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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经济适用房

40.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和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对经济适用房提供的政策优惠主要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41.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您的家庭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2)无房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另外,您若是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2.申请经济适用房时的现住房面积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者家庭现住房的面积为下列三种情况下的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这三种情况分别为:

(1)实物分房;

(2)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3)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

43.我该怎样申购经济适用房?

答: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整个申请过程可分为五步:

第一步,由您向当地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步,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完成对您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步,您若确实符合相关条件,那么您的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会在您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第四步,公示通过后,您可以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则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

第五步,您若成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44.如果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政府又是怎样安排的呢?

答: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每个城市的做法都不大一样。

在宁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在杭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轮候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轮候与公开选房:(1)采取确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请人年龄段的方法进行受理;(2)申请家庭经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盖章后,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户口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并领取受理单;(3)经房产管理部门复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受理先后顺序进入轮候。

杭州公开选房程序:(1)根据房源数和受理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选房人员名单、选房时间和地点等;(2)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凭受理单到指定地点换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参加选房;(3)申购家庭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和《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4)选房结果在《杭州日报》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告。

45.我想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您若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6.我申购经济适用房后,需要资格审核吗?

答:需要的。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您的情况进行初审,20日内进行详细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您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您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杭州市采用核查公积金交缴数量、家庭拥有的汽车数量等相关信息的方法,控制中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

47.我可以购买多大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您的家庭若申请成功,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就会给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在杭州,《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则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

48.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税吗?

答:需要的。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一般为0.75%。

49.我想购买一套9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超出了面积控制标准,能够全部以经济房价格购买吗?

答:不能。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50.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吗?

答:可以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51.我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拥有完全产权?

答:不是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52.我3年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现在想卖掉,可以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政府规定的一定年限后就可以转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两种处置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53.最近我急需用钱,能用经济适用房进行抵押贷款吗?

答:可以。经济适用房是国有土地上的普通商品房,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可以抵押。

54.我以前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现在还能再申购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您若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55.我能不能出租我的经济适用房?

答:可以,但要在获得完全产权后才可以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56.我们单位有自用土地,能否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答:要经政府批准才可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只有两类企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7.我住的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和普通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吗?

答:不一样。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所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

58.我应该在哪里查看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信息?

答:政府报刊及相关网站。若您想了解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信息,可以浏览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经济适用房专栏、住在杭州网经济适用房频道、中国杭州官方网站等网站。

若您想了解宁波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信息,可以浏览中国杭州官方网站、中国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宁波住房网、焦点宁波房地产网等网站。

为破解既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又买不起商品房的群体住房困难,杭州市政府走在各地市前列,率先实施了经济租赁房保障措施。杭州市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施行了《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将大学毕业生、外来务工者这样的非杭州户籍者也纳入到杭州市的住房保障体系中。本篇重点说明如何申请杭州经济租赁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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