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传统社会组织
一、概况
一般来说,高山族传统社会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母系氏族社会,以阿美、卑南、平埔人为代表;父系氏族社会,以泰雅、赛夏、布农、邹、邵和雅美人为典型;阶级社会,以排湾、鲁凯人为代表。
高山族传统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地域团体、亲族团体、劳动团体和祭仪团体等四大类。地域团体指的是村社、部落以及部落联盟;亲族团体包括家、家族、亚氏族、氏族、联族等;劳动团体包括猎团、渔团等;祭仪团体共行祭祀,和上面三种团体有重合之处。
高山族还有一套传统的男子年龄等级制度,借以开展生产、祭祀、军事等各种活动。男子年龄等级制度以长幼和职责为原则,把人的一生大体划分几个阶段,凡到一定年龄的男子,均被列入既定的同龄人的等级之中,自觉履行各自等级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年龄分级有宽、严两式。宽式分级,如泰雅、赛夏、雅美等族群,仅根据长幼尊卑及社会分工,把年龄大体分成幼年、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等;严式分级,如阿美、卑南等族群,形成一套系统的等级制度。布农、邹、鲁凯、排湾等族群的男子年龄组织承担的职能有限,一般只作为男子的教育组织和对外军事行动团队。可是在阿美、卑南人这样的母系氏族社会里,男子年龄组织不仅是部落军事行动的枢纽,也是部落行政、仪式的主要组织机构;不仅是部落成员互相协助合作的单位,更是部落主要公共活动的执行团体,是社会得以维系与运转的基础机制之一。
女子只有年龄的自然分期,没有年龄组织,一般分成幼年、少年、青年、老年几个阶段,学习阶段不用像男子一样进入会所接受长老和上级的训练,只需要跟着母姐学习家务和纺织。
高山族传统上实行老人政治。在农业生产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中,经验和资历在生产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老年人享有较高的地位。在高山族传统社会中,家中或者族中年事高、资历深的长者,普遍得到族人的尊重。长老洞悉本地区的习惯法和禁忌,能主持各种祭祀活动,参与部落重要事务和决策。
清代文献把部落的政治领袖称为“土官”。传统上没有“头目”这一说法,据说“头目”一词产生于日据时期,是日本人为了方便管理而指定,后来各族群一直沿用这个叫法。大多数族群的头目由民众民主选举产生,邹、卑南等族群采用世袭制。在排湾人和鲁凯人的阶级社会里,世袭的大贵族就是大头目,拥有最终决策权。
经由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头目是部落中威望最高、能力最强的男性。部落中除了头目作为政治领袖外,还有宗教领袖祭司、战争领袖土帅、猎队领袖猎队队长等,但是对大多数族群来说,这些领袖往往都由一个人兼任。只有在头目年老身体不好的情况下,头目才不兼任土帅和猎队队长,把这两项职责交给其他有能力的人。
高山族部落的传统土地领域包括聚落活动区、水田、坡地、森林、河流和渔猎区域等。界线基本上以自然的山岭、河流为界,标记以叠石或茅草为示。泰雅人一般是在树干上刻上刀痕,或用茅草打成结,或用树枝、石头等设置为领地标记。太鲁阁人在土地界线确定之后,要立石头作界。排湾人和鲁凯人部落境内的一切土地自然财产都归贵族头目所有,部落族人要进行生产,必须向贵族头目缴纳租税。
二、各族群传统社会组织
(一)泰雅人
泰雅人传统社会以父系为基础构架,部落成员之间无明显的社会地位区别。泰雅人的部落的荒地、河流、森林皆属公有。近代泰雅人部落领袖组织由头目与长老会议构成。头目是部落政治的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管理部落日常生产生活事务,但在执行权力之前,须召开长老会议或部落大会形成决议。司祭由祭司专门负责,头目一般不得兼任。遇到发生刑事案件,小问题由头目和亲族之间来谈判调解,大事则由长老会议召集部落大会公开审判定刑。
