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8674000000018

第18章 公司的基本制度(9)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要求是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要求是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经理

(一)经理的概念与地位

经理指在董事会领导下辅助董事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往往是董事会的派生机构,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时,就用专门一节规定“董事会、经理”。董事会虽然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董事会也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经营管理任务。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加速的现代,在董事会之下另设专门的辅助公司日常管理的机构——经理就成为通例。

不同国家对经理地位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些将经理规定为任意设定的机构,设定与否交由公司决定;也有将经理设定为法定机构,公司必须设置经理。我国原公司法将经理设定为必设的公司机构,但现行公司法改变了对经理的地位规定,现行法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公司由公司自己决定,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经理。可见,我国公司经理从必设的法定机构向任意设定的机构转变。

(二)经理的职权

各国立法大多将经理作为任意设定的机构,故而也就不会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一直对经理采必设法定机构立场,与此相联的是对经理的职权作出列举。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经理的立场虽有所缓和,在经理职权上仍作出列举式规定。

《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114条规定上述的经理职权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但是经理毕竟只是公司的雇员,对经理职权的设置由公司股东作出最为合理,所以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经理职权作出与上述法律所列举权限不同的规定。相比法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扩大公司经理职权,也可以缩小经理职权,并且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的列举。

(三)经理的聘任与解雇

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机构,是分担董事会任务的专门机构,经理的产生与广泛发展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的结果。经理是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机构,因此经理的产生取决于董事会。《公司法》第50条及114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是董事会的派生机构,履行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职责,所以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且因为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所以经理实际享有较大权力,我国公司法对其资格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与相互制约,但公司机构最终仍是由自然人构成,表现在外观上,公司行为也大多与公司管理人员直接相关。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要有对公司管理者的完善规定,现行公司法修订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单独作为一章规定,突出了公司中人的因素。《公司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该种规定模式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从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如何协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不一致成为关键问题,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目的,这是公司法单独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时代原因。与我国长期以来的公司治理实践有关。

我国原公司法已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机构与相互制衡机制,但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层个人行为的泛滥和缺乏制裁。现行公司法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列,适用同样的任职资格、禁止行为、义务性质、责任范围,是我国特定国情下的规范方式,有其合理性。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途径,但没有规定他们的积极任职资格,而是统一规定了他们的消极任职资格。依照法律解释,只要不具有这些消极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就可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的消极资格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次出现在立法中,并构成了董事等人员的一般义务。

1.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指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管理公司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时,将公司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忠实义务规定的是管理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位序,要求董事等管理者负有竭尽忠诚为公司工作并诚实履行职责的义务。

《公司法》中对董事等人员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自己身份而受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展开非法竞争。

在学理上,可以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自我交易禁止,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的除外;利用或篡夺公司机会之禁止;竞业禁止;其他忠实义务,如上述的禁止公司财产滥用义务和公司秘密保守义务。

2.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出于善意,并以适当的方式尽合理的注意履行职责。

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区别在于:忠实义务是基于董事等人员的内心良知而产生的对公司的义务,带有较强的道德色彩;勤勉义务是对董事等人员的技能要求,衡量其是否称职。勤勉义务属于专家义务,侧重强调主体的专有技能,但这种专家义务也不能过于严苛,否则将影响到公司管理人员自由并放心的开展经营。《公司法》规定了勤勉义务违反的责任,该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可分为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董事义务所作的规定,非制定法上的义务指基于公司章程、董事身份和公司业务所产生的注意义务。从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看,只是涉及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和章程上的注意义务,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涉及,这有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我国的实践发展充实。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义务的违反将导致责任承担,这是法律强制力的体现。责任包括责任形式、范围,也包括追究责任的途径,现行公司法在这几方面都作出了规定,构筑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1.责任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行为若触犯了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同样也适用于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我国《刑法》第163规定了企业、公司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与公司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相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责任主要还是民事责任。对于忠实义务的违反,《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对于勤勉义务的违反,《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赔偿义务。

2.责任追究

公司法2005年修订时详细规定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途径,这使得责任能够从纸面走向现实,具有重要的意义。责任追究有不同的情况和追究方式:

第一种途径是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对该主体提起诉讼。公司提起诉讼时,公司的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就是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承担,但规定忠实义务的第149条也应可以使用第152条的诉讼机制,因为第150条的概括规定可以包含第149条的列举规定,并将第149条的规定作为第150条所列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的情形。

