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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工资法律制度(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其他情形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误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在公派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领取足额工资。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但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允许扣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代扣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扣除赔偿金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①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④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对工资支付时间也作了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一)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概念

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无故拖欠”作了解释。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出现以上两种情形外,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救济途径

近年来,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广大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

1.申请调解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2.提起申诉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

3.申请仲裁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一般情形下,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是《劳动合同法》做出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条款中的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命令,催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清偿工资的一种程序。其主要特征为非诉讼性,且简易、灵活,不必经过双方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而是由法院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生效支付令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工资,如果不清偿工资又不提出异议,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即拖欠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应支付的工资过期未付,彼此不存在其他纠葛,例如,对劳动合同本身有争议等);如果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当然,若用人单位提出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异议的,支付令依然有效。

(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并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就已发放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与拖欠工资有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发放工资的,应视为未发放工资。

2.刑事责任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此,“恶意欠薪”正式入刑,拖欠工资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就触犯了刑法,这大大增加了恶意欠薪的成本,用人单位会有所顾忌。

五、欠薪支付保障

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各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尚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一些部门、地方政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已积极尝试建立这一制度。现行欠薪支付保障措施主要有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报告制度、欠薪预警制度等。

(一)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

欠薪索赔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劳动报酬作为一种特定之债,无论从形式上所反映出来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兼而有之的特性看,还是从实质定义上所反映出来的保障生存权实质平等的价值功能看,都需要确立劳动权的优先权性质。或者说,劳动报酬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具有优先权的属性。我国关于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立法,散见于《企业破产法》、《海商法》、《航空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

(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虽然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尚未对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等。上述两部立法均属地方法规规章,效力等级具有局限性,因此,进一步明确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明确欠薪保障项目的支付和追偿等,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关联资料】

《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规定,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不足300人的企业,均需缴纳欠薪保障费,每户企业每年只需缴纳一次,缴费数目根据企业类型和用工数而定,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业主逃匿等情况,而拖欠员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或社会保险费。当企业歇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不足以偿付欠薪或社会保险费的,由清算组提出垫付申请。《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共分七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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