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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家庭伦理观(1)

伊斯兰教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在伊斯兰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古兰经》中,就有关于穆斯林婚姻、家庭伦理的种种规定。在伊斯兰教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婚姻、家庭伦理的规范不断完善,形成了完整的观点和理论,这些观点和理论一直指导着广大伊斯兰教信仰者和穆斯林的行动,成为他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和伦理是与人们的生活不可分离的社会现象,由这些方面所构成的家庭法,是指导婚姻和家庭伦理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今天,这种婚姻、家庭法在一些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变革,一些伊斯兰国家试图对婚姻、家庭、继承和子女监护等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变革,这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对进一步认识伊斯兰国家的家庭伦理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伊斯兰法中的婚姻伦理观

(一)提倡嫁娶的婚姻伦理观

1.伊斯兰教主张结婚,反对禁欲主义

伊斯兰教认为,结婚是每个穆斯林的神圣“天职”,是“真主之明命”,凡穆斯林都必须履行结婚义务。因此,有能力结婚的穆斯林,不可以用“为了真主不娶不嫁”或者“为专心致志而功修”等借口而放弃结婚,出家修道,与世隔绝。《古兰经》中多次谕示穆斯林:“众人啊!

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古兰经》的这些话,明确阐述了伊斯兰教婚姻的起因、婚姻的基础以及婚姻的最终结果。

《古兰经》认为如果穆斯林为恐惧生活窘迫或慑于负担过重而拒绝结婚,是不相宜的,而应该想办法积极努力,等待真主的恩惠与默助,这是真主对那些为渴求自身的廉洁与自重而欲结婚的人们所许下的诺言.,因为“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如果他们是贫穷的,那么,真主要以他的恩惠,使他们富足。”伊斯兰教认为婚姻具有四个属性:一是宗教属性,伊斯兰教是鼓励结婚的;二是自然属性,人是自然之子,两性结合是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世世代代无休无止的本能,一旦两性相爱,就具备结婚的基础;三是社会属性,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生儿育女,繁衍后代,这也是延续种族后代的需要,只有人类的产生与发展,才有社会的发展;四是道德属性,结婚可避免在社会中产生不道德和淫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发展。伊斯兰教提倡结婚的观点,集中体现了伊斯兰教法对于作为一切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制度的重视程度,因为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两者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伊斯兰教认为夫妻的和睦相处,相亲相爱,是维护社会的细胞——家庭内部的团结的基本因素,是关系社会秩序是否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项宗教义务,即如果穆斯林结了婚,那他就算完成了一半的宗教使命。据此,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男婚女配,既为伊斯兰教的“瓦直布”(意为当然、义务),又为伊斯兰教的“逊乃”(即圣行)。所以,在健全的穆斯林社会中,终身不婚者实为罕见。

2.主张男女有婚姻自择权

《古兰经》强调婚姻应以“互相依恋”、“互相爱悦”、“互相怜恤”为基础,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子女对于自己的婚姻问题,自己最有优先决定取舍的权利。因此,其父或监护人不可以疏忽子女的反对意见,或者无视子女的心愿。对此,《古兰经》明确规定:“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后来,穆罕默德也特别强调穆斯林妇女的婚姻自择权,他曾说过:“不和寡妇商量,就不能和她结婚,不经少女同意,不能和她结婚。”“不论寡妇和处女,没其许可,别人不得作主缔结婚约。”可见,伊斯兰教法主张婚姻自择权,实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婚姻,特别重视妇女的婚姻意愿,反对强迫、包办,甚至在婚礼举行后,如果女方宣布不同意,婚姻也可以即刻解除。因此,社会各界的穆斯林,无论其所处社会地位的高低,无论其贫富贵贱,无论是男是女,在婚姻自择权的问题上是一律平等的,这种婚姻伦理观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此外,《古兰经》亦允许自由民与女奴通婚,允许奴隶们之间“相娶相嫁”,这些都说明,它不主张在婚姻关系方面搞森严的等级制度,具有某种朴素的民主主义色彩,从而进一步体现了男女的婚姻自择权。

3.鼓励寡妇再嫁,不赞成守寡守节

东方女性文化中最残忍的现象,莫过于寡妇殉夫和守节。众所周知,在古代当皇帝或君主们死去时,活着的嫔妃们必须殉葬,这种残酷的制度在中国、埃及、印度和波斯均实行过。印度《摩奴法典》指出:“对于一个有德的妇女,本法典中,任何地方都没有规定嫁夫的权利。”长期以来,中国也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道德训条。在许多国家,寡妇的命运极为悲惨,寡妇要想解脱痛苦,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殉夫。印度为殉夫的寡妇戴上圣贤的光环,中国则为殉夫守节的妇女立贞节牌坊,在欧洲较低等级的贵族死后,他们的妻子们必须孀居。与上述这些现象相反,伊斯兰教是第一个给予妇女一定地位的宗教。

伊斯兰教产生以前,妇女地位低下,寡妇更处处遭到歧视,甚至被认为是不祥之物,再嫁更被认为是不安分行为,备受阻挠。伊斯兰教兴起后,寡妇摆脱了不幸命运,她们被从苦难中解救出来,让她们进人了一个完美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中。《古兰经》指出:“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女子求婚,或将你们的意思隐藏在心里,对于你们都是毫无罪过的。真主已知道你们不久要向她们提及婚约,[故准你们对她们有所表示],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满期。”穆罕默德也曾说过:“支持寡妇和穷人生活的施主,如同一位走在通向安拉之路上的馈赠人和一位通宵达旦诵赞主词的祈祷者。”他还提出要“照顾那些孀居的妇女们”。在伊斯兰国家,妇女再婚是正当的行为,是不受任何歧视的,同时,还尊重和保护寡妇的权利。伊斯兰教早在14世纪以前就废除了守寡,这是合乎人道的,也是那个时代反传统习俗的一种革命运动。而这场正确的伊斯兰革命,只是到了100年前才被亚洲的非穆斯林群众所赞赏,甚至也受到过去一直主张寡妇修道生活的人们的赞许。可见,这场革命运动在当时世界各地的社会里是罕见的,它远比基督教、佛教的禁欲主义更富有人情味,更加富有人性,同时,比起中国儒学提倡的从一而终、节守贞操的伪道学,也更加来得实在,更表现出对人的感情的尊重和体现出对人的无比关怀。

