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起源
一、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劳动关系的调整
人类社会从产生起就具有劳动,劳动是人类的生存方式,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社会的今天。但是对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有不同的方式。原始社会本身没有法律,对人们的劳动和以此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调整更多的是依靠习惯来完成,不依靠法律。在奴隶社会,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人身权利,奴隶的劳动也完全隶属于奴隶主,不需要专门的劳动法来进行调整。封建社会,劳动者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同样对剥削者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与剥削者在劳动上的关系更多的也是通过其他的一些法律来进行调整,也不需要独立的劳动法。因此,可以说,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没有劳动法的。
二、现代意义劳动法的产生
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新兴资本家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强迫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从事雇佣劳动,以满足新兴工场手工业对劳动力的迫切需要。在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最终被确立以后,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更加残酷,尤其是在纺织业表现尤为突出。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资本家大量地使用童工,一些儿童六七岁就开始做工,每天工作长达14小时以上,且劳动条件恶劣,致使许多儿童残疾或过早累死。当时英国政府也制定了许多强制工人劳动的法律,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残酷的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从14世纪到18世纪中叶,在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当时人们把这种“血腥立法”统称为“劳工法规”。“劳工法规”虽然是调整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法律,但它“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14页。]这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劳工法规”还不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在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的程度。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超过工人生理界限的工作日长度、恶劣的工作条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经常发生,引起了工人阶级的反抗,也引起社会的关注,特别是童工的悲惨命运使得一些人道主义者开始为童工问题积极呼吁,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对劳资关系进行干预。工人阶级也采取了罢工等手段与资本家抗争,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加强劳动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英国国会于1802年通过了《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对学徒的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定,规定学徒的工作时间为每天12小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翌日5时之间做夜工。《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也是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被认为是工厂立法的开端,开创了近代劳动立法的先河。1819年英国国会重新修订该法。此后,英国制定了多部工厂法,对童工的年龄、工作时间进行规定,对童工及妇女禁止从事的工作进行限制,如1842年《工厂法》规定,禁止使用女工及10岁以下的童工从事矿坑内劳动。另外在劳动保护方面也在工厂法里有了一些规定。除《工厂法》外,关于工人结社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也开始出现。1868年英国全国总工会成立。1871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正式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承认工会有代表雇员与雇主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824年英国颁布了《关于雇主与雇员间争议仲裁的统一修正法案》,开始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872年又颁布了《雇主与雇员仲裁法》。1896年英国通过《调解法》,确认了劳动争议的任意调解制度。1897年还通过了《雇员灾害赔偿法》,开始确定了工伤赔偿制度。
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如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该法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每天10小时以上的劳动或者夜间工作;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女工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做了规定;瑞士于19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总之,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当代各主要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随着劳动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调整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英国劳动法的发展
英国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是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之一。1802年皮尔勋爵向议会提出,并于同年由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及道德法案》,被认为是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也被认为是工厂立法的开端,开创了近代劳动立法的先河。
在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加上工人运动的发展,工人阶级也开始为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资本家进行斗争,使得英国劳动法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调整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劳动法体系逐渐形成,特别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劳动法体系的特点
1.调整雇主和雇员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不断完善
雇佣关系法主要以判例法调整为主,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律,如1972年的《雇佣合同法》,1988年制定、1989年、1990年修订的《雇佣法》,1996年的《雇佣权利法》,1976年的《种族关系法》,1970年制定、1983年修订的《同工同酬法》,1995年的《反残疾人歧视法》等。
2.加强了就业保障的立法
