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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社会保障制度(12)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养老保险初创阶段

《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暂行规定》形成了我国此阶段两套养老保险体系:一是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含于《劳动保险条例》之中。企业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全国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企业所缴保险费的70%留在企业,用于支付养老金;30%转到国家总基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既管理地方保险金支付费用的指导工作,也管理全国总基金。总基金具有一定程度的预备金特点。[王东进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若干单行法规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不一。[黎建飞编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养老保险调整发展阶段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企业制的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分离,并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统一规定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20世纪50年代初所建立的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因为完全没有职工个人的缴费积累,所以实际上是一个现收现付的制度。

3.养老保险发展停滞阶段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财政部于1969年2月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意见》,规定不再向国营企业提取“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1978年,国家为妥善安置参加革命工作较久、因年老体衰担任现职有一定困难的老干部,在1958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干部、工人的养老保险,分别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至此,全国范围的企业退休基金不存在了,养老保险完全变成了“企业保险”。由于没有了大范围的调剂机制,这一阶段的养老保险实际上已倒退为企业保险,由此造成企业之间养老金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突出,退休人员的生活难以保障的局面。

4.养老保险改革深化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来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企业保险”格局,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首先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的劳动制度改革5个条例[这五个条例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开端,进入深层次的改革,先后迈出了三大步。

(1)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在我国,机关或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即这些单位的职工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在退休后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适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按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以本人的月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谓社会统筹,一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集资金,二是统一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个办法最先在国有企业实行,并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均衡企业负担,防范养老金支付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已经废止。其内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所吸收。]中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办法,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第一次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这个决定确立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构成了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的基本模式。

(2)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明确规定,保障水平要同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并提出了扩大服务范围、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加强基金管理、强化社会服务等任务要求。

第一,基本养老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缴费比例逐步回落到20%,个人逐步提高到8%,个人账户总比例11%。

第二,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第三,个体业主及其帮工纳入养老保险。

第四,收支两条线,保障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发放。

(3)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改革实践,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必须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划分全民和集体缴费比例,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统一后的制度中,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互济,个人账户体现了自我保障。统一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和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得到了统一的规范。统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统一缴费比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最高交费限额计),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第二,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第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为应对我国即将到来的老龄化,解决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的问题,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颁布。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同时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也提上日程。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全国农村20个县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2月,农业部也颁布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2007年8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8~2010年连续3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3年的水平。

但是,我国至今未能制定出养老保险的专门法律,形成了各行业、各地区标准不一的局面。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城镇企业职工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及《基本养老覆盖面及计划》、民政部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农业部1992年《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几个文件确定了我国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要达到的目标,即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港澳上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并将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劳动者,包括所有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工(含农民工)、订立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以及各类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私营企业主,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扩大到自由职业者,并最终逐步扩及农民。[黎建飞主编:《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页。]

根据国务院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之六、十的规定,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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