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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塔塔尔族的信仰文化(3)

《古兰经》对于休妻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2:228)关于离婚的条件,《古兰经》中也有具体规定,规定了离婚等待的期限,离婚后给予妇女以经济上的保障。

(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作为人伦关系的一个方面,《古兰经》中也有道德规范。由于《古兰经》规定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娶1~4个女子做他的妻子,因而在父母子女关系上就要比一夫一妻制家庭复杂得多。在这方面,《古兰经》中对众妻子的儿女的抚养、恩慈等没有具体的要求,但从遗产继承方面看,众妻子生育的儿女中,没有主次轻重之分,只有男子和女子继承份额的不同。

宗教情感是巩固宗教道德的有效手段,在《古兰经》的这一节中,要求子女要孝敬父母。“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当他达到壮年,再达到四十岁的时候,他说:‘我的主啊!求你启示我,使我感谢你所施于我和我的父母的恩惠,并行你所喜悦的善事’”(46:15),以报答父母。

(三)《古兰经》的伦理道德观对伊斯兰社会的影响

1.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古兰经》中所阐释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伊斯兰世界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对伊斯兰社会的影响,从道德意识上渗透于社会生活、政治制度、经济结构等方面,其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关于日常生活、经商、家庭和社会公道的有关规定是伊斯兰共同遵守的伦理道德的基础。《古兰经》也强调对个人现世物质生活的关心或重视,因而使得伊斯兰教的信徒们追求现实的生活,由此而产生了歌颂现实生活的文学作品,并体现于建筑、音乐、舞蹈、艺术等形式之中。

2.对穆斯林行为方式的影响

伦理道德之所以能在人的心理、情感、行为的过程中有着巨大的驱动力,根源是它的历史惯力在起作用。由于穆斯林生活在一神教的宗教生活之中,因而人们从精神观念到宗教生活趋于一致,人们的宗教心理情感也就逐渐近似或相同。其次,人们在相同的宗教精神旗帜下,其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渐渐得到统一。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会产生宗教信徒那种特有的宗教伦理道德意志。一种新的宗教伦理道德一经形成,就会转化为人们的巨大的行动力量。一是宗教道德社会心理,通过人们的言论,化为宗教社会舆论。二是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把自己的道德行为转化为社会风尚。社会舆论与社会风尚,经过长期的宗教道德生活的积淀,形成固定的社会传统习俗,并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传统文化和社会需要相结合,就会被人们普遍接受,形成社会心理和情感,而宗教禁令的形式,以特有的宗教道德意志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构成了伊斯兰社会特有的伦理道德生活及其行为方式。

(1)对穆斯林经济行为的规范

遗产继承与债务处理。

《古兰经》中对于遗产和债务问题提出了一套解决办法,归纳起来可以构成遗产继承和债务处理两大内容。

《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当中,若有人在临死的时候,还有遗产,那末,应当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这已成你们的定制,这是敬畏者应尽的义务。”(2:180)这样既可以尊重财产所有者的意愿,又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财产纠纷。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古兰经》还规定,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证人作证。“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正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5:106)《古兰经》规定,如果遗嘱人怀疑证人的忠实,为了避免证人作伪证,遗嘱人可以让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奉真主之名发誓,说:“我们俩不以这个盟誓换取任何代价,即使我们俩所代证的,是我们俩的亲戚,我们俩也不隐讳真主所重视的证据;否则,我们俩必是犯罪的人。”(5:106)如果证人没有秉公作证,那么就是犯罪,一经发现犯罪的证据,就应该用“别的两个人代替他们俩”(5:107)重新作证。遗嘱一经确定,就有了“法律效力”,不准擅自修改,“既闻遗嘱之后,谁将遗嘱加以更改,谁负更改的罪过”(2:181)。为保证新立遗嘱公正和公平,《古兰经》对遗产分配与继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所遵循的几条基本原则是:第一,用遗产清偿亡人所欠债务和亡人所嘱的遗赠之后,才能进行分配(4:11~12);第二,女子和男子一样享受父母和至亲的遗产,各得其法定的部分(4:7);第三,用遗产的一部分周济在场的孤儿和贫民(4:8);第四,应该把遗产的一部分分给自己幼弱的后裔,以提供他们将来生活的来源(4:9);第五,处于同一等级序列的继承人中,男子有权得到两倍于女子的份额(4:11)。