为了促进就业,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英国国会于1909年制定了《劳工交换法》,该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就业服务立法。此外,1948年的《就业与训练法》(1973年修订),1964年的《工业训练法》,1975年颁布了《就业保障法》,1978年又颁布了《就业保障(统一)法》,1988年又重新颁布了一部《就业法》(1990年修订),1976年颁布了新的《种族关系法》,将反歧视的内容扩大到就业方面的歧视。1975年颁布了《反对性别歧视法》(1986年修订)。1995年通过了《反残疾人歧视法》等。
3.劳动安全受到重视
现行的有关工业安全的立法主要有:1951年的《矿山采掘法》,1954年的《矿山安全法》,1956年的《农业安全》、《卫生和福利法》,1961年的《工厂法》,1974年的《劳动卫生与安全法》,1992年的《卫生和安全规定》,1992年的《个人劳动保护设施规定》,1992年的《工厂(卫生、安全和福利)规定》,1988年的《有害危险物控制(修订)规定》(1992年修订)等。
4.工会的地位受到重视
英国工会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英国的劳资关系法里,工会法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英国于1868年召开了第一个工会会议,1871年通过了第一部《工会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的法律。按照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工会享有:参加集体谈判,要求雇主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情报,在企业裁员时与雇主协商,在企业合并时与企业协商等权利。近年来,在英国制定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里很多都与工会有关。如1974年的《工会与劳资关系法》,1984年新颁布的《工会法》,1992年的《工会和劳资关系法》,1993年的《工会改革与职业权利法》等。英国在1999年颁布的《劳动关系法案》中,其中一个最主要内容就是承认工会。《劳动关系法案》以前企业对工会的认可是自愿的,而现在规定了工会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的权利,并进行注册。
5.加强了社会保障的立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相继颁布了社会保障的五大立法:1945年的《家庭补助法》,1946年的《国民保险法》,1946年的《工业伤害保险法》和《国民医疗保健法》,1948年的《国民救济法》。五部法中,最典型的是社会保险法,它要求实行强制性的全民保险制度。五部法律同时于1948年7月5日生效,最终使英国形成了包括失业、伤残、疾病、养老、死亡、家庭津贴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英国也率先宣布为福利国家。此外,197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退休金法》,1982年通过了《社会保障和房屋津贴法》,198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1989年和1990年两次修订)。1993年还颁布了《退休金计划法》,对老年、残疾和遗属的退休金等作了全面的修订。1995年颁布了《退休金法》,对退休金做了更新的修订。
6.在工资、休息和休假等问题上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在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同工同酬等问题上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7.在劳动争议处理形成了多渠道的解决方法
英国在1896年颁布《调解法》,确立了政府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权利和地位。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英国已形成了一个多渠道的、较完备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体系。其主要由劳资双方自行处理,咨询、调解、仲裁服务中心处理以及司法系统处理三部分组成。
8.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在劳动关系领域中普遍承认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规定劳动条件,规范劳动关系。集体谈判制度在英国劳动制度上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规范劳动关系上,英国主要采取了集体谈判制度和当事人自治原则,国家立法居于次要的和补充的地位,这已成为英国劳动法的一大特色。在英国劳动法发展历史上,集体谈判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的集体谈判主要是一种全国性的谈判,大部分的工人都被包括在全国性的团体协议中。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保护雇员个人权利法律的不断实施以及在一些新经济领域中终身雇佣的传统已不复存在,使得劳动雇佣关系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现在雇主在与雇员的交流中大多采用直接商议的方式进行,集体谈判的比例有所下降。传统的行业和全国性的劳资谈判大部分的为地方性的企业谈判所代替,特别是在私营企业,公司一级的集体谈判逐步取代全国性的谈判而占据主导地位。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劳动关系法案》,对集体谈判的规则进行了一些新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集体谈判的开展,并以适应21世纪劳资关系的变化。
(二)劳动关系法律面临的新特点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英国劳动方式不断地发生变化,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也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近些年英国传统制造业、手工业和体力劳动工作的从业人员比例下降,人员减少,而服务行业的人员比例有所增加,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比例逐渐增多。同时借助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无需技能或半技能的工作逐渐消失,高技能、白领工作增加,利用信息科技在家办公的人数大幅度增长,非全日制工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工作场所和工作方式的改变使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和企业劳动管理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另外加入欧盟对英国劳动关系产生了较大影响,随着欧盟的建立,英国已经接受欧盟“社会宪章”中关于工时、休假、企业破产提前告知雇员等内容,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欧盟在2004年扩大后,英国曾采取“门户开放”政策,致使来自新成员国的劳工大量涌入,最近两年实际进入英国的劳工有40万之多,给英国的服务、医疗、就业、住房、教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造成了巨大压力。2006年底英国宣布从2007年1月起,将逐渐停止从欧盟以外国家引进低技能劳工的移民计划。随着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个国家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英国内政大臣于2006年10月宣布,英国将限制来自这两个国家的劳工。英国这些新的劳工政策的调整,必然面临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双重压力。由此可见加入欧盟对英国的劳工政策发生了重大影响,其他一些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面临较大的调整。
二、德国劳动法的发展
(一)德国劳动法概述
德国劳动法,是在德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之中产生的。在19世纪中叶德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针对童工的立法,如1853年的法律规定禁止12岁以下儿童工作并限定12~14岁童工的工作时间为6小时。19世纪末期德国劳动法中比较发达的是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