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在该集体合同覆盖的范围内,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也要受其约束。在集体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一些非工会成员的劳动者、对集体合同持反对意见的劳动者、集体合同签订以后加入企业的劳动者都要受该集体合同的约束。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集体协议建议书》规定:“集体协议的条文,除协议中另有规定的之外,应适用于协议所覆盖的企业雇佣的各种层次的工人。”《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履行
所谓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企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由于企业集体合同的签约当事人主要是工会组织和企业管理者或其组织,而合同内容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因此,这里用“当事人和关系人”来表示企业集体合同涉及的当事人。这就是说,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即包括工会组织和管理者组织对合同的履行,又包括劳动者和管理者对合同的履行。
履行企业集体合同,既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又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当中,当事人和关系人针对合同的不同条款,应采取不同的履行方法。对于标准条款的履行,主要是企业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始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和履行个人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和各项劳动条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于义务条款或目标条款的履行,主要是将企业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和目标具体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会工作计划当中去,并采取措施,实施和实现这些计划。对于内容十分明确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只需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即可;对于内容不太明确的条款,若国家有法规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法规规定的办,若国家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则由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重新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履行。
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又有按份履行和连带履行之分。所谓按份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中的各关系人按份履行由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面的义务;连带履行则是指各关系人履行本方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全部。
四、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的审查手续后,对合同作部分修改、补充和废除的行为。集体合同变更的只是对履行合同发生影响的相关内容,变更的目的是为了使集体合同更好地履行,这是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区别所在。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生效以后,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消灭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集体合同的解除与集体合同的终止后果虽然都是结束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但两者也是有区别的。集体合同的终止是作为一种正常情况,合同因履行而结束,集体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出现了非正常的情况,致使合同难以履行,而不得不提前终结。
(一)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原已存在合同关系,所谓“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变更;所谓“解除”是对原订合同的解除。没有一个已经生效而又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的集体合同,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2.客观条件: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只有在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或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的一方才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观条件: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经签约双方一致同意。集体合同签订时要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按我国现行规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均须是双方行为,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为双方行为,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可以是双方行为,也可以是依法行使的单方行为。
(二)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协商程序。
1.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2.双方协商并达成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取得一致意见,应签订变更协议或解除说明书。实行“职代会”制度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应将书面协议送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也应在7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只有履行了法定的手续,才能变更、解除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审查
一、集体合同的审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二、集体合同审查的种类和内容
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1)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集体合同内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集体合同报送和审查的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需一式三份。集体合同的审查按登记、编号、审查、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备案、存档的程序进行。《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的内容:(1)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2)集体合同的收到时间;(3)审查意见;(4)通知时间;(5)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四、集体合同报送和审查期限
集体合同的报送期限。签订、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均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的审查期限。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本章小结
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本章要求了解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办法。掌握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重点是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的意义。难点是集体合同的内容。
思考题
1.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2.什么是集体合同?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3.论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不足。
4.论集体协商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