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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公司法概述(4)

公司出现并发展的另一个领域就是传统的国有企业领域。在整个经济热、公司热的80年代,我国调整公司制度的主要是政策。各地的股份制改革各有特点,但也造成了制度的不统一,甚至股份制的公司制还出现了负面的影响。从1983年开始,国务院开始起草《公司法》的工作,但该法的调整范围一直在明确之中。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公司制度从此进入到繁荣阶段。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有的调整企业立法多是按照所有制类型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与按照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与责任形式来分类的公司制度不容。突破传统的所有制企业法,对公司单独立法成为必然的选择。

1992年,国家体改委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作为公司法出台前的过渡性规范。1992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标志公司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依照审议意见和实务部门意见,最终在1993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是合并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正式通过。

《公司法》的出台具有三方面意义:规范了公司运行过程,将公司纳入到法制轨道;确认了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成绩,为进一步的改革明确了方向;促进了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在公司法颁布后,证券法、公司登记条例的制定正逐步完善公司法体系。

原公司法(下文简称:原公司法,以区别于现行公司法)的特征在于:规定较为严格。考虑到公司制度在我国被滥用的历史,公司法的规定较为严格。在设立原则上,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采严格准则主义,股份有限公司采核准设立主义;设立公司出资的最低要求也较高;公司资本制度要求严格;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有审批程序。公司法与企业法并行,并为国有企业转制预留了制度空间,如原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类型的采纳符合国情。原公司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类型,通过实践发现,这两种公司制度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对公司制度的需求。

原公司法制定后,在1999年和2004年作了两次小的修改,分别涉及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和股票发行价格的确立等内容,这两次修改只是局部、应急性的修改。

四、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过程

原公司法制定以来,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都发生了迅猛发展。在实践方面,公司制的企业数量增长,实力增强,到2005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有120多万家,公司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主要类型。国有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也取得进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数量过半。实践发展给公司法提供了运用平台,也暴露出公司法的一些不足。在理论方面,这十几年间是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最为活跃的时期,公司法是研究的重点。在广泛比较的基础上,我国理论界对公司相关制度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在更高的起点上设计本国的公司法。事实上,在公司法修订前,就有学者起草了专家建议稿。全面修订公司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出修订草案。

国务院将该项任务列入了国务院2004年的立法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04年初开始,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认真调研、总结经验,拟定出《公司法(修订草案)》,温家宝总理于2004年12月28日签署意见,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先后提出了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在对三次审议稿修改的基础上,在2005年10月22日至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下文简称:现行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对于原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条文总数由原来的230条调整为219条,删除条文46条,新增条文41条,修改条文137条,改动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90%以上。并且修改的全面性更体现在内容上,原有的制度和规则被广泛突破,新的制度和规则被大量采纳。

公司法的修订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现实,并推动司法、执法的改变。但公司法的修改并非一劳永逸的事情,本次修订对不成熟的问题采用了搁置的态度,这些问题和实践的发展必将不断推动公司法的前进。

第五节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首先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带有试点和特例的意味。1979年,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时我国并无公司法,也没有其他的企业立法。后来,我国在1986年和1988年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它们与合资经营企业法共同组成了单独的体系,成为自足的规范体系,一般就将这三部法律共同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将外资企业的类型扩张到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联系

原公司法的制定使得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浮出水面。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了公司的形式,对该部分公司,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效力有先后适用的顺序。

本来,原公司法的制定就是在原有的企业法律制度中脱颖而出,按照新的企业分类标准的立法。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上,公司法也扮演了后来者的角色,采用了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并行的方式,即原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适用公司法。原公司法第18条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该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第六条可见,公司法的规定为基本规定,该暂行规定增加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现行公司法明确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效力。

公司法作为一般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法,两者的关系依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处理。现行公司法囿于我国法律的现状,仍采用该种方式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公司。该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区别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调整范围有不重合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从法律性质上分,有多种形态:合资企业全部属于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为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既有法人型的公司,也有非法人型的其他企业形式。对于非法人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采用该专门法的规定,与公司法无关;对于法人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前文列举的规则。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展望

在立法进程上,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跟随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亦步亦趋的形成的。在制定的时候(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还没有成型,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同时成长的是按照所有制分类的企业法。

在这种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法获得存在的理由。

但在我国开始按照现代企业类型进行法律创制之后,也即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存在理由就不断动摇。实际上,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企业类型都可纳入下面的两种制度选择:可以归入到上述的由公司、合伙企业、个人企业所组成的现代企业序列中;交由合同、代理等法律制度处理合作关系。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并没有随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而退出历史舞台。究其根源,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维护了一个享受优惠的组织体,即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享受的往往是超国民待遇,而不是国民待遇,比较有代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改革方向是适用国民待遇,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统一规范所有的企业类型,而不区分内外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对外资企业进行扶持或者规制时可以专门立法,但其应属于宏观调控法,而不是作为组织法。

【复习提要】

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运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调整对象就是部分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2.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本质属性,包括: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公司法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公司法侧重于组织法;公司法是国内法。

3.公司法的特征是指公司法规范在内容、效力、表现形式等方面显示的特点,以区别其他法律部门,包括:成文法;对公司运行的完整规范;强制性规范较多;较强的技术性。

4.公司法的渊源指公司法所采用的表现形式。公司法主要有单行立法、商法典组成部分、民法典组成部分和地方立法等形式。

5.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作为主体法,是商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公司法作为主要调整公司运行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是平行的关系;完整意义的公司法应该包含破产法的内容;公司法与证券法是相互交叉却互相独立的关系。

6.英国的公司实践较早,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较早。英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基本分类是公开公司和私人公司。

7.美国的公司法以各州公司法为主体,并无统一的联邦公司法。国家层面对公司的规范借助于反托拉斯法和证券法。

8.法国传统公司法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内容全面完整;规定严谨。

9.德国公司法的总体格局即为不同的公司种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世界历史上,德国公司法首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10.日本公司法制度最早出现于1890年的旧商法典。2005年7月26日,日本公布了《公司法典》,将公司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意图实现公司法的现代化。

11.190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公司律》。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制定了《公司法》。建国后,我国的公司实践与立法都长期停顿。改革开放以来,公司制度的出现最初是在外资领域。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公司制度从此进入到繁荣阶段,突破传统的所有制企业法,对公司单独立法成为必然的选择。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正式通过,并在2005年作出了较大的修订。

12.公司法作为一般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法,两者的关系依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处理。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调整范围有不重合的部分。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公司法;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渊源

二、简答题

1.简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2.简述公司的特征。

3.简述公司法的特征。

4.简述公司法的渊源。

5.简述公司法的地位。

三、论述题

1.论公司法的性质。

2.论西方国家公司法立法的趋势。

3.论我国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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