传统的泰雅人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团体是gaga团体。gaga在泰雅语中的意思是“祖先的遗训”,汉语译成“嘎嘎”,指共同遵守祖灵的戒律与规范的团体,在泰雅人社会最具约束力与公权力,是行为道德与社会律法的最高维护与审判者。gaga团体成员以若干具有近亲关系的泛血亲家族为中心,另外还包含了若干远亲、姻亲关系的家庭,甚至完全无亲族关系的家庭。
同一个gaga的人,共同信仰、祭祀同一个祖灵,共同遵守祖灵的训示,严守禁忌,共同负罪。同一个gaga团体的人要在同一天举行各种农作祭仪,各家也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共同参加狩猎,在开垦、播种、除草、收割、建屋以及其他特殊事件上互相帮助。gaga团体也由此成为最初形成泰雅人部落的基本政治单位,一个部落通常就是从一个gaga团体开始发展起来的。当原先的老部落人口增多带来耕地压力时,就会分裂为包含有数个gaga的新部落。
(二)赛夏人
赛夏人实行严格的父系制度,他们的婚姻是嫁娶制,子女从父居,从父姓,绝少有招赘婚例,女子无承嗣权。如果一个家族没有男嗣,就得在同氏族的近亲中过继一个,在近亲中也无人可过继的情况下,即便要从别的氏族收养,也不会以女儿承嗣。
赛夏人以氏族作为部落组织的基本单位。同姓氏的族人组成一个氏族祭团,这个祭团不但是祭祀活动的单位,它还是拥有共有财产的最小单位,耕地、渔区的使用权属于各个家族,但所有权却属于氏族祭团。
同氏族成员有负债或犯罪行为,其族人负有连带责任,如有成员被杀,同氏族其他成员有为之复仇的义务。氏族是外婚单位的基础。不仅同氏族的人不论居住远近都禁止通婚,连属于同一部落的各氏族间也禁止通婚,这种通婚法则,适用于母族的直系五代范围。
赛夏人没有头目,部落之中没有一位绝对权威的领袖。同姓氏的族人组成氏族祭团,每个氏族祭团中,德高望重的男性被尊为长老,长老只能管自己氏族的事,当部落中有重要的事务要决定时,由各姓氏的长老一起讨论,共同决定。
赛夏人不同的祭仪由不同姓氏的祭司担任,这种司祭权实行世袭制,矮灵祭的司祭权属于朱姓;敌首祭的司祭权属于豆姓;祈雨祭、祈晴祭和驱疫祭的司祭权属于潘姓;镇风祭的司祭权属于风姓,卡兰祭的司祭权属于夏、蟹姓。
(三)布农人
布农人有一套严谨、完整与复杂的亲属组织结构,由小到大包括家族、亚氏族、氏族、联族。
家族是最小的单位。住在一个住屋里,用同一个灶火煮食,用同一个锅子吃饭的一群人就是一个家族。大家族除父母子女外,常有祖父母和叔伯及其配偶与子女,甚至还包括无血缘关系的族人。一户从一二十人至百人不等,以二三十人为常。一家人长幼有序,以直系尊长为家长,共同劳动生活。
亚氏族由若干家族组成,同一个亚氏族的成员是同一个祖先的后代,彼此具有血缘关系,是从一个家族分出的。每个亚氏族都拥有一个名,可以作为全体成员认同与区分的凭据,亚氏族的名可以加在个人名后面,作为“姓”使用。亚氏族共有耕地、共同耕作、共行祖灵祭、母族禁婚。
数个亚氏族合起来就是氏族,同一氏族的成员是可以一同吃祭粟和祭肉的一群人。他们认为氏族内不同亚氏族的祖先原本是兄弟,分家就形成亚氏族。氏族成员并不清楚彼此间确切的亲属关系,也无法追溯他们与祖先的系谱关系。但是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起源传说,传说叙述了氏族的每一个亚氏族祖先的出生顺序,他们笃信,同一氏族的人“五百年前是一家”。氏族成员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氏族共有猎场、共食猎肉、共守丧忌,血仇共复,父族禁婚。氏族以长支亚氏族的名号为名号。每个氏族都有集体推选出的德高望重的族长,族长对内主持亲族会议,帮助解决族人纷争;对外代表氏族,出席部落会议,共商部落复仇、猎头等大事。氏族是休戚相关、利害与共的团体。本氏族中有人被其他氏族所杀,必须群起为之复仇,直到杀死加害者或加害者氏族、部落任意一人为止。同样,本氏族的人杀了人,氏族成员要集体筹措财物以求和解。
数个氏族合起来就是联族。这些氏族之间认为彼此间具有真正或拟血缘的关系,联族可互用猎场、共行祭仪。联族是最大的禁婚单位,联族内部不同氏族间不能通婚。从前一个氏族就是一个部落,占据一座山头,部落内人家分布比较散。日据时期强令集中居住,一个部落可以有几个氏族,甚至联族。
