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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村邻里关系(4)

本案中张大爷是动物的所有人,李大爷是动物的占有人,那么应当是李大爷来承担责任。因为,在张大爷将耕牛借给李大爷使用后,对耕牛的管理和约束耕牛行为的义务就落到了李大爷身上,尤其是张大爷已经对耕牛性情暴戾的特点作过提醒。所以,在使用耕牛期间耕牛给李大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李大爷承担赔偿责任。

2.谁来承担被惹急的狗将小孩咬伤的责任?

案例:小明和小刚在村里小学读书,小明10岁,小刚9岁。由于两家是邻家,平日里两个孩子经常一起上学放学。一天经过刘大叔的门口时,小明故意去逗刘大叔家的狗,结果小明跑得很快躲开了,狗就追上小刚并将小刚咬伤。那么,小刚受伤的损失该谁来承担,小明还是刘大叔?

解析:损失应该由小明的父母承担。我国民法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动物造成他人损失是受害人本人的行为或者有第三人的过错,否则饲养人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伤害。饲养的动物,通常包括鸡、鸭等家禽以及马、牛等家畜,也包括被当作宠物饲养的其他动物,如猫、狗等。二是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他人伤害,也就是说,是基于动物的本能而不是基于人外在的驱使或人有意识的刺激而造成他人伤害。在本案中,小明故意去挑逗刘大叔家的狗,结果狗被惹急将小刚咬伤,那么刘大叔并无过错。并且造成狗咬伤小刚的情况,受害人小刚也没有过错,而是小明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小明有过错。但是,由于小明10岁,是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应该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小刚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小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3.摊位被受惊的马踢倒而受到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案例:张大爷在村东头的路上摆摊卖小百货,老刘驾驶一辆轿车经过时按喇叭请行人注意,不巧惊吓了正常行走的王大爷的马,马拖着马车狂奔,踢倒了张大爷的小百货摊子,东西碎了一地。那么,张大爷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解析:这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张大爷的损失应该由老刘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民法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在对该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要确认马的主人王大爷有无过错。马车在村子里行驶实属正常,而且王大爷的马车也是正常行驶,所以王大爷无过错。受害人张大爷在路边摆摊,安分守已地做自己的买卖,对于这一情形的发生,张大爷也无过错可言。而马受惊是由于老刘突然鸣喇叭造成的,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过错。老刘驾驶汽车经过马车时,应当预见到突然鸣喇叭可能会使马受惊,而事实也是马因为老刘的突然鸣笛而受惊奔跑,从而踢倒了张大爷的小百货摊子。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本案马的受惊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因而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即由老刘来赔偿张大爷的损失。

4.自家大公鸡将邻家小孩啄伤需要赔偿吗?

案例:老刘的儿子小明3岁,一天老刘和老婆下田干活时把儿子锁在了家里。邻家老赵家的大公鸡从破损的院墙跳到了老刘的院子里,看到手中握着馒头站在窗口的小明,上去就去啄。结果将小明脸部啄伤。老刘为儿子治伤用去医疗费700多元,但是儿子脸上还是留下了伤疤。对于小明受伤的损失老刘能向老赵要求赔偿吗?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老赵应当对他家大公鸡将小明啄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是仅仅只有3岁的小明。老刘及其老婆下田干活时将小明反锁在家中,疏于对小孩的保护是小明受伤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小明被大公鸡啄伤的后果,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即老刘及其老婆也有过错,也应当对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对于小明治伤用去的医疗费等费用支出,老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老刘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老赵的赔偿责任。

5.被人误伤的牛又将他人压伤,受害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案例:农忙季节,村民甲干完农活后将耕牛拴在了麦场边的树下。村民乙拿着镰刀经过耕牛旁边时发生意外,耕牛突然扬起后腿,正好踢到镰刀上,顿时牛腿鲜血直流。村民丙等人赶紧上前帮助给牛包扎。不料,在包扎过程中,牛突然一头栽倒在地,将丙的腿压成骨折。丙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解析:本案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丙的损失应该由乙承担。本案中,首先,丙是在对牛进行包扎过程中被突然栽倒的牛压伤,其本身无过错,同时又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因此,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丙受伤,主要是乙手持镰刀误伤牛所致,丙受到动物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牛的饲养人甲干完农活后将牛拴在一边,其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性,他对损害的发生也无过错。因此,甲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本案应当由乙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6.遮阳棚被狂风刮落将人砸伤的损失该谁来承担?

