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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两岸关系研究(13)

双方最后各持自己的立场,但大陆略有妥协。大陆坚持不将“国家”和“政府”挂钩,但同意台湾在表述方案里对“一个中国”的含义表达“认知各有不同”。台湾提出而被大陆接受的表述方案只到“认知各有不同”为止,没有具体认知内容;但在公开表述时,台湾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明确宣示这个不同的“认知”,便是依据“国统纲领”及“国统会”8月1日对“一个中国”含义所作决议,即明确将“中华民国”这个“政府”与“一个中国”这个“国家”挂钩。

依照“一中各表”,两岸实际上在“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上等于原地踏步,并无变化,各方都谈不上有实质性的让步。大陆可以继续按照自己的宪法主张两岸同属“一中”,并在国际上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台湾则依然按照“中华民国宪法”来理解两岸同属“一中”,并在国际上主张“中华民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实际上,“一中各表”不过是把两岸各自在“国家”和“政府”上的立场,用最简单的语言概述了一遍而已。

问题依然是,如果不采用大陆版“九二共识”,而采用台湾版“九二共识”,则这种在“政府”立场上完全对立的“国家”共识,是否算得上是一种“共识”呢?

四、“求同”共识与“存异”共识

首先,世界上凡要达成共识的地方,必定是因为双方存在差异。如果双方没有差异,则共识无处不在,刻意去签订什么协议或者追求什么共识似乎没有必要。因此,凡是达成共识(或协议、条约、合同)的地方,必定是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结果。只是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共识时往往“求同”,只就共识部分形成文字,而不会在文字上刻意强调双方的差异。至于双方的差异,一般在文字里搁置不提,而让它继续“存”在于实际的双方关系中,而不是“存”在于共识文件里,这样就达成了一项纯粹的“求同”共识。

然而,在我们生活着的这个矛盾重重的世界里,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存在大量的非纯粹的“存异”共识:共识双方将分歧点如实列入共识文件。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就把中美双方共同立场和重大差异如实陈述,特别是在国际关系和台湾问题上。单看《上海公报》的内容,表述双方分歧的文字分量甚至重于表述双方的共同立场的文字。古往今来,大到国际协定、宣言、条约,小到民事上的合同、合约、协议,双方在文件里将尚未解决的分歧如实列出,并不少见。事后,双方就共识文件中的分歧部分再起争执或寻求新的解决分歧的共识,更是题中应有之义。中美建交以来,双方一直就霸权问题和售台武器问题争执不休,从未间断。如同“九二共识”达成以后,两岸继续就“各表”内容争执不休,毫不奇怪。我们不能依据中美后来在国际关系和台湾问题上的争执来否认中美间达成过《上海公报》的共识。同样,也没有理由依据两岸在“各表”内容上的争执,来否认两岸达成了“九二共识”。

台湾版的“一中各表”不是一份纯粹的“求同”共识,而是一份包含求同内容的“存异”共识。因为共识内容中除了包含共同的“一中”,还允许“各自表述”“认知各有不同”的“一中”含义。“九二共识”之后,两岸各界一直就破解“各表”的分歧献计献策,目前两岸达成的“先经后政”、“先易后难”、暂时搁置的做法,乃是对这一争议解决的最新共识。如果没有“一中各表”对这个分歧的承认,就没有今天的“先经后政”这一解决分歧的新共识。两岸在“各表”上的争执和事后寻求解决的企图,乃是任何“存异”类共识达成后必然的发展过程。因此,两岸在“各表”上的争执,不能视为对“一中各表”的否认,而是对“一中各表”的落实。大陆否认台方“各表”的具体内容,不是否定“一中各表”这一存异共识,而是遵循“一中各表”的这一共识的必然行为。

