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福利。中国的教育已经从过去的福利教育走向了混合型的多元教育体系,其显著特征是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教育机构多元化、受教育者需求多元化和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导致的混合型局面。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教育体系包括普通学历教育与职工技能培训均属于国家公共福利范畴,即使是企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也因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并与国家财政紧密关联而事实上属于国家福利教育;乡村教育体系则是在国家支持下由乡村集体举办的一项集体福利。自2002年以来,全国财政预算内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连年增长,中央财政还通过工资性转移支付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措施,促使农村义务教育初步实现了由“农民办”向“政府办”的转变;同时,国家还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西部地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家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计划”,国家还为贫困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这些措施的实行使城乡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现象正在得到扭转。确保每个适龄青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是中国政府近期追求的主要目标。这一目标在城市已经基本实现,因为即使是贫困家庭亦可以获得市政府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农村,国家通过确立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了从“农民办”教育向“政府办”教育的转变。同时,自2004年秋季起,全国所有省份的公办义务教育均推行“一费制”,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以此杜绝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一些城市已经实现义务教育免费制。因此,义务教育正在恢复福利教育的本来面目。[郑功成:《从福利教育走向混合型的多元教育体系——中国的教育福利与人力资本投资》,《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年第10期,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4272。]教育机构在中等以上学校设立助学金和贷学金,资助困难家庭在学子女。而且国家鼓励社会单位、热心人士以及慈善机构设立捐助教育基金。另外,社会单位以及慈善组织直接出资办学,社会保障机构直接办学,如厂矿子弟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3.卫生福利。
4.康乐福利。文化康乐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人们的文化康乐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文体活动设施和相应的服务,包括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康乐中心等场馆以及群众性体育运动设施等。
并非所有的文化康乐设施都属于社会福利范畴,要成为文化康乐福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国家或集体兴办和实施管理,并给予资金支付;(2)为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不以赢利为目的。(3)实行免费或低偿的服务;(4)向社会开放,广大群众能普遍、平等地享用。
5.其他福利。2003年7月,中国出台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计划用约10年的时间完成对现有体制的改革,其重点是:热资源商品化,用户个人直接缴纳采暖费;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供暖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把这场改革比喻成市场经济大潮涌向“国内最后一个全民福利堡垒”。
(二)职业福利[杨凤春:《就业难背后的职业福利待遇失序》,http://news.sina.com.cn/c/pl/2006-12-09/020411739849.html。]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l)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入。(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三)专门福利
1.老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事业》,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minzheng/367223.htm。]1984年,民政部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明确提出“三个转变”,即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由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使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开始突破传统的“三无”界限。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保护老年人,特别是处在特殊困境下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出台,标志着我国老龄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对老龄化趋势和老龄社会现状,我国政府将从三个方面来推进老龄福利服务工作:一是在中华民族家庭养老、子女尽孝的传统美德弘扬的基础上,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二是在社区服务中,把老年人的福利服务作为重点之一,形成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三是兴办和发展养老院模式,提供机构养老服务。但是距离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2.妇女福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生育保险实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福利主要包括:(1)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女职工生育意见,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可按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产假津贴。[具体内容参见生育保险部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具体内容有: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2)劳保福利。就业保障、工作内容方面的照顾以及四期的保护等。(3)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及服务。开设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妇女活动中心。在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休息室等,为女职工在哺乳、照料婴儿、生理卫生等方面提供方便。
3.未成年人福利。(1)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3)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4.残疾人福利。我国除了专门为残疾人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外,我国宪法和49部相关法律、26部行政法规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dpf.org.cn/zhengce/fl-index.htm。]有涉及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社会福利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就业福利。残疾人就业福利,除《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外,财政部1995年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①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②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③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④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⑤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2)教育福利。残疾人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地方各级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3)康复福利。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4)生活福利。社会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如减免交通费用、免费邮件寄递等。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应设置残疾人专用车道、卫生间等。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一、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
(一)社会优抚的对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我国现有优抚对象3900万人。]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