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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公司终止制度(5)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2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案件受理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因而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种无效属于绝对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程序。从破产宣告开始,破产案件才进入到破产清算还债。

1.破产宣告的特征

(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破产宣告是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司法适用。

(2)破产宣告的机关是法院。破产宣告为法院司法权的行使,以示对企业破产的重视。

(3)破产宣告是破产案件进行的转折点。破产宣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处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而处在清算之前。但破产宣告标示了债务人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

(4)破产宣告具有重要的法律后果。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公平分配。

2.破产宣告的情形

(1)经重整程序而破产宣告

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虽然从程序上对破产宣告起了阻碍作用,但如果重整目的不达,则债务人依然要被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8条列举了在重整期间如下须宣告破产的情形: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着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经和解程序而宣告破产

在和解程序进行中,出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主要包括如下情形: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3)未经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而直接宣告破产

不经重整或和解程序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第二,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其他主体未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或提出和解、重整申请未得法院批准。

3.破产宣告的裁定

破产宣告的裁定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法定方式。《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4.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于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后,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没有适用重整、和解等挽救制度的可能。

(2)对于债务人。破产宣告对债务人将产生一系列的效果:首先,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其次,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人丧失对财产与事务的管理权,其财产与事务须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目的;最后,对破产人内部人员的影响。破产人的高管人员受到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破产人的职工而言,其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3)对于债权人。破产宣告使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因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指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包括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1.破产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指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依照世界各国通例,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我国破产法也贯彻该原则。所以破产财产的变价是分配的前提,不进行变价就无法进行分配。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后,即应迅速着手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将破产财产在最短时间内,以最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是管理人重要的职责。

(1)破产变价的原则

首先,公开处理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公开处理破产财产有利于破产财产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公开处理包括公正估价,公正通过变价方案,公告变价事项,公开竞卖等完整的环节。

其次,依法变价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但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后,破产财产清晰原则。破产财产变价应在债权调查完结后进行,在债权调查完结前,管理人不得变卖破产财产。

(2)破产变价的程序与方法

《企业破产法》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在实践中,变价处理财产的方式一般包括:拍卖、招标出售、协议出售。

2.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1)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人进入到清算程序后,其自身财产已不足以偿付全部债权,各债权人所获得清偿的先后顺序将直接决定债权获得满足的程度。破产分配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依照债权人的协商又无法解决,所以法律用强制性规定作出排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该顺序为清偿的先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在计算上述第一项的职工工资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案例4中,莱州市正大面粉有限公司的破产分配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2)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个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该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破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制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破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该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分配可以采用一次分配,也可采用多次分配。如果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采用多次分配,则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于附条件债权的提存额的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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