前文已述,两岸两个版本的共识不过强调了两岸政治现状的不同方面,共识内容不代表两岸在政治关系上的任何让步,两岸政治立场上的对立依旧。

在国际上,两岸的角力不会因为“九二共识”就停歇,因为“九二共识”并没有就“一中”的国际政治代表问题达成协议。相反,“九二共识”反而强调了(台湾版以明示,大陆版以暗示)两岸的政治对立。依据台版“九二共识”的“各表”逻辑,两岸只能一如既往地开展国际斗争。也就是说,两岸“外交休战”不可能仅凭“九二共识”来完成,而需要有建立在“九二共识”基础上的另外一项协议、共识或者默契。“九二共识”也没有解决双方对于对方的政治定位。这样的定位同样需要建立在“九二共识”基础上的另外一项协议、共识或者默契。总之,“九二共识”没有解决两岸的政治对立,虽然为解决这些问题奠定了政治基础。

因此,大陆表态不承认台湾方面“各表”的具体内容,乃是“一中各表”的应有之意。当两岸同意对方“各表一中”的政治含义时,符合逻辑的理解只能是,两岸“各自”同意对方坚持自己一方为国际法意义上代表这个“一中”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一中各表”不存在双方同意对方“各表”内容的空间,既然是“各表”,就只能相互否认对方“各表”的具体含义。“一中各表”如果深入到“各表”的具体内容,就只能是一种高度排他性的、零和性的关系表述。台湾若坚持以“一中各表”为两岸共识,就必须同时接受大陆有权否定对岸“各表”的具体内容。马英九2008年执政后曾呼吁大陆,如果不能相互承认,至少不要相互否认,等于呼吁大陆默认“双重承认”,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一中各表”的范围。对这一立场,他自己后来也不得不加以修正,实事求是地承认两岸之间是“相互否认主权”。

一些台湾人士往往被“九二共识”存在两岸两种版本的情形所误导,显然是因为陷入了“求同”共识的认知而不能自拔,未能考虑到“九二共识”具有“存异”特点。实际上,无论是大陆的“一中不表”,还是台湾的“一中各表”,并非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大陆版本是两岸间的“求同”共识,台湾版本是在大陆版本的基础上加入两岸分歧的“存异”共识,也就是部分内容被双方相互否定的共识。不过,台湾若坚持“存异”共识,也就不得不接受双方有权否定对方“各表”的具体内容,也就是所谓的“相互否定主权”(“相互否定主权”是否暗含其他意义,不是本文探讨内容)。

在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府的态度上,台湾方面的确显示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台湾表现出灵活的背后原因却是大陆所深为忧虑的:台湾只求与大陆平起平坐,而似乎放弃了统一的责任,并不在乎两岸长久分离,甚至刻意追求“双重承认”。

不过,大陆对“中华民国”的态度也并非全然敌对。当陈水扁企图通过“修宪”、“正名”来谋求激进“台独”时,大陆不惜以武力威胁来扞卫“中华民国”这个“政府”的“宪法”,因为在台湾,“一中”这个“国家”就包含在“中华民国”这个“政府”的“宪法”里。因此,大陆对待“中华民国”的态度,完全以能否维护“一中”这个“国家”为依归。近年来,已有一些台湾学者就“一中”基础上“两府”在国际上的存在(类似于外交上的“相互承认治权”)作了一些学术探索。然而,“台独”势力已成气候,中华民族的崛起面临的国际环境并不十分友善,“两府”在国际间的存在类似于“双重承认”,如何不因此导致“两国”,仍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难题。或许,“合作代表”的方式是更为实际的出路。

五、“政府”立场对立时的“国家”

并非所有的“存异”共识都有资格称之为“共识”。大凡一种共识,如果包含双方的分歧,则双方在共识里的共同点应该足够重要,才能支撑起这个“共识”的名号。如果双方的共同点无足轻重,而分歧又十分重大,则这种“存异”共识便因为没有意义而难以成立。

那么,当“政府”立场完全对立时,“国家”立场上的共识还有意义吗?同一个问题的另外一种问法是,当两岸在“政府”立场上完全对立时,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事实还存在吗?