(二)嫁娶方式的婚姻伦理观

1.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的婚姻伦理观

世界上择偶的标准因民族和文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择偶也往往因人而异,但总起来看,择偶不外乎有政治标准、经济标准、审美标准以至生育标准,伊斯兰教超越了这些标准,把信仰置于优先考虑的第一标准上,如果没有共同信仰,哪怕其他方面多么诱人,穆斯林们往往也会忍痛割爱,重新选择自己的婚配对象。因此,伊斯兰教法规定,实行教内通婚,反对与多神教徒联姻,除非对方表示愿意改奉伊斯兰教。《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所谓“以物配主”,即指“拜物教”信徒,也就是崇拜偶像或其他神灵的信徒。穆斯林“男婚女嫁”不允许与异教徒联姻,认为即使是“信道的奴婢”,也胜过于“以物配主”的自由民,这是坚持信仰的表现。但是,对异教徒可以以适当时间期待他们转变。当进行说服以后,只要他们放弃“以物配主”,皈依伊斯兰教,就可以与他们联姻。

这说明伊斯兰教在婚姻制度上具有开明性和宽容性,同时也是伊斯兰教创立后,为壮大穆斯林队伍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它更为日后伊斯兰教成为世界性宗教奠定了基础。可见,信仰伊斯兰教是组成家庭的基础,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家庭,本身就是一个宣传伊斯兰教的阵地和缩影。在穆斯林家庭中,配偶双方不仅应该共同担负生活上的责任与社会道德上的责任,还要共同参与履行伊斯兰教宗教义务的责任。因此,在伊斯兰教的世界里,穆斯林家庭承担着世俗的与宗教的双重职责。

另外,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同属“认主独一”的“有经典的人”(指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即奉行《讨拉特》和《引支勒》经典的人,并不禁止与她们之间的通婚。《古兰经》对此曾有说明:“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她们的聘仪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当然,穆斯林在进行联姻时还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伊斯兰教只允许穆斯林娶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中在根基上曾有宗教信仰和拥有天启经典的妇女,至于根本上不信仰宗教的妇女,或者即使有宗教信仰,也是被伊斯兰教所拒绝的宗教(如白咯教派、德鲁兹族教派及绥令耶教派),伊斯兰认为是不能联姻的。第二,伊斯兰教只允许穆斯林娶犹太教徒或基督教徒中自由而贞节的妇女,至于她们中那些淫荡的妇女,教法也是禁止与其结为配偶的。第三,对于与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为敌的民族的犹太教或基督教的妇女,伊斯兰教法也禁止联姻,禁止穆斯林娶她们。因为在伊斯兰教看来,与具有这样宗教信仰和民族意识的人结为姻亲,必然与其家庭有联系,难免会使穆斯林的利益受到侵犯,有的人也可能成为侵犯穆斯林的帮凶。

第四,在与异教徒的联姻中,穆斯林最为担心的是自己子女的宗教信仰受异教徒妻子的影响,因此,一般来说,穆斯林都愿意为保护自己的宗教纯洁而远离那种危险。同时,当子女生活在妻子的家中和她们所处的社会里,他们会感到危害性更大而特别加以警惕。第五,穆斯林如果居住在异地他乡,他们的人口处于少数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教法则禁止他们娶非穆斯林妇女,也禁止穆斯林妇女嫁于非穆斯林男子,只允许穆斯林男子和有经典的女子通婚。从这里可以看出,伊斯兰教是把婚配关系放在首要地位考虑的,不是考虑家庭出身的门当户对,也不是考虑社会身份上的贫富高低,而是男女双方信仰意识的统一和谐,是在承认“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的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彼此通婚之门才大大敞开,这当中也包括“认主独一论”和严守其所奉经典的人在内,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表现出了伊斯兰教的一种宽容。这种情况,在其他宗教和许多教派里是罕见的。当然,伊斯兰教认为婚配的首要条件最好还是穆斯林内部通婚,这足以说明信仰问题在穆斯林婚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在伊斯兰教法的婚姻伦理观中,对通婚的范围还制定了详细的伦理道德标准。《古兰经》指出:“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在这里,规定了下列五种情况不能通婚:血统近亲不能通婚;乳母近亲(包括乳父母及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和乳兄弟姐妹)不能通婚;姻亲不能通婚;有夫之妇不能通婚;一方行为淫荡者不得通婚。《古兰经》所列举的禁婚范围,不仅仅是同生理、生育、传宗接代有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还明确提出了维护人伦道德的规范准则。在上面所列不能通婚的五条规定中,前三条从伦理方面作了规定,后两条从道德准则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要求穆斯林不论男人和女人,都必须遵守高尚的伦理道德标准,其行为要合乎婚姻道德要求。如果做了不合伦理道德的事,不论地位高低、男人和女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惩罚。关于禁止近亲婚配的规定,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或科学方面看,寓优生优育这一科学原理于其中,是有利于提高人类素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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