在这些原则里最具有积极意义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女子的继承权提出并固定下来。还充分考虑到了孤儿、贫民和未成年人的经济利益,这是有进步意义的。

同时,《古兰经》不仅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原则,而且还提出了九类法定继承人。九类法定继承人序列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子女;配偶的父母;胞姊妹;同父异母姊妹;同母异父姊妹;其他继承人(盟友或贫穷的监护人)。

关于债务处理,《古兰经》要求人们在进行借贷活动中应该写契约。“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2:282)在借贷活动中,要有公证人作证。“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2:282)之所以要请两个女人作证,目的是当“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2:282)。在债券问题上,要明确写明债额的具体数额、偿还日期、借债时间、公证人以及借贷的双方等项。证人一方面是作为借贷活动的证明人,另一方面还必须作债务偿还的担保人。这样的规定,不仅维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保证了债券及债务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

对于在借贷活动中的代书人和公证人,任何人都不得为自己的私利而对其进行威逼利诱和迫害。《古兰经》认为,对代书人和公证人加以“妨害”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经双方肯定并经公证人修正的债券,任何人都不得隐匿、销毁或涂改,否则,同样是一种犯罪行为。

《古兰经》指出,债务人有义务及时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债权人也有权利去追回自己的借贷。如果债务者一时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应当放宽归还的期限,不要去逼迫他们,等他们经济宽裕的时候,再行索还。如果债权人索性把债务作为一种施舍给予那些境况窘迫的债务者,从而放弃自己的债权,那么,他将是真主所喜欢的人,并且将来在真主那里,肯定会得到加倍的报酬。

以上对债务处理的详细规定,把债务活动以及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一种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促进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正常的债务交往,避免债务纠纷,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合法经商,禁止高利盘剥。

《古兰经》说:“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7:85)要求人们必须使用标准的度量衡。《古兰经》认为,使用标准的度量是卖方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真主对于卖方所要求的。如果卖方短斤少两擅自克扣,以致称量不公,这无疑是侵犯了买方的权利,这显然是一种恶行。对此,在复活那日,真主将严惩不贷。

《古兰经》反对在商业活动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掺假行为。无论对方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教胞还是异教徒,都应该一视同仁。《古兰经》再三强调,真主准许人们的经商活动,并准许商人们为此赚取适当的利润,以维持自己的生计,这是公平的。但赚取高额利润,是侵占别人的财物,所以,这等人也是最不义的人。

鼓励施舍,帮助孤儿。

所谓施舍,就是把自己剩余的财物无偿并经常地给予那些需要这些财物的人。《古兰经》要求穆斯林每年都拿出一定数量的收入自愿地施舍或奉献,而施舍或奉献的财物应归于那些贫困者和孤儿。

《古兰经》所讲的施舍归纳起来有四种:第一种是战利品,第二种是债务施舍,第三种是完纳天课,第四种是一般的施舍。

《古兰经》认为施舍应该是穆斯林的基本义务。如果坚信正道,做一名合格的穆斯林,就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经常进行施舍。

施舍者不责备、不损害受施的人。如果把财物施舍给人之后,又去以各种形式责备、损害受施的人,那么,这不是真正的施舍行为,而只是为了沽名钓誉。《古兰经》认为这是一种恶行,这种施舍在真主看来是完全无效的。

