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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两岸司法互助研究(10)

尽管海峡两岸警方在合作打击犯罪方面发展很顺利,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障碍,如犯罪资产的追缴和返还问题。建立和加强海峡两岸对犯罪资产的追缴与返还合作机制,是预防和惩治跨境犯罪的有效措施,但从以往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实践看,两岸司法机关对犯罪资产的追缴和返还合作远远不够。很多电信诈骗案件虽然得以侦破,但受害人被骗财物却不能得以返还。

三、海峡两岸警方合作打击犯罪之展望

预防和侦查犯罪工作主要由警方负责,跨境调查取证特别是缉捕外逃犯罪分子、追缴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等重要任务也主要由警方承担。因此,海峡两岸警方切实加强合作,对于充分利用海峡两岸执法资源,保障《互助协议》全面、高效实施,有效打击跨境犯罪,都将会起到非常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互助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所创新,但对一些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具体到个案的解决,因此未来海峡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方面,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在海峡两岸对《互助协议》进一步协商细化前,两岸警方有必要就一些合作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以指导具体实务合作,解决相互协助中出现的问题。从海峡两岸关系和具体实际出发,我们认为,两岸警方相互协助,共同打击犯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互尊重原则。海峡两岸长期“隔绝”,生活在不同社会环境下的大陆与台湾居民,在不同价值观的影响下,对在司法互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可能会产生不同理解,发生争议在所难免。要彻底消除这种认知上的差异,除了解除禁忌,增加往来和相互了解,激发同是炎黄子孙的情感外,还要尽量地避免出现刺激感情的言行。因此,海峡两岸警方需要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的准则,用尊重对方的诚意来换取对方的理解和尊重。

在海峡两岸警方合作打击犯罪中坚持相互尊重的原则,首先要把价值观上的分歧暂时搁置起来,在不损害本方公共秩序的情形下,对对方的协助请求积极予以回应。其次,在个案的具体协助中,要尊重对方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只要协助请求符合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具有合作的条件,就应当尽可能地接受请求并尽快执行请求。再次,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把跨境犯罪或者在对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犯罪与在本区域发生的犯罪一视同仁,把共同打击这类犯罪作为维护本区域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最后,坚持平等协商。在互助过程中,双方如产生争议,无论是实体方面的还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都应当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予以协商解决。

2.主动协助原则。随着海峡两岸交往不断密切,人员、货物、资金等相互流动迅速,情况瞬息万变,打击犯罪的时机稍纵即逝,因此,主动提供协助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主动协助主要表现在:一是被请求方在接受互助请求后,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并尽可能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提供协助。二是海峡两岸警方在本区域发现对方人员形迹可疑或者其财产来历不明,或者怀疑其是逃犯时,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有关人员或者财物予以控制和扣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对方,以开展进一步协查、追缴、追捕等活动。

3.以程序为主原则。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看,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请求方和被请求方需要综合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共同处理刑事司法互助的有关事宜。就两岸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而言,虽然海峡两岸的刑事原则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尚存在认识上和实践上的差异,同时,海峡两岸司法机构的设置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两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很有可能遇到实体法上的冲突,如果双方各持己见就难以有效实施互助。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尽量避开实体上的争议,注重程序合作。具体做法是:被请求方收到请求方的协助请求后,只作程序审查,只要请求符合《互助协议》规定的形式要件,在不违反《互助协议》第15条的情况下,就应当提供协助。例如,请求方请求的事项是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扣押财物,被请求方可按照请求的要求协助,无须审查案件在定性和处理上是否符合本方的实体规范。当然,注重程序并不是一概不管实体问题,哪怕被请求逮捕的对象错误,也要提供协助。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实体问题,被请求方可以在核实后,向请求方提出纠正建议或者退回请求方,并说明理由。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海峡两岸警方的共同职责。我们相信,只要海峡两岸警方怀着合作的诚意,按照《互助协议》办事,合作打击犯罪就会越来越有成效,两岸的经贸往来就会越来越安全,两岸人民的生民财产安全就越来越有保障,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就会越来越稳定。

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及其展望

叶良芳

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居民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交流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的犯罪案件随之出现,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综而观之,海峡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经历了从个案协助到规模协助、从民间协助到官方协助、从偶然协助到常态协助的变迁发展过程。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则标志着两岸刑事司法协助跨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两岸应当在既有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凝聚共识,加强沟通,循序渐进,稳扎稳打,努力构建一个机制畅通、运转高效、稳步推进的共同打击犯罪的新机制。

一、《协议》签署前的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一)《协议》签署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模式

1.“窗口式移交”。所谓窗口式移交,是指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机构互相遣返罪犯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模式。如1989年2月27日,台湾人杨明宗在台湾桃园市杀害一名男子后经菲律宾潜逃至大陆,同年3月3日被大陆公安机关逮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向台湾警方传递了希望遣返该案犯的信息。同年4月2日,在得到台湾警方的默认后,大陆公安机关将逃犯杨明宗押送至新加坡,再由台湾警方将其押解回台湾地区受审,从而完成两岸首例遣返刑事罪犯的合作。该案的司法协助模式就是一种典型的窗口式移交。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以协调、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为目的的国际机构。在国际刑警组织中,两岸没有直接沟通的渠道,只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日本中心局或新加坡中心局等第三方机构代为传递相关信息,因而效率缓慢,成本偏高。但在两岸间政治壁垒分明,缺乏直接沟通渠道的历史背景下,经由国际刑警组织传递信息进行合作也不啻为一种变通的办法。这种看似迂回的刑事司法协助模式体现了两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开辟了两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良好开端。

