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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民法(3)

(5)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二、着作权

(一)着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民事权利。

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

1.着作权中的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着作财产权

(1)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转让权;

(4)获得报酬权。

(二)着作权的保护

1.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着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和着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到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着作权侵权行为

着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和独占权。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三)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2)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四)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

1.专利申请原则

(1)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如果一项专利出现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则授予申请在先的申请人。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

2.专利权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念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标志。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二)商标权的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三)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主体以一定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依法成为商标权人。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说,即是商标权开始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形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既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取以下三种原则:

(1)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是指商标权的获得是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因注册而产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权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注册是商标权产生的根源或产生程序。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了注册取得原则。这就是说,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如果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而被他人将商标抢先注册,该使用人就无法取得商标的专用权。

(2)使用取得原则

使用取得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获得商标权。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例如将商标附载在商品上使用,或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等),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1988年美国商标法修订以后,使用原则又有新的变化,此前只有经过使用的商标才准申请注册,现在则放宽到“意图使用”的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对外国申请人来说,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即视为已经实际使用。使用取得原则是原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残存。目前只有美国、列支敦士登、挪威、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这些国家往往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仅仅是为了增加商标权的法律效力,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中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依据这一原则,商标权经申请注册方可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先使用人有权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目前,英联邦的一些国家采用了这一原则。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力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四)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由于商标专用者及其商品经过一定时期会发生变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只有少数国家未规定期限。我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经审查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也为10年。

(五)商标权的保护

1.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及期满后6个月,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

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

2.保护方式

(1)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等。

(2)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3)除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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