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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又称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即法律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本章在狭义上使用执法这一概念,仅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既不包括法的适用或司法,也不包括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

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所有政治权力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君主一言可以兴法,一言也可以废法,国家根据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进行管理。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首先将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并由此提出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并据此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民主政治消除了个人对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统治权的现象,避免了个人的独断专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结果。

二、执法的特征

(—)执法主体具有单—性和国家代表性

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企业、学校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执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除此以外,其他主体都不得为执法的主体。同时,执法是政府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所以,所有执法主体都要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一定的执法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二)执法的依据性和裁量性

行政执法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可以以条约、行政协定,或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为执法依据。它们之间的效力层次、等级不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也不得与之原则相抵触。同时,现代社会经济处在急速的发展变化之中,为保障政府及时有效的处理每日每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亦需要赋予政府在行使职权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而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这种单方面性也不是绝对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部分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四)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和效力先定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同时,行政执法一经完成,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经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无效或撤销之前,任何个人和团体必须遵守和服从。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服务性

现代政府,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人民的公仆。执法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它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对抗性,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同时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积极配合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对立的态度。

三、执法的原则

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的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合法性原则

执法的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它是现代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合法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行使。首先,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具备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其次,执法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以有事实根据为前提,且须证据确凿。执法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的,而且不得背离立法目的、法律精神及社会公共利益,执法要尊重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活动中采用的方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方式。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程序要符合法定步骤,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适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和省略程序;同时,执法还要符合法定时限。否则,行政行为便不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行政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对于形成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树立执法的权威,进而实现全社会的法治秩序是极为关键的,如果依法行政不能取得成效,则依法治国最终也难以实现。所以,必须以法律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并对执法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执法中贯彻合法性原则,实现依法行政,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二)合理性原则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客观、适当、合乎情理,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管理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而且需要不断处理新情况,新问题。所以,法律的不周延性在所难免,许多时候只能规定基本原则、基本规则,这便给行政主体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具体情况使执法活动适宜、恰当、合理,为此,特别是在自由裁量中,执法主体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予公平对待处理;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私;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生活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

(三)效率原则

执法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具体说来,它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做出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做出反应。同时,执法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执法遵循效率原则还应做到执法行为的准确,避免出现不适当、不合理的执法而影响执法效率。各执法主体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保证执法活动有序、正常进行。执法主体要正确运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时决策,有效地实现国家行政职能。

第二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所有政治权力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方国家以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在我国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体包括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刑事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院同时行使部分案件的侦查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司法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组织的居间裁判活动,包括行政司法、仲裁和司法机关的裁判活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活动,如地属边界裁决、林木林地权争议裁决。仲裁是社会团体对争议进行的居间裁决,如经济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狭义的司法专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本节所称之“司法”仅指狭义而言。

二、司法的特征

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它具有以下特点。

(—)启动的被动性

国家立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强调主动干预,不需要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行为。司法活动则不然,除追究犯罪的活动外,司法活动的启动一般要有当事人的申请,无当事人的申请,则不会进入司法程序,这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制度。

(二)运作的中立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易言之,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

(三)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活动是遵从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运作从而达到实体正义的权力运行过程。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如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

(四)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规范具体实施的活动。司法具有权威性,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三、司法的原则和要求

司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如下:①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且不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都应受法律追究。②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的负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③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为唯一根据。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党的政治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司法活动有以下要求。

(—)正确

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定性要准确。行为人有罪的话,犯的什么罪,犯罪后果严重程度如何,都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加以认定,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处理要恰当。在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的前提下,应根据责任大小、危害程度、过错大小等作出恰当的处理,做到刑与罪相适应、罚与责相适应。

(二)合法

它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案。对每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期限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不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是违法行为。实体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而程序法则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保障。如果办案可以不讲程序,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就会没有法律保障,冤假错案就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者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制就可能遭到破坏。因此,办案不仅要正确,而且还必须合法。

(三)及时

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及时办案,及时结案,绝不能无故拖延和积压。及时有以下两个方面含义: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做到及时办案、及时结案。②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要有时间限制,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四、司法制度

司法活动应遵循制度的要求。世界各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司法制度,如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四级三审制度、律师制度、上诉不加刑制度等。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有:四级两审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等。

(—)四级两审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即人民法院设四个层级,按照规定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局裁判,裁判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工作中总结和逐步建立起来的,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它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使一审有可能出现的错误在二审得到纠正。由于有二审的存在,也督促一审人员增加责任感,提高办案质量。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相比,能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出现。其次,方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如果采用三级终审制,必然增加当事人讼案,浪费时间和财力。

