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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两岸司法互助研究(12)

关键词:两岸 司法文书 送达 互助送达

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送达难在过去一直是涉台民商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然而,随着海峡两岸关系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在司法互助领域的长足发展,送达难问题也得以有效缓解。2008年8月2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规定》”),第一次规定了大陆法院可接受台湾地区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2009年6月25日生效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2009年《互助协议》”)是两岸司法互助的一大进步,其明确规定了两岸互助送达司法文书的义务。然而,该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时隔两年后,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规定》”)有效弥补了2009年《互助协议》在可操作性上的不足,明确了大陆各级别法院的职责分工以及送达文书司法互助的具体程序,为两岸司法互助送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将立足于厦门法院的实践,从中梳理出2009年《互助协议》尤其是2011年《规定》出台,后两岸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尤其是采司法互助方式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积极的对策性思考。

一、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审判及送达的历史与现状

(一)厦门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历史沿革

厦门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及审理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2002年3月1日之前,厦门中院管辖厦门地区范围内的涉台民商事案件,案件由厦门中院经济庭审理。2002年3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厦门中院管辖厦门、龙岩、泉州、漳州四个地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由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2002年9月份起,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厦门中院不再管辖泉州地区涉台民商事案件。2003年3月,厦门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四庭,原由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厦门、龙岩、漳州三个市范围内的第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归由中院民四庭审理。2007年7月,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漳州、龙岩两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厦门中院不再管辖漳州、龙岩两市的涉台民商事案件。2012年2月2日起,根据厦门中院《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厦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012年6月14日,海沧区人民法院涉台法庭正式揭牌,统一审理厦门市辖区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2012年5月9日,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厦门中院增设涉台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应由厦门中院管辖的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厦门中院涉台庭开始专门审理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民四庭不再审理涉台商事案件。

通过考察2008年至2012年10月份厦门中院涉台商事案件情况,可以看出涉台案件在厦门中院四涉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厦门中院所审理的涉台商事案件中,台湾地区当事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约占50%。台湾地区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一般聘请了大陆的执业律师,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而台湾当事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案件则存在送达难的问题。

通过考察2008年至2012年厦门中院涉台商事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在海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以前,涉台商事案件就已经在厦门中院涉港澳台外商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2013年1月至5月,厦门中院涉台庭共受理案件46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8件,占82.61%,且以二审案件为主。

自2012年2月海沧区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以来,至2013年5月底,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共受理涉台民商事案件827件,涉案标的额高达人民币7.54亿元。海沧区法院审理的涉台民商事案件,与厦门中院之前集中管辖的一审涉台商事案件相比,类型更为广泛。主要案件类型如下:一是台商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最为典型。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海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261件,占总收案31.56%,借贷纠纷131件,占总收案15.84%,两者的案件量占同期收案数的47.4%。二是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由于对大陆法律政策不熟悉,台资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劳务争议和劳动争议纠纷102件,占收案数12.33%。三是台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如涉及台商股权及经营权纠纷50件,约占受理总数的6.05%;台胞来厦门进行农业承包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案件51件,占6.17%。此外,还存在不少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类纠纷,这方面的案件有46件,占5.56%。

(二)2011年《规定》施行之前的送达概况

在2011年《规定》出台之前,厦门中院受理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除了能通过2008年《规定》第3条前四项规定的直接送达等方式成功送达的情况外,法院一般先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退回便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以台湾地区当事人为被告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尤为普遍。在这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当初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往往是其在大陆的地址,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根据申请表上的地址及电话找不到被告,便诉至法院。在两岸司法互助尚不便利的时候,法院无奈只有先按原告起诉状及证据体现的地址邮寄,邮寄退回便公告送达。

从2009年《互助协议》生效到2011年《规定》施行的两年时间里,厦门中院几乎没有案件根据2009年《互助协议》的约定委托台湾相关法院进行司法协助,这很大程度上源于2009年《互助协议》的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但在从2009年《互助协议》生效到2011年《规定》施行这两年的时间里,台湾法院通过台湾“法务部”经最高人民法院转递,请求大陆法院送达和调查多起案件。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就办理了台湾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26宗。笔者查阅的资料显示,2010年左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助台湾送达珠海当事人近50件司法文书,但该法院自身却未充分利用该协助送达平台。2010年深圳市两级法院也无一例按照2009年《互助协议》约定委托台湾相关法院进行送达的案件,但深圳中院在同年却处理了台湾法院委托送达和调查的案件57宗。这一奇怪现象被大陆司法实务界人士称为两岸司法协助领域里的“单边特色现象”。

