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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民法(4)

第七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与财产权相比,人身权有两个特征: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二、人身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与其权利主体的联系程度和产生的依据的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格权

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概括性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2.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二)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具体包括:

1.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即民事主体因为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配偶间的忠诚权利和义务;配偶间的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配偶间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三)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出于危险时才能够行使;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一旦受到伤害,任何法律救济对本人都无济于事,法律救济在于对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上的补偿。

2.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姓名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合法的改名权。

5.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变更、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依法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法人和有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6.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1)肖像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污损、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是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的活动使用;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

(4)基于教育和科研作用使用;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

7.名誉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利益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8.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9.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社会权利。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第八节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其特征有: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3)继承权人只能是自然人;

(4)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5)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有合法财产等法律事实存在为前提的。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男女平等的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一种是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继承权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是指继承权不需有被继承人的意思介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有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2)继承人存在。也就是有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存在。

(3)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没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继承权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是指被继承人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授予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以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无效的遗嘱不能作为产生继承权的依据,成立但因故未生效的遗嘱,如被立遗嘱人撤回的遗嘱、因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而失效的遗嘱,也不能产生继承权。

(2)立遗嘱人死亡。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五、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第九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特征有: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2)民事责任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4)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性。

(5)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二、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有损害事实。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是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两种基本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四、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十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的实体胜诉权消灭。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如果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也称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分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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