在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的基础之上,我国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对经过一审或两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法院或本级人民法院还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改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二)辩论制度

辩论制度,指在审讯中,被告人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材料进行辩解,可以要求传唤证人提取证据。在诉讼中,原则上被告与原告双方地位和权利平等,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相互辩论。法院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客观公正的审判。当事人除自己进行辩论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为他辩论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他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不得参与本案审理和办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作为我国目前的一条重要司法制度,在多项法律中均作出了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至25条就专门规定了回避制度,其中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四)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审判庭上的一切诉讼行为,都向愿意到庭旁听的公民公开,并公开宣判的诉讼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促使其公正、合法的处理案件,减少冤假错案。其次,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让公民旁听审判,使其增长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必须公开。

第三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作的说明。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即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述,即法定解释。

本书中,法律解释主体是享有法定解释权的人或组织;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广义的法律文本,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如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概念等。在我国,法律解释主要是指对制定法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机理是解释主体对上述内容和含义的揭示,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活动:理解和说明。理解是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内心把握,是说明的内容和根据,说明是对理解的外在表达和形式。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①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一切问题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首先,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要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对各种具体的行为、事件和社会关系作出处理,就必须对法律作出必要的解释。其次,语言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它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法律语言也不例外。因此,必须通过解释使法律语言在适用中得到较为准确的表达。

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人的认识能力和技术水平总是有限的,任何法律体系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应规定而未作规定、规定不够准确清晰或界限不明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漏洞。为了弥补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得以实施,有效地进行法律调整,法律解释就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③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生活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把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就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必要的解释。以此在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能够适时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三、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首先,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其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相抵触,所有的法律解释最终都必须符合宪法。再次,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原则

首先,法律解释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法律解释只有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次,法律解释应该尊重公序良俗。再次,法律解释应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

(三)历史与现实相统—的原则

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所以法律解释当然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同时,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和现实结合起来,既要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要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语法、文法、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语法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入手。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二)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出现内在的矛盾。

(三)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历史解释的特点在于深入探求立法者的意图,保持现行法律与历史的一贯联系性;从立法历史上发现立法的积极意思与消极意思,从而有意识地避免或尽可能多地减少这种消极意思的副作用。

(四)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指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所谓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能是藏于法律规定之后的;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定的立法目的,所以,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此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

五、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于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所确定的,其基本内容如下。

①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③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④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基础上,1993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1996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文件在各自的领域内进一步充实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促进了法律解释活动的规范化。

一、判断分析题

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首先将国家权力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行政执法可以以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为执法依据。()

3.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是执法活动。()

4.村民委员会是执法主体。()

5.司法权的中立性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任何人的领导。()

6.终审裁决不得推翻,具有绝对的效力。()

7.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8.我国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9.法律解释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10.法律解释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发布公告公布。()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执法的特点是()。

A.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B.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行权的过程

D.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下列属于执法主体的有()。

A.村民委员会

B.市人民检察院

C.省人民政府

D.市交通局

3.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有()。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讲究效能的原则

C.辩论原则

D.首长负责制原则

4.下面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理解正确的是()。

A.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

B.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C.所有公民在立法上平等

D.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5.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

A.字面解释

B.限制解释

C.扩充解释

D.体系解释

6.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司法解释

D.非正式解释

7.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

A.法的规定是概括的、抽象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复杂的

B.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导致理解上的不同

C.法的规定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冲突

D.法律是稳定的,而社会行为是不断变化的

8.下列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是()。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9.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这项规定属于()。

A.司法解释

B.扩大解释

C.正式解释

D.有权解释

10.下列哪些选项是司法活动的特点?()

A.启动的被动性

B.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性

C.运作的中立性

D.程序的正当性

三、案例分析题

1.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写了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在县内传播。县长周某从他人那里获知那条短信之后,便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编写短信者有无“政治企图”。在秦中飞被抓后,一名县委领导又提出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随后,县长周某、县委副书记孟某及兼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局长周某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就此案件召开会议,县长周某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另外还让检察院提前介入,9月1日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多个部门领导坐在一起研究案情。研究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否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秦中飞继而以涉嫌诽谤被刑拘,之后又被逮捕。“彭水诗案”发生后,经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的不依法办案。最终秦中飞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请结合本案分析司法独立原则。

2.《担保法》第54条第2项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而《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显然,我国《担保法》对于数个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竞存情形下的顺位问题,采取的是“设定在先”的原则,而该解释否定了《担保法》第54条第2项规定的“设立在先”原则而采取了“同一次序平等原则”。

请分析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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