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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农村邻里关系(10)

就本案而言,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2008年8月13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实际于2008年8月10日起诉,从而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8月10日开始重新计算,原告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前起诉。故原告在2009年8月7日第二次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审理其诉讼请求。

15.死者生前遭侮辱,亲属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华某与黄某系同村中年妇女。自2008年始,黄某听信谣言,怀疑自己丈夫曾某与华某有奸情,便在本村村民中多次散布华某生活作风不正的言论,故意贬损华某的社会地位和人们对她的社会评价。2009年6月12日,黄某发现其丈夫曾某在华某经营的杂货店买了一包香烟,便醋意大发,与丈夫大吵了一场。之后,黄某又来到华某店门口,对华某实施谩骂,由此招来许多围观群众,黄某还打了华某一记耳光。双方因此互相拉扯起来,后被在场群众劝开。华某回家后,情绪异常激动,认为被别人如此冤枉、欺侮,实在无脸见人,于当日下午在家自缢身亡。为此,华某的配偶、子女等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对华某的名誉侵害,恢复华某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其他损失?

解析:华某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等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侵害公民名誉权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解释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子女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子女等为原告……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华某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对华某的名誉侵害、恢复华某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其他损失。

16.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吗?

案例:王五打伤张三,张三伤势非常严重,急需住院抢救。但张三家庭困难,无支付能力,而王五又有能力解决。张三可以申请法院在判决以前让被告人王五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吗?

解析:可以。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它是指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立案后判决前,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裁定被告先行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物品给原告的强制措施。引起先予执行的原因,是一个案件的审结需要较长时间,而申请人又存在着非常紧急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是: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所谓紧急情况是指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需要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因此,法院根据申请人张三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强制王五支付部分医药费。否则,张三可能失去生命。

先予执行,一般按照以下原则: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应当限于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④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如果拒绝提供担保,可驳回申请。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申请人如果败诉,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对裁定先予执行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院通过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17.如何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

案例:苏丽丽与刘国光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2009年,苏丽丽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刘国光接到起诉书后就开始收拾家里的家具和电器、粮食等准备搬走。苏丽丽能向法院请求制止刘国光转移财产的行为吗?

解析:苏丽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家庭的财产,也可请求法院冻结家里的存款,待判决生效后再予以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财产保全还包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8.当事人可以因哪些事项提出回避请求?

案例:原告刘某与被告李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828元,并继续占用租赁物。本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判员是李孝。在开庭前,原告刘某发现审判员李孝是被告李忠的本家哥哥,觉得李孝会偏向被告李忠。原告刘某可以不让李孝来审理这个案件吗?

解析: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李孝与被告李忠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回避范围。因此,原告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19.什么是举证责任?

案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关系,双方从2000年开始多次进行生猪买卖。2008年7月,乙向甲赊购生猪五头,共计价款2600元。双方约定乙在生猪屠宰后即付款给甲。同年11月下旬,双方因生猪款的支付问题发生争吵。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偿付尚欠的生猪款1000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甲称乙仅在2008年7月支付了生猪款1600元,余款1000元一直未付。乙称其在2008年7月分两次向甲支付了1600元和1000元。对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此时谁应提供证据证实,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会承担什么后果?

解析:举证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承担的诉讼的不利后果。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他败诉;相反,如果其不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他并不必然败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甲主张乙拖欠其生猪款1000元,应提供欠据或其他债权凭证。否则,应视为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即乙在此后不再负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本案中甲不能证明乙尚欠生猪款1000元,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20.民事诉讼中应由谁提出鉴定申请?

案例: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3万元,并提供某乙出具的一张欠款3万元的欠条。某乙辩称,自己不欠某甲钱,欠条不是自己所出具。庭审征询意见,双方均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本案谁应提出鉴定申请,如不提出将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某甲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某甲在庭审中提供的欠条,某乙不予认可,某甲应对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在某乙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某甲有责任提出鉴定申请。某甲未提出鉴定申请,其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1.在调解中的陈述可否构成自认?

案例:2008年1月7日、18日、20日,被告甲委托驾驶员乙三次到原告丙某处购买竹椅软条1937.4公斤,共计货款人民币9862元,乙在原告丙某提供的写有被告甲姓名的收货收据上签名。2008年5月10日,甲将有质量问题的533公斤竹椅软条退回原告丙某处,原告丙某开具收到被告甲竹椅软条退货款273元的收款收据。后因被告甲未支付货款,原告丙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甲对原告诉求未提出异议,但提出软条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丙某扣减货款200元,如原告同意扣款,其同意支付货款。原告认为有质量问题的软条被告甲已退还,不同意扣减,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被告甲以收货收据系驾驶员乙出具为由,否认有向原告丙某购买竹椅软条,认为没有欠原告货款,要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甲在调解中的陈述构成自认吗?

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承认后,将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责任。诉讼中的自认则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或审判合议庭承认对方不利于己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甲在调解中未对原告丙某的诉求提出异议,而其在调解中提出的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款200元的陈述是其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要求原告作出让步,并非原告丙某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妥协或让步。故被告甲在调解中的陈述已构成自认,其虽在庭审中否认欠原告货款,法院仍可依据其在调解中的陈述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

22.被告的反驳与反诉有什么区别?

案例:2006年1月,某商场和李某发生买卖电器开关的业务往来。至2006年1月24日,双方结账,李某尚欠该商场货款20000元,其向该商场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开关款贰万元整。2009年1月18日,该商场向李某催要货款,但李某以该商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引起诉讼。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该商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所卖开关不符合国标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退货给原告。被告就其主张提供了2009年3月24日由某县工商局委托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开具的检验报告及原告的质量保证卡。庭审中,经法官询问,被告对原告的产品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问被告能赢得诉讼吗?

解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给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原告产品存在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未提出反诉,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货款的判决。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原告提起的要求李某给付所欠货款的给付之诉,李某提出的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目的是要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但李某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因此对产品质量的审理程序没有启动,原审对质量问题未予处理是正确的。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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