祭司和巫师是宗教领袖,负责部落内部的社会秩序,掌握比一般人更多的关于仪式、巫术、农业与气象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判断与指导农作祭仪的举行。虽然他们社会地位很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特权阶级,在祭期内,祭司反而要遵守比常人更多的禁忌。宗教领袖的地位不能世袭。
生活领袖须具有调解内部纷争与领导部落成员对抗外来侵略的能力,大抵有事则置,无事则省。如狩猎队领队是临时产生的,在狩猎期间,一律听从队长的指挥与领导。军事上的“出草”行动也会推举一位土帅负责报仇行动及抵御外侮。射耳祭的主持者通常是部落当年狩猎最丰的族人或氏族里最德高望重的老人。
布农人领袖地位的认定,不必通过某种特殊性的仪式,完全依照领袖本身的能力与全体部落成员的共识而来,一个人的才华和声望才是最重要的条件。在家族中,一家之长就是辈分和年龄最高的男人。部落也以老人统治为原则,有部落长老会议,各家族的家长联合主持部落事务。
布农人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部落财产,如河流、山林、荒地、石板采集地等。部落财产还包括部落集体劳动的成果,如道路、桥梁、会所,以及部落会所内的人头骨、野兽颚骨等。氏族的财产有猎场、旱田、水田、林地等。对于土地,家族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家族的财产包括住屋、家具、牲畜、农作物等。个人的财产包括首饰、武器、衣服、部分农具及工具等。耕地不能买卖,但是可以借给他人使用,借时请原使用者吃一顿饭就可以了,不必交租金,个人没有私人土地。布农人的财产继承,完全以家族为单位,家族财产由家长掌管,然后由全家共同使用。在父系继嗣原则的支配下,家长都由辈分及年龄最高的男人担任。财产分配的方式,依据个人在分配继承以前的工作成绩、能力或其魂灵的能力决定。
(四)邹人
邹人的氏族制度由小到大可分为三级:亚氏族、氏族和联族。阿里山邹人总共有40个亚氏族、8个氏族以及3个联族。
亚氏族是由单一姓氏组成的家族,氏族体系中最小的单位,最主要的特征是拥有一个独立且不与他人相同的姓氏。氏族是由几个单一姓氏家族因血缘、收养、嫁娶等关系形成与组合的亲戚关系。联族由几个氏族组成,邹人各社基本都有3个联族,即安、汪、高联族。联族之间为相当疏远的亲戚关系,主要的功能只是彼此间可以互用猎区,共食猎肉,共有河流渔区,共有小米祭屋以及共复血仇等。
三个以上的氏族组成一个部落,部落是独立的政治、祭仪单位。大社必须是有会所“库巴”、神树、能够举行全部落祭仪的社群,拥有头目、长老会议、氏族祭仓和固定的生活领域,大社的男子会所“库巴”成为部落整体的象征。小社没有会所“库巴”,也没有独立自主的权力,无论在军事、政治、经济与宗教仪式上都要依赖大社,于是形成以大社为中心,联合周围的数个小社的部落组织。
头目是大社中世袭的首长。由长老们共同主持的长老会议是部落里最具权力的最高决策组织,重大的部落行动和头目的命令都必须先在长老会议中通过才能实行。
祭司可以由头目兼任,但大多数情况下由具有经验、智慧的老者担任。征帅由最勇敢、战功最多的人出任,有时候也可能是部落头目,如果战事频繁,会有好几个征帅。刑官由公正无私的长老担任。
男子年龄等级组织分幼年级、预备级、青年级、成年级、长老级。男子年龄等级组织每5年进阶一次,15岁之前的少年均属幼年级,住在家里,一般担任传令、跑腿等工作。15~23岁期间,离开家集体住宿在青年集会所,成为预备级的一员,接受训练,特别是要学习服从上一年龄级的命令。待训练结束,由头目、长老及青年级干部开会决定每一个新年龄级的组成,接着为这些即将升入成年级的青年人举行成年祭。新加入者先要服劳役铺修部落道路,之后进入深山学习野外独立生存,直至通过部落长老考察才能应召返回部落。返回时以赛跑的方式飞奔而归,落后者会被长老们用鸡爪、姜叶在身后追打。
邹人有非常传统的财产公有观念,部落的山林、猎场、水源、未开垦的土地等都是部落公有财产。猎场、渔区以及已开垦的土地为氏族财产。猎场原则上属于氏族所有,但属于同一联族的氏族可以互相使用。渔区在原则上属于氏族,但是由亚氏族单位分别使用管理。现耕地、所造房屋、仓库与食粮、食物加工器具、陷猎器具以及渔具、家畜为亚氏族财产。土地的使用单位虽然属于亚氏族,但当土地被休耕丢弃时,属同氏族的各亚氏族有权开垦使用。亚氏族宗家的财产由年长而有才能的人继承。衣服、饰物、武器、耕具与个人才能技艺所获得或制造的财物属于个人所有,可由子女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