第二种途径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股东派生诉讼,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公司怠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起诉,所得赔偿归公司的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是对第一种途径失败后的补救,因为公司的内部管理者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行为不依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于是法律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途径是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又称股东个人诉讼,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包含了民事诉讼法上的股东代表人诉讼,这需要和上面的股东代表诉讼分清。代表人诉讼适用于集团诉讼,是原告人数众多,遭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采用代表的方式提取诉讼,诉讼结果对所有的同类主体生效。《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习提要】

1.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所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所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主要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从历史上看,各国在本国条件的制约下采用的设立原则大体分为: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原则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严格准则主义,例外的适用核准主义;股份有限公司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核准主义为例外。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典型法律案例故事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典型法律案例故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农民维权一本通

    农民维权一本通

    从历史来看,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亟须维权。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自身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们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以往社会底层的弱势处境。但是,由于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及以城市为中心的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勒紧裤腰带支持我国工业化建设,几乎把土地产出的一半拿出来上交国家;另一方面,他们还在国家的动员之下,纷纷离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做产业工人。
  • 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作为一本主要为农民工群体编写的维权工具书,作者本着为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力求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为农民工提供权益保护的有效帮助。希望通过本书的阅读,广大农民工朋友不仅可以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能够学会维护权益的各种方法,在面对各种不法侵害时能够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旅游法。为了填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我们特意组织编写了本书。
热门推荐
  • 冲喜王妃

    冲喜王妃

    订婚仪式上赵玉华男友当着亲朋好友的面劈腿,说最爱的人是她的姐姐赵玉倩。从订婚仪式上落荒而逃的她遭遇车祸,穿越到禹西国丞相府庶出二小姐柳如烟身上。被迫代嫡姐柳如仙嫁给快要翘辫子的六王爷冲喜。她这两世为人,都和姐姐有着纠葛,既然这嫡姐对她不仁,那么就不要怪她这庶妹不义。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太阳山春秋:太阳山历史地理文化

    太阳山春秋:太阳山历史地理文化

    本书内容包括:太阳山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概说,太阳山历代兵事探微,忆当年寻找温泉的经过,趣话太阳山的地名等。
  • 迪迦奥特曼之光影一瞬

    迪迦奥特曼之光影一瞬

    如果加坦杰厄是靠大古一人消灭的呢?继加坦杰厄以后大古还能继续变迪迦,地球上出现了更可怕的怪物,太空宇宙也不得安宁!露露耶、光之国等地又会发生什么呢?
  • 外道神尊

    外道神尊

    末法时代,信仰缺失,神道无存,天人永隔,仙路崩断,唯有我外道才能独霸天下!
  • 穿越古今:再续情缘

    穿越古今:再续情缘

    穿越之多情王爷杀手妃第二部来袭!穿越古今,跨越千年,再寻千年前之爱,2016杀手妃众人回归!古代大难临头,众人齐穿越,然后而却掉落在了不同的国家和城市……他们!他们?能否相聚?古代异族突起,百姓遭殃,苦不甘言,惨叫连连……时空穿梭机,简便又不用雷劈,用户可以安全使用!欧耶!凤宸暄、凌可瑄携众人回归古代,拯救各国!然而,事情会那么顺利么?蛊骨国又会是怎样一个神秘的国度呢?他们的对决,谁败?谁胜?
  • 学院狂少天诺

    学院狂少天诺

    校园大作,是本仙的处女作哦,请多多关照,
  • 都市神级兵王

    都市神级兵王

    他本是纨绔大少,却因一场阴谋,被迫离京,加入龙朔龙组;七年磨砺,成为传奇,然,燕京风云再起,爷爷和父亲失踪,母亲和小妹下落不明,一代传奇被迫退出龙组,重回,掀起都市风云。
  • 幻想之诗

    幻想之诗

    在那幻想的世界中,孤独与无助,脑海里全是对世界的空白,且看一个小白如何在这纷乱而又精彩的世界中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在无尽的冒险中又能够结交多少真心好友,青春与热血同在,就像,我与你。
  • 都市之极品野良神

    都市之极品野良神

    偶得野良神系统,获得流浪神明的神系统。申公豹镇压在北海眼,怎么会在我家后院古井里?前有恶犬,靠,三头地狱魔犬!驯养方法攻略大全兑换获取!啊!是太阳的抉择,曙光女神蕾欧娜让我感受太阳的荣耀。这位仙女小姐姐请留步,我们交流一下神明的工作经验......
  • 都市人生之狙击之影

    都市人生之狙击之影

    神秘的工厂,超先进的科技,庞大的组织,顔晓溪感觉自己的的身边就是一个圈,一个巨大的阴谋,而他却卷入被一个又一个的漩涡,手握着狙击枪,猎杀陷入黑暗的人,守护自己心爱的人。狙击镜下,生死由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