案例:王某在自家大门外搭了一个遮阳棚,不巧的是,大风吹来,遮阳棚被吹落,将路过的刘大娘砸得头破血流。为此,刘大娘付出了200元的医疗费。刘大娘能向王某要求偿还支出的相关费用吗?

解析:可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王某在自家大门外搭遮阳棚,则该遮阳棚应当足够坚固,以防止其脱落给他人造成损害。

民法上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的脱落不仅仅指自然的脱落,也指由于外力的作用导致的脱落,比如撞击、第三人的故意破坏,等等。而根据民法理论,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等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

本案中,大风是纯粹自然的因素,且大风在日常过程中也是十分常见的自然现象。如在北方的春秋季节,刮大风是几乎天天都有的事情。因此,不能构成民法上所指的“不能预见”,因而也就不是不可抗力。所以,作为遮阳棚的所有人,王某不能因此而免除她对刘大娘的赔偿责任。

7.在地上挖坑致使行人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杨某为翻盖自己的房子,在路边挖了个石灰坑,里面已经充满石灰。第二天傍晚,邻居张某从外地赶回家时一脚踏空落入石灰坑。虽及时爬出,但也造成面部及四肢的灼伤。张某所受的损害应该谁来承担责任?

解析:这是一起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之一。构成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①须有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指加害人在公共场所、道边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②须受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一般为人身损害,如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也包括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的支出等。③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加害人的挖坑等行为,就不会有受害人的受损后果。

本案中,杨某在通道边上挖坑存放石灰,但在坑边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在周围设置障碍物等防止行人不慎跌落坑中。因此,对张某烧伤的后果,杨某有过错。所以,杨某应当承担赔偿张某损失的责任,承担张某相应的医疗费等费用支出。

8.承包地里撒鼠药毒死了他人的牛该不该赔?

案例:2007年夏天,宋某为了消灭麦田里的老鼠,将拌有老鼠药的麦粒撒在自家的承包地里。2006年3月的一天,李某赶着自家的4头牛到野外放养。在路过宋某的地时,有3头牛跑进了宋某的地里吃了一些麦苗。当天晚上,吃了麦苗的牛有2头死亡,一头经救治好转。李某为此损失6000多元。宋某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吗?

解析:本案中,宋某为消灭麦地里的老鼠,将拌有鼠药的麦粒撒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属于合法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险,他应当在地的周围设立警示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村民。但他没有这么做,因此导致李某的牛中毒这一损害事实发生,宋某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宋某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没有管理好自家放养的牛导致牛中毒死亡,他对这一损害后果有明显的过错,因而他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宋某应当对李某的牛中毒死亡以及支付药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宋某的赔偿责任。

9.啤酒瓶爆炸致人损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甲在家中招待邻居乙、丙时,不小心碰倒刚从村“薄利超市”买的一瓶啤酒。啤酒瓶在倾倒后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击中乙右眼,导致右眼球破裂。甲等人立即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疗费8000多元。经有关部门检测,啤酒瓶爆炸是由于瓶内的压力严重超过标准所致。乙受伤害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

解析:本案中的伤害看似由于甲撞到啤酒瓶所致,实际上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瓶内压力超过标准,说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对他人人身、财产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素。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乙既可以向“薄利超市”也可以向啤酒生产厂主张赔偿。

10.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甲一日赶集,因路途较远就搭邻居乙的机动三轮车走一程。不幸的是车刚拐上大道,就与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车内的甲受剧烈撞击后导致急性颅脑挫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三轮车与摩托车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甲不负事故责任。那么甲因伤住院的费用该谁来承担?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并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与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甲受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乙与丙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甲不负事故责任,则乙与丙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乙与丙共同的行为导致甲受损的后果,所以乙和丙构成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可以向乙或者丙主张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交通道路事故认定的同等责任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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