《古兰经》指出,对于孤儿、乞丐,不能歧视他们。认为对待孤儿的最好办法就是改善他们的境遇,并且在经济上给予优待,把自己的财物分出一些施舍给他们,唯有如此才表明自己是信道者和行善者。对于孤儿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其利益。对于他们依法应该分得的遗产,任何人都不能侵吞。无论是谁,都不要临近孤儿的财产以及擅自借用、消费孤儿的财产。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尽力照管好孤儿的财产,绝不能任意挥霍。监护人待孤儿达到结婚的年龄时,应该把孤儿的财产交还给孤儿,并且仍要请人作证。归还给孤儿的财产,应该是孤儿原来的财产,不允许以劣换优或暗自隐藏、侵吞孤儿财产的行为,否则就是犯了罪。《古兰经》同时强调,任何人都不能虐待孤儿。《古兰经》还规定,在战利品里或在人们所交纳的济贫税里,都应分取一些给孤儿。

《古兰经》认为,真主并不反对信士们去帮助贫困潦倒的异教徒。伊斯兰教所倡导的与人为善和公平交往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自己的教胞,而且还适用于对待异教徒。

(2)对穆斯林社会行为的规范

穆斯林必须坚守正信,坚决反对多神崇拜。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信仰是其核心。因此,宗教对信徒们政治行为的准则进行规范,这是一切规范的基础和中心。

《古兰经》把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称为“信士”。作为一名真正的信士应当履行的义务,《古兰经》中讲了很多,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第一,确信真主和使者,除真主外,不崇拜别的神灵,不以物配主,承认复活日,在那日真主将进行审判。第二,严格遵守《古兰经》中的禁忌和规定,不做真主禁止做的事,远离罪恶,自愿行善并且多做善事。第三,要有为主道献身的精神。

《古兰经》中多次严厉谴责了“以物配主”的行为。《古兰经》认为谁以物配主,谁已犯大罪(4:48)。“以物配主”是多神崇拜的特征,伊斯兰教坚决反对多神崇拜。

反对以强凌弱。

伊斯兰教坚决反对以强凌弱,既反对在自然因素方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同时也反对在社会因素方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

《古兰经》中所说的弱者是指妇女、儿童、贫民、流浪者、俘虏和奴隶,反对对这些人进行欺压。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应当“善待其妻”,不可任意体罚妻子,要公平地对待众妻。《古兰经》禁止人们虐待孤儿,孤儿要有监护人照顾,任何人都不能侵吞孤儿的财产(包括遗产和遗赠)。债权人对无力偿还债务的贫困者应当宽容,对俘虏和奴隶同样不能虐待,应该尽力为他们改善待遇,给他们一条生活出路。

禁止犯罪作恶。

《古兰经》中多处使用“犯罪”一词,然而对于犯罪的概念,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伊斯兰教把人们的行为区分为五类:义务性的行为(履行者受奖,违反者受罚);可嘉的行为(遵守者受奖,违反者不受罚);法律上无关紧要的行为;受谴责(但不受惩罚)的行为;禁止和受惩罚的行为。大体上来讲,《古兰经》把第五类行为称为是“犯罪”。它把“恶”与“犯罪”同等看待,只要是恶的、不良的、侵害性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因此,《古兰经》中所说的“犯罪”,外延比较宽泛,并且在很多时候,是把伦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规范之中,呈现出一种道德和法律相融的特点,亦即不道德与犯法、犯罪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宗教道德的范畴。《古兰经》对穆斯林行为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例如无主人许可,不得闯入私宅(24:27);信士们不要互相嘲笑,也不要互相诽谤,不要以诨名相称,要远离猜疑,不要互相侦探,不要互相背毁(49:11~12);信士相斗时,应当居间秉公调停(49:9)。

(3)对穆斯林婚姻行为的规范

结婚是每个穆斯林应履行的义务。

伊斯兰教是既讲出世又讲入世的宗教。伊斯兰教主张凡是穆斯林都要结婚,结婚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宗教义务。在《古兰经》看来,穆斯林婚姻及家庭的组合是“安拉的安排”“真主的法度”。同时,穆斯林婚姻的结合、家庭的组成必须以信奉伊斯兰教为前提,以“爱悦”为基础,以“人权”为中心,以有条件的“一夫多妻”制为形式,以“尊重”“和睦”为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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