2.《金门协议》。1990年7月21日、8月13日,台湾当局两次强行船遣大陆私渡人员,分别造成25名大陆私渡人员窒息死亡、21人落水遇难。两次海难事件发生后,两岸舆论一片哗然,台湾当局在各界强烈谴责声中不得不暂停遣返大陆渔民。为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同年9月10日,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举行会谈,签订了《海峡两岸红十字会组织在金门商谈达成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就遣返原则、遣返对象、遣返程序和交接地点等形成五条原则协议,就通过海上途径相互遣返偷渡者、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达成共识。其中规定遣返的原则是“应确保遣返作业符合人道精神与安全便利”,并且规定遣返交接地点(马尾-马祖,金门-厦门)和程序。如1997年3月10日下午,台湾远东航空公司台北至高雄128航班被台湾居民刘善忠劫持,于当日降落厦门机场。机上有乘客150人,机组人员8名。事发后,刘善忠即被厦门公安机关拘留,被劫飞机于当日返回台湾。同年5月14日,大陆有关方面在对刘善忠进行必要审查后,根据《金门协议》将其遣返回台湾。

与窗口移交模式相比,金门协议规定的合作模式有两点突破:一是有关遣送事宜协调、联络均由两岸红十字组织或海协会、海基会负责,无须再通过国际组织传递;二是遣返途径实现了两岸直航,无须借道第三国辗转遣送,使遣送作业更加便捷。《金门协议》开启了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的大门,成为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中运用最频繁的合作模式。

3.“澳门模式”。所谓澳门模式,是指两岸警方查缉到对方的通缉犯后,在查核身份无误后,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驱逐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解,并移交给对方警方押送回境归案受审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模式。如2001年7月,台湾四海帮帮主杨光南在上海被大陆公安机关逮捕。在台湾“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机关的间接协调规划下,大陆公安人员将杨光南押解到澳门,再由台湾刑事警察局派人在澳门接手,将其遣返回台接受法律制裁。

澳门模式实是金门协议的一种变通。随着两岸交流的频繁与两岸跨境犯罪形势的日益严重,金门协议模式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实践需要,特别是关于遣返方式和遣返地点的规定。为此,两岸警方逐渐跳出金门协议的框架,遣返犯罪人不再完全依照金门协议指定的水路方式遣返,而是选择就近的第三地,以空运方式完成遣返任务。这种变通的遣返模式,因应现实需要,兼具时效性与安全性。

(二)《协议》签署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1.遣返非法入境人员。在《协议》签署以前,互相遣返非法入境人员是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据国台办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签署《金门协议》至2009年1月,两岸共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189万人,其中大陆接回偷渡人员3185万人,向台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366人。特别是2007年1月顺利完成台湾重大通缉要犯陈益华、薛球、李汉扬、李金瓒,以及黄玉兰、杨介文两个电信诈骗团伙的遣返,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很大反响。不过,上述数据也表明,在所遣返的非法入境人员中,主要是一般偷渡人员,而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所占比例较小。许多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两岸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的合作相对力度不够。

2.互通犯罪信息情报。随着两岸政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实现金门、马祖、澎湖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通航之后,海峡两岸之间走私、贩毒、洗钱等跨境犯罪日益严重,以遣返刑事嫌疑犯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协助已不能满足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需要。两岸警方迫切需要通过更多方式合作,而互通犯罪信息情报,则是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尝试。2006年2月,两岸联手捣毁了钟万亿特大贩毒集团,这是两岸警方首次实质性合作打击毒品犯罪的案例。在案件侦办中,两岸警方密切合作,通过海协会与海基会互通犯罪情报,准确掌握了贩毒组织的相关信息,同时展开缉捕行动,最终成功破获案件。不过,总体来看,两岸在侦查阶段信息情报共享并未形成常态机制。

3.联合查缉行动。联合查缉行动,是指两岸在缺乏直接联系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分别与大陆、台湾形成合作关系而进行的间接特殊合作。2004年至2005年,在美国缉毒署的协调下,大陆、台湾、香港与印度尼西亚警方共同合作实施“海啸行动”缉毒行动,捣毁了世界排名第三大的毒品加工厂。这一成功案例就是在第三地的协调下,两岸共同展开的一次有效的联合查缉行动。在行动过程中,两岸警方虽无直接联系,但经由美国居间形成了较为密切的间接合作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合作,预定的目标才得以最终实现。当然,由于这种联合查缉行动往往要取得第三地的协调和配合,因而实践中两岸的这种合作亦屈指可数。

(三)《协议》签署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障碍

1.合作方式间接。在《协议》签署之前,无论是窗口移交、金门协议还是澳门模式,都是一种间接合作模式。换言之,在这种模式下,两岸侦查部门没有直接对话的窗口,不能进行直接沟通和联络,而是要通过两岸红十字会组织或海协、海基两会的函电往返,或者第三地(第三方)的居中斡旋和协调,才能完成合作事项。这种合作的间接性特点,往往导致两岸侦查部门信息交流不通畅,信息传递偏误漏失,甚至情报交流受阻。更重要的是,这种合作的间接性,还使两岸侦查部门的合作的成效受到居间第三方政治意识的影响,甚至造成合作阻断。如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由于两岸关系紧张,海协、海基两会协商渠道中断,导致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合作停顿长达八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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