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和休息权及其意义
一、工作权和休息权概述
(一)工作权的概念和内容
工作权,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选择与其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之工作,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工作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宪法》第42条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已经与各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公民。并非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一定能与某一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公民的劳动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是两个有所区别的法律概念。(参见:林喆主编《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136页。)我们主要讨论劳动者的劳动权。有学者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狭义的劳动权是指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或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参见: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另有学者则基于劳动权是劳动者个体和劳动者团体所享有的权利的认识,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个人或团体所享有的,以就业权、结社权为核心的,因劳动而产生的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参见: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79页。)由此可见,劳动权与工作权并不是同一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工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根据其自身的能力和技能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享有要求国家提供工作机会和再就业指导与帮助的权利。
2.要求用人单位维持并不断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维持并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是劳动者工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3.要求国家建立合理工作制度的权利。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能促进劳动者有效地提供社会劳动,更好地实现其工作权。
4.不被无故辞退的权利。不被无故辞退是劳动者工作权的保证。若用人单位可无故辞退劳动者,则劳动者的工作权就没有任何保障。
(二)工作权的起源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签署。1976年1月3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生效,目前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第3部分第6条规定:(1)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2)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这就明确了工作权以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使工作权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重视。
(三)我国立法对劳动者工作权的保护
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因此,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既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具体表现,也反映了我国对劳动者人权的重视。我国从劳动者和国家两个方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5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中对工作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工作权的重视。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四)休息权及其内容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能保证劳动者工作之后及时弥补脑力或体力的消耗,进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休息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制度。充足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前提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就必须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制度。
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加班加点的权利。加班加点制度是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劳动,这有悖于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我国立法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而主要是从前提条件、程序、最长时间以及补偿方面进行了限制。
3.依法享有公休假日。公休假日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证。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公休假日为两天;即使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每周也必须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天。
4.依法享有法定节日。法定节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于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0条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进一步明确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元旦;(2)春节;(3)清明节;(4)国际劳动节;(5)端午节;(6)中秋节;(7)国庆节。
5.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提供了更具体的保障。
二、工作权和休息权的意义
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两项重要权利,也是劳动立法的重要内容,两者紧密相关,休息权是工作权的必要补充。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必要保证。只有为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不断改善和提高其工作条件并建立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才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只有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并创造休息条件使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恢复工作中消耗的脑力和体力,才能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用人单位顺利生产的必要保证。工作权和休息权一方面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它也是用人单位顺利生产的保证。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力是各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只有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能完成用人单位分派的劳动任务,进而保证用人单位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3.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的必要保证。《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的目的首先在于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以及使劳动者工作之后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工作,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劳动者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也是提高劳动效率的必要保证。只有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并且精力充沛时,劳动者才可能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提高单位时间的工作效率。
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及特征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依法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它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性。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通常被称为最长工作时间,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限度。否则,约定无效。
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依法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包括实际劳动时间和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时间。其中,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时间包括:(1)工作前的准备时间和工作结束后的整理时间;(2)用人单位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劳动者参加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时间;(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5)女职工孕期检查时间、哺乳及往返途中时间;(6)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7)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间;(8)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9)法律规定的其他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时间。
3.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完成用人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的必要保证,更是劳动者实现其工作权和休息权的基础。依法规定工作时间既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需要,也是保障用人单位权利的需要。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遵守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时间立法
(一)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工作时间立法起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是劳动立法史上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再无需借助国家的非经济强制手段。[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存权利,自发地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此起彼伏的工人运动也是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客观条件。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被公认为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就是一项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的立法。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德国于1839年,法国于1841年也颁布了限制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1842年英国又制定了《十小时法》,规定童工及女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
工作时间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8小时工作制。8小时工作制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08年的新西兰,当时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睡眠”的原则。德国1918年颁布了《工作时间法》,确立了8小时工作制,并从最初适用于产业工人扩大到所有职员。1919年的《国际劳动宪章》中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休息,并尽量以星期日为公休日。同年举行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号国际劳工公约《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以及1921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4号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此后,8小时工作制成为标准工时制度。
(二)工作时间立法的原则
1.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原则。作为劳动立法最基本内容的工作时间立法,一开始就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作为其追求的最高目标。虽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地位的显著改善,工作时间立法的目的除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之外,还负有从管理的角度规范工作时间的组织和安排,以提高工作时间利用效率的任务,即工时立法任务的“保护和管理双重任务说”。[吴超民、王全兴、张国文:《中国劳动法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但保护任务作为工作时间立法的传统任务,仍应当是现代工作时间立法的主要任务,而管理任务只宜置于次要地位。[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因此,在工作时间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原则。
2.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原则。工作时间立法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当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发展。立法应当把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定在足以保证劳动效率达到较高水平的限度之内,使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来恢复劳动力和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