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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农村邻里关系(3)

18.相邻房屋间房檐滴水引起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甲和乙系邻居,两家房子相距不足1米。为了防止雨水滴至自己家的墙壁,甲在整修房子时加长了屋檐,导致下雨时屋檐滴水淋湿了乙的墙壁,乙因此苦不堪言。乙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解析:邻里之间建房应该留出滴水的空间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根据农村建房的习惯,一般情况下房屋高度与留出滴水空间的比例为10∶1。比如,房子的高度为3米,则与邻居的距离至少应留出30厘米才能保证滴水不至于淋湿邻人的建筑。相邻各方在建房或修建其他设施时应当留出适当的空间,使自己房檐的水滴流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尽量避免房檐滴水对邻人造成损害。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相邻一方应采取措施将水引向房檐两侧、缩短屋檐、加固墙壁、另辟通道等办法以避免屋檐的水滴流到另一方通道、墙壁或其他设施上。

在本案中,甲为了防止自家的墙壁不受雨淋而加长屋檐,无论甲是否预见到自己加长屋檐的行为是否会损害乙的利益,即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甲对乙所受的损失是有过错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乙有权要求甲恢复屋檐的长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还有权要求甲赔偿。

19.挖水坑导致邻居房子地基下陷该怎么办?

案例:甲和乙系同村村民,甲的房屋建在距河边不远的河滩上。乙在河滩上建有一座石灰窑。为了取水方便,乙就在距甲房屋不远的河岸上挖了几个大石灰池。经甲要求,乙在石灰池朝向甲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了水泥等防渗漏措施。后雨季来临,甲房屋地基下陷,墙壁剥落严重。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

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是相邻关系中的相邻防险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在甲房屋旁边开挖几个大的石灰池,说明乙并未对相邻人甲房屋的安全引起足够的注意,而且乙先期采取的防渗措施很不彻底,只在石灰池朝向甲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了水泥,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危险的发生,以致雨季来临时,导致严重损害结果发生。所以乙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应赔偿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0.邻居家空调的热风排进我的屋内,邻居的行为是否违法?

案例:老张的邻居在他家的阳台侧面安装了一个空调机散热器。入夏以来,邻居家一开空调,散热器就向老张家卧室的窗户方向吹来热风,害得老张一家大热天不敢开窗户。老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析:邻居的行为已经违法。相邻关系的设定是对权利人(包括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利的限制,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妨害非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等妨害邻居的工作、生活和休息;不得在自己的门前堆放杂物以堵塞邻居的通行等。

在本案中,邻居将空调的散热器对着老张卧室的窗户,每当空调开启时即给邻人造成生活的不便,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老张有权要求邻居拆除对着其窗口的空调散热器,停止对自己的侵害。同时,本着邻里之间友好相处的精神,正确处理该问题有助于邻居之间的团结互助。老张可以向邻居提出请求,与邻居协商解决空调散热器的放置问题;若邻居拒绝,老张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请村委会出面解决。当然,老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21.在公共楼道上设栅栏,其他住户能否要求拆除?

案例:甲与乙系五、六楼邻居关系。乙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上安装铁栅栏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甲以乙安装的铁栅栏门拉动的噪音影响其休息,封堵楼梯影响其通风、采光,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乙予以拆除。乙不同意,与甲发生争执。甲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合理,甲有权要求乙拆除该铁栅栏门。甲与乙相邻居住,构成我国民法上规定的相邻关系。而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建筑物中的共享设施归住户共有,甲、乙居住房屋的五至六楼楼梯应为整楼住户所共有。乙将楼梯封堵,侵害了其他住户的共有权。其行为对甲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损害了甲的利益。因此,甲要求乙拆除栅栏门,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在居民共同居住整栋楼时,类似甲和乙的纠纷十分常见。主要的原因在于房屋的所有人忽视了或者说不知道在建筑物所有权之外,还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

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楼梯,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就算六楼以上只有乙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楼梯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乙一方独有。因此,乙安装铁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2.小偷顺着邻居家阳台的铁栏杆进入自家偷东西,邻居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为了安全,张大爷请人把自家的阳台用铁制栅栏封了起来,铁栅栏突出阳台外围约30厘米。此后不久,楼上的李大婶家被盗,损失5000多元。经公安部门侦察,小偷是蹬着张大爷家阳台的铁栅栏攀上了李大婶家的阳台,从而盗窃成功的。对于李大婶的损失张大爷应该承担责任吗?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防止自己的行为可能给邻居造成不便或者损害。针对本案的这种情况,张大爷为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将阳台用铁制栏杆封闭起来,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安装的阳台栅栏向外突出了一定距离,给小偷以可乘之机,也给邻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作为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不侵犯相邻他方权利,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安装阳台的一方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3.练功影响邻居休息,邻居有权利阻止吗?