如果存在,还有意义吗?这个问题不难回答。

首先,“国家”和“政府”的差异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政治里历来具有重大意义。一个“国家”之内无论有多少“政府”交战均被称为“内战”,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由此会作出不同于“国际战争”的反应。“国家”和“政府”还常常被分开对待。当一个国家被外敌入侵时,“政府”即便流亡依然被视为主权国的政治代表。国家可以没有政府而存在,如因内战暂时陷入无政府状态。政府也可以没有国家而存在,如在欧洲、非洲等地,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存在的历史并不长。

两岸在“政府”上的分歧固然意义重大,让几代中国人为之付出代价,但两岸在“国家”问题上的共识以及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事实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且不说两岸如果未来实现政治统一对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单从当下的国际政治现实来看:如果没有“两岸一中”,美日台早已结盟,台湾岛早已遍布美国军事基地,台湾或许早已超过日本和越、菲诸国成为大陆在东海、南海问题上最大的冤家对头。一个脱离中国的台湾并没有主权自由,只有寄人篱下站在大陆敌对面的自由,台湾将成为外部力量围堵大陆的桥头堡和“航空母舰”。大陆正是利用“两岸一中”的事实遏制了两岸长久敌对的势头,缓解了来自东南方的安全威胁,化解了因为领土问题而产生的安全敌对。

另一方面,由于两岸同属“一中”,大陆就有理由置台湾于自己的保护之下。外部势力要想觊觎台湾,不仅要考虑台湾的反应,更要考虑大陆的反应。任何外部势力要想侵犯台湾实际控制领土,大陆决不会坐视不管。实际上,只要维护“一中”的国际法地位,台湾就可以坐享大陆的安全保护(笔者这样说,决无意以大视小。大陆保护台湾自觉自愿,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台湾同样有权保护大陆,1988年中越赤瓜礁海战,台湾海军就曾为大陆海军提供方便。两岸继续在维护中国领土主权上开展合作,实际上是当代国际规范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最近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分别与日本发生冲突,尽管两岸并无合作,但由于两岸同属“一中”,天然形成了相互借力的效果。两岸同属“一中”,显然有利于对付中华民族整体外来威胁,维护两岸共同利益。至于建立在“一中”基础上的两岸同胞之情和经济上的减税让利、互利双赢,更不待言。

至于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国际共识,自有大量历史文献和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以及诸多中外建交公报等国际法文件以为佐证,环环相扣,确凿无疑,不待笔者赘述。任何严肃的学者都不应该接受“台湾地位未定论”。

六、“九二共识”是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其核心是“一中”

“九二共识”的核心是“一个中国”,否定“九二共识”自然是主张“台独”者合乎逻辑的政治立场。而所用的方法不过是有意混淆“国家”与“政府”的区别,玩弄偷换概念的游戏。也就是利用两岸在“政府”上的分歧,否认两岸存在“国家”上的共识和两岸对“政府”分歧的承认。

“台独”势力往往不承认或曲解相关国际法文件,无视“一中”存在的客观现实,或主张“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或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他们依据自己的立场否定“九二共识”并不奇怪,但依靠否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来表达自己的立场,不免显得掩耳盗铃,欠缺政治格调。李登辉本人就是1992年台湾方面口头表述方案的拍板定案者,蔡英文曾长期主管两岸事务,对“九二共识”的形成过程应该并不陌生,岂能闭眼不见“九二共识”存在的客观事实?假如没有“一中”的客观事实,可能连“台独”这个词汇都没有存在的根据和理由。

2012年10月,谢长廷到访大陆,否定“九二共识”而提出“宪法共识”。实际上,如果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就等于承认“九二共识”。因为“中华民国宪法”便是“一中”“宪法”。这一“宪法”后经迭次修改已经使得“中华民国”这个“政府”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但在主权意义上(包括领土主权)该“宪法”仍然恪守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关系为一个“国家”之内的“区际”关系(“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谢否认“九二共识”,要么是心中虽有“一中”但不愿意接受国民党的旗号而另起炉灶以广政治资本,要么心里就根本没有“一中”而企图以两岸“治权分立”来否定主权统一,舍此并无中间含义可以解释。具体是什么意义他人无法揣测。就大陆来说,最为关心的当然是“一中”。笔者以为,任何接受两岸同属“一中”的说法,大陆都不必否定,而任何或明或暗否定“一中”而主张“台独”的说法大陆都要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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