+家居与反向抵押+老年公寓居住的比较
老年人将自己的住房实施反向抵押后,通常仍旧居住在自己家中,这被称为是反向抵押贷款的最大优势。还可以采取的一个办法,就是老年人将住房反向抵押后,自己居住到老年公寓或养老院去养老。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后者也有很大的好处,如对房产资源的节约与优化配置,因对原有的住房不甚满意而希望改善居住条件,又如该老人不甘空居寂寞,要重新走向社会结识新邻居等。具体状况如何,则要看各位老年人是否愿意这样做了。
举例,某老年人拥有住房一幢,价值30万元,该老年人现年60岁,预期存活余命尚有15年。现将住房办理反向抵押贷款手续,并采用年金的方式每期领取抵押房款。现有两种方案,一是继续居住在老房子里,到自己75岁身故后再向保险公司交付住房;二是现在就向保险公司交付住房,或者说是将住房向社会出售,自己将房款办理寿险年金账户,按年领取养老金,自己则住到养老基地去。设本例中年利率和费率合计为7%。为简单起见,设利率费率不发生任何实质性波动,设住房在未来15年间的折旧磨损引起的价值损失,同地价上涨引起的房价上涨同样呈现为持平态势,即到75岁交房时,该住房的价值仍然为30万元。现计算两种方式下每年度应收到房款的金额。
第一种方案是自己仍旧在老房中居住,到75岁身故时才将住房交付保险公司,故此应当按照年金现值系数确定每年度的付款额度;第二种方案是现在就将住房交付保险公司,然后在整个15年里将该住房的价值及在15年中应当得到的投资收益,都在这15年中全部收回,故此应当使用年金终值系数计算结果。已知15年期,7%利率费率的年金现值系数和年金终值系数分别为9.108和25.129。当60岁交付住房时,住户每年可以收到30万元÷9.108=3.2938万元;75岁交付住房时,住户每年可以收到30万元÷25.129=1.1094万元,前者相当于后者的近三倍,差额达到2.1844万元,十分明显。当然,前一种情形下,老年人应当将每期收到的32938元,再拿出一笔资金用于居住养老基地的租费。这笔租金显然是每年用不了2.18万元的,节约的部分就是公寓养老比在家养老经济上的好处了。
(五)房价增值与房租设定
住宅在漫长的养老期间,一般是会发生价值增值的,这笔增值加大了以房养老的保险系数。假如住房的增值率正好同利率与费率的数值相等,每期应当给付房款的计算是很简单的,直接以房屋的总价除以预期抵押房产人的预期余命即可。
如某住宅的目前价款评估为24万元,预计该成员存活期尚有16年,每年平均支付房款也即养老款项大致为1.5万元,每月为1250元。计算该笔房款到16年期满的终值(复利计算,年利率假定为5%)。期满保险公司共给付该老人的养老金终值为1.5万元×23.675=37.8万元。这时,该机构需要考虑该房屋目前的价款为24万元,经过16年的折旧耗损和地价的增值减值之后,到期收回的房屋能否值37.8万元。
保险公司在16年中付出的款项很大,该成员实际得到的款项是多少呢?16年中每年从住房抵押中收回现款1.5万元,计算16年里得到年金现值的总计为1.5万元×10.838=16.257万元。这笔数额和房款24万元的差额,可视为16年继续居住在本房屋里,应当向保险公司缴纳的房租。这笔租金的数额是高于还是低于正常的房租标准呢?有必要予以计算。16年的房租为7.743万元,每年平均为4839元,每月为404元。若简单对比每年房租4840元与房价24万元的租售比价,只有2%,低于正常时期下的存贷款利率,应当认为这一租金额度并不高。再考虑该老年人仍是照常居住于自己家中,相比在外租房居住的劳顿不堪等,可以说,该借款人通过反向抵押贷款的形式,获得了一笔较大的收益。
三、货币养老与住房置换+以房养老的比较
(一)例一
某老年夫妇每月有一定的退休金,另外储备有30万元货币留作养老,这笔钱财再加上存储银行的利息收益,支付两人各15年的晚年生活费用,补贴可能发生的医疗保健用费,平均每年每人可补贴1万元,应是足够了。但如该老年夫妇多年来一直住在一幢“面积小、设施旧、功能少”的旧住宅里。地段虽好,却并不适合养老居住。现在退休后,很希望能够在较为适宜养老的城郊更换一幢面积大、功能全的新房。假定购买新房的价款也是30万元,在这种状况下,是否还能一方面保证养老金的使用,另一方面又期望改善现有的生活居住环境呢?