案例:甲喜欢早上5点就起来在院子练功,不仅音乐声音开得大,他喊的“嗨嗨哈哈”声也挺大,影响了邻居乙的正常休息。乙有权利阻止甲这种形式的练功行为吗?

解析:本案是一种新型的相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相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土地、房产相邻的前提下的,是指在这样的地理位置上发生的有关相邻通行、管线设置、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列举的相邻关系表现形式有: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甲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这是因为它是一种较新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大家对此不是很熟悉。但是如果能够对不动产的使用权加以广泛和具体化的理解,就可以看到这种相邻关系的存在了。首先,甲在自家院子里练功,是对自己土地的一种使用方法;其次,甲乙的土地相邻,符合相邻关系的特征。因此,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乙生活的影响,故甲应停止侵害并向乙赔礼道歉。从邻里友好相处的角度考虑,甲应当充分考虑练功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调整练功时间,降低声音,以免影响邻居。如果甲拒绝调整练功时间,乙可以找村民委员会或相互都比较熟的人进行调解,规劝甲停止侵害。若甲仍坚持自己的做法,那乙可以向法院起诉甲,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将自己的住房改成店面,需要征求邻居同意吗?

案例:张三家住一楼。因为楼房临街,张三想把房子整修成小饭馆做点生意。可没想到,饭馆还没有开,四邻就开始阻止。张三开饭馆要邻居们同意吗?

解析:需要邻居的同意。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不仅要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还应注意不能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作为居住用途的房子,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但是若改作其他用途,如改作餐饮和娱乐业,则一旦营业势必人员众多,环境嘈杂,必然会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因此,住房欲改作其他用途的,征得相邻方同意是比较关键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据相邻关系处理的法理,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实现,且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对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适当延伸或者适当限制。因此,张三的住房要改成店面还真需要邻居们的同意才行。当然,张三也可以与四邻商量,比如通过适当补偿他们的损失,以获得经营的方便。

25.楼上住户装修影响自己房屋质量怎么办?

案例:新房刚装修完毕入住不久的张某发现房屋水管漏水,墙体裂缝。经有关部门检测,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楼上住户钱某在装修房屋时,敲掉了承重墙、改变了建筑结构以及水管铺设路线。张某多次与钱某交涉,均无果。该案该怎么处理?

解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为相邻权问题。根据民法原理,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邻里之间应当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

本案中,张某和钱某系房屋上下层邻居关系,为了对方房屋的居住质量和安全有所保障,彼此应在装修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尊重对方的相邻权。钱某敲掉承重墙,改变墙体结构,又改变水管的铺设线路,损害了张某房屋的居住质量并危及房屋的安全,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对承重墙问题作的具体规定: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挖洞,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配套设施。因此,钱某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建筑结构原状并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26.对面大厦的玻璃幕墙反射阳光太强影响生活怎么办?

案例:张老的房子与某大厦相隔不足百米。每天大厦玻璃幕墙的反光从张老的后窗直射进屋,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使张老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张老该怎么办?

解析:该案涉及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有关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正确处理采光等相邻关系。由于处理不当造成相邻方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适宜的阳光是一切生命生存不可缺少的能源,但超过一定强度则会破坏环境的舒适,造成对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污染。作为相邻方的大厦设置的玻璃幕墙反射的阳光太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已经影响了邻人的正常生活,并造成了损害,则构成侵权。所以,张老有权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已经造成损害的,还有权要求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在处理上有特殊性。由于光也是一种环境污染类型,如果张老以环境污染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张老仅需要就自己受损的事实提出证据,而作为加害人的大厦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邻关系

1.借来的耕牛将人顶伤,该谁赔偿?

案例:张大爷有一头耕牛,在农忙时节被李大爷借去播种。张大爷告诉了李大爷他的牛性子比较暴,提醒李大爷注意。由于耕牛有点儿认生,在李大爷刚开始使用时性情暴戾,并将路过李大爷田地的李大婶顶伤,为此李大婶花去医疗费近千元。那么,对于自己的损失,李大婶该向谁要求赔偿?

解析:应当向李大爷要求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的饲养人一般是动物的所有人,但有时也不是,比如动物园的饲养员;动物的管理人可以是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动物的所有人,比如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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