(三)2011年《规定》施行之后至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前的送达概况

2011年《规定》于同年6月25日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厦门中院一马当先,成为福建省第一个通过省院二级窗口请求台湾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法院。

从2011年到2012年2月两岸送达的数据来看,存在以下特点:1.送达司法文书以民事案件居多。2011年至2012年第一季度厦门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的65件文书中,民事文书58件,占89.23%。2.厦门法院申请台湾地区协助送达文书的数量远不及台湾地区申请厦门法院协助送达文书的数量。这说明这一阶段在厦门法院,“单边特色现象”仍然存在。3.厦门法院协助台湾送达文书成功率高。从统计数据来看,65件案件共成功送达52件,送达成功率达80%。4.送达失败的原因多与申请方提供的信息密切相关。地址错误或不详、查无此人或受送达人姓名错误成为送达失败的主要原因。

(四)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后的送达概况

1.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情况

自2012年2月集中管辖以来,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承担着全厦门市辖区内的绝大多数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截至2013年5月共办理协助台湾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59件,涉及台湾地区14个县市,全部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及时将完成情况予以回复。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中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建章立制,规范司法互助工作。涉台法庭规定了从立案、分案、送达、回复、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与审批程序。此外,涉台法庭指定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专门负责两岸司法互助中司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协助送达案件虽不计入办案数,但作为工作量统计。二是尽力协助,穷尽各种送达手段。海沧法院涉台法庭认真贯彻落实《互助协议》中“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所有协助送达案件均采用直接送达方式,亲自到应收送达人所在地进行送达;在直接送达未果后,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户籍中心查询应收送达人的详细身份信息,或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台湾地区请求方法院,进一步查询受送达人的信息,再次进行送达。在海沧法院办理的协助送达案件中,邀请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送达8件,邀请居委会工作人员参与、见证留置送达3件,往往一个送达案件要来回奔跑两三次才能最终完成。三是及时高效,提升司法互助效率。开辟两岸司法协助案件的“绿色司法通道”,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快立快送”,在具体经办部门实行“快送快结”。根据规定,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海沧法院一般在收到材料当日即予以立案,并迅速将案件材料移交经办法官;根据规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协助送达,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海沧法院一般均在一周内完成送达工作,并及时将送达情况予以回复。

2.海沧法院涉台法庭请求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情况

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被告当事人在台湾的有388件,占同期收案数的46.92%。对于在大陆无其他住址,无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也没有明确的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且无法查明在台湾地区住址的当事人,通过省高级法院(如涉及调查取证,则通过最高院)请求台湾地区调查当事人在台湾地区的住址并协助送达。自2012年2月集中管辖以来至2013年5月,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共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案件47件。

可见,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后,两岸司法互助送达呈现了以下几个可喜的新面貌:1.“单边特色现象”大为扭转。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海沧法院共办理协助台湾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59件,共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案件47件。与上一阶段的数据悬殊相比已经大大缩小了差距。2.制度上实现了规范管理。从立案、分案、送达、回复、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保证了规范和高效。3.有力践行了“尽力协助”原则。2009年《互助协议》第7条规定“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尽最大努力,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2011年《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协助台湾地区送达司法文书,应当充分负责,及时努力送达”。海沧法院通过尽量直接送达、积极查询受送达人信息、多次送达等方式践行了“尽力协助”原则。

二、两岸司法互助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分支机构送达、邮寄送达、传真及电子邮件送达、两岸认可其他途径送达和公告送达。2011年《规定》再次重申了2008年《规定》的送达方式,并将2008年《规定》第三条中的“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明确为“通过协议确定的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且将其顺序排在了邮寄送达和传真及电子邮件送达的前面,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互助方式送达的重视。然而,由于两岸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在司法互助实践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本处将结合厦门法院的司法实践,重点分析目前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文书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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