依照传统观念来看,购房后货币全部用完了就无法再从事养老事项。但这里可以采取的一种新观念是:用30万元购买房屋供自己居住,然后再将该房屋向有关特定机构作反向抵押,每年领取若干款项作为养老费用。到预定寿命终结时,正好将该房屋的价款全部领取完毕。这种新办法是否合算呢?考虑利息费用、机构管理费、经营费用等因素,每年可领取的养老款是会小于前一种方式的。
将30万元留作养老款,养老期为15年,年利率为3%时(相当于目前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近似于保险养老的收益率。按照年金现值系数计算,每年应当领取养老款为x,得到公式为:x(年金现值系数,3%,15年)=30万元,查表得15年期,3%的年金现值系数为11.9379。计算得到x=30万÷11.9379=2.5万元。这足够支付老年夫妇在预期15年生存余命的养老费用。但如采取购房同时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这时每年可以得到的养老款,因考虑利息支付的因素,则会低于2.5万元,也低于2万元。具体数据同样可用测算的方式得知。
若实施反向抵押贷款的形式,贷款利率以5%计,同时假定该住房的折旧损耗和地价升值两因素相互抵销,也就是说经过15年期后,贷款银行最终得到该幢住房的房价仍然是30万元。两夫妇每年可以从贷款银行取得抵押款计算如下:设每年可得款为x,x(年金终值系数,15年,5%)=30万元,得x=1.4万元。
需要说明,两个计算公式的结果有较大差异,原因除了利率差异外,主要是运用年金现值系数与年金终值系数的差异。前者是两夫妇首先将30万元存放于银行中,然后每期从银行中等额取得若干款项用来弥补生活费开销,计算得到每年度提取2.5万元,到15年期满正好将30万元全部支取完毕。而后者则是首先将30万元用来购买住房,同时一边居住在新房里,一边将该住房的价值提前贴现做养老使用。故此,这里只能用年金现值系数计算,最终得出结果就只有每年度1.4万元了。1.4万元与2.5万元相比,是要低不少。这个差额1.1万元,正是老年夫妇居住新住宅、改善居住环境应当支付的代价,平均每月为916.67元。
老年夫妇的这一反向抵押贷款的方式是否合算呢?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1)多了一条选择渠道,后种方式在老人还有其他经济来源,就可相应弥补养老资金的短缺。(2)改善了居住环境,在同样的资金供给条件下,更好、更高质量地满足晚年居住生活的需要,在老年人养老资金有宽裕时,采用这一方式更好。(3)在购房抵押和住宅租换两者之间做出比较,以后种方式而言,若将现在的住房出租,再租进一幢适用的新住宅,若每年度需要补贴的租金大于1.1万元时,购房是合算的,否则以租房为合算。(4)刚才的计算还少了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这老年夫妇原本是有房子住的,现在买了新房,原来的旧房如何处置没有说明,旧房虽然破旧,但因处于城市中心,价值较高,一般情形下也会相当于在市郊购买新房的价值了。将这一因素加进来,老两口的晚年生活应当是过得很好了。
在住房置换的养老方式中,房价上涨高于折旧率时更为合算,还可享有房价上涨带来价值增值的益处。若房价平均以5%的比率上升,折旧值以3%的比率递增,两者相抵减后,得到的2个百分点,就可以使反向抵押贷款的利率由5%降低为3%。在这种情况下,老年夫妇每年度可得到抵押贷款为:x×(年金终值系数,15年,3%)=30万元,x×18.5989=30万元,x=16130元,显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二)例二
某甲先生今年65岁,手头有旧房产60平方米,市价值30万元,每月退休金仅为800元,货币积蓄仅有1万元,夫妻双方健在,属于典型的城市贫民。现有住房位于A 市的中心商务区,地段好,但过于喧哗。目前,老人的月养老金收入有较大缺欠,为能获取较高质量的晚年生活,甲先生现将该住房按市价出售得30万元,再用25万元购买某远离商务区的老年公寓60平方米的新住宅一幢,余5万元存银行应对不时之需。同时将该新购住宅办理反向抵押贷款。预期夫妇两人余存寿命为13年,计算每月可从银行取得抵押贷款大致为1300元,可补充养老金的不足。
经如上方案的调度后,该老人生活质量得到显着改善,养老服务设施得到健全,手中积蓄金融资产增加5万元,达到6万元,住房由市中心的旧房更换为市郊,完全按老年人身心特点设计的新住房。更重要的是,每月可支配的现金从800元上升为2100元,生活水准大为提高,从城市贫民阶层一举上升为小康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