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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与社会(1)

法的关联论

第一节 法与政治

一、政治概述

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然而,什么是政治呢?长久以来,众说纷纭。

在西方国家,对政治的研究源远流长。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这个概念,是从“城邦(Polis)”这个词衍生而来的,其含义是关于城邦的知识,是研究城邦问题的理论与技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论,对后来的学者影响都是比较大的。如德国学者马科斯·韦伯认为,政治是力求分享或力求影响权力的分享。而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政治是指人们在安排公众事务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它的目标是制定政策,即处理公众事务。

在中国,政治作为孔门有名的四科之一(与德行、语言、文学并称为孔门四科),同样拥有悠久的历史。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认为,政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价值追求,是一种规范的道德。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更加直言不讳,认为政治就是统治阶级用权。在近代,孙中山先生对政治的解释,影响了很大一部分人对政治的理解,孙中山先生是这样解释的: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即管理,合起来管理众人的事务就是政治。

现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则认为政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马克思认为,政治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为核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社会活动。政治是上层建筑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最终会随着阶级的灭亡而消亡,它来源于经济,同时也服务于经济。列宁也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问题乃是全部政治的核心问题和根本问题。

二、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与政治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政治与法虽然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但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现象,这主要表现在职能和形式上的区别。社会当然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但政治则表现为一定阶级或集团以国家、政党、政治组织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它们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组织性。而法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具体规范起人们的行为。如要求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允许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禁止这样行为等。对政治与法律两者的区别或不同有了正确理解后,我们就可以讨论两者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了。

(—)政治对法具有主导和制约作用

1.法的内容中首先包括了政治的要求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就要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要求法律化。因此,正如列宁所讲:“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过是“超政治”的法,对政治来说是一种形式。

2.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

政治是上层建筑中最为活跃的因素,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政权的巩固,总要根据客观形势或条件的要求调整自己的政策或主张,这样就给法律的修改、废止或创制提出了要求和依据。

3.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政治的先进与否直接影响法律的先进与否,特别是反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的表现。一定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有着内在联系。

(二)法对政治起—种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总是服务于一定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并以自身的特殊方式实现政治的要求,按照这一阶级的政治要求以不同的形式确认各阶级在国家的法律地位,调整统治阶级与其他阶级的相互关系。

法按政治的要求把人们的相互关系具体化为普通的行为方式,使政治要求更为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达到调整社会各方面关系的目的。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普遍的影响,对危害统治阶级的行为则采取制裁,从而起到捍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三)法与政治的本质区别

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独立性,法律对政治的功能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当然,承认法律对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画上等号,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合作为法律概念。如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字眼“立法的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很明显,“敌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政治概念,也正是鉴于此,在后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时,将“打击敌人”改为“惩罚犯罪”。

三、法与国家

研究法与政治的关系,就涉及法与国家的关系,因为国家政权问题是政治的最高表现。国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国家的本质,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马克思、恩格斯用唯物史观考察国家,第一次对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的本质作了科学概括。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君主制下差”。列宁也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这个机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或者说国家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它表明:①国家是与阶级紧密相连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②执行阶级压迫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它不是阶级矛盾调和的机关;③国家是一种复杂的机器,它由许多部门组成。国家不仅具有执行阶级压迫的职能,还不同程度地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此外,国家还有保卫国家主权不受外来侵犯的对外职能。

一定的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这区分为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政体”,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方式。例如我国封建社会的政体都是君主专制政权,当代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政体,美国的代议民主制共和政体等。国家结构形式,则指国家整体和局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的主权国家,如日本等。复合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邦、州)组成国家联盟的形式,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美国、加拿大属联邦制。邦联制是几个主权国家的松散结合,在现代是罕见的。一种国家形式,具体到每个国家都会有差别。同一本质的国家采取的形式往往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

在国际法上,现代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主权,是指拥有充分的权力维护对外独立,对内政治秩序以及在其领土内拥有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制度的最高权和独立权。政府即政权和机构,如不拥有主权,并不能成为国家。在国内法上,国家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国家同自然人一样拥有独立的人格和意思,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国家一词是指法律上组织起来的并且人格化的社会,由于国家人格化和被看成一‘法人’,国家可以拥有财产,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提供服务设施,对犯罪分子加以起诉等”。

在研究法律与国家关系问题时,我们主要把“国家”的概念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一种具有合法管理权力的、特殊的政治组织。一般来说,“国家”一词是指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官僚集团组成的一套机构,是来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

法和国家的关系极为密切。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1.从法的创立和实施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原本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只有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在社会上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2.从国家性质直接标志法的性质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

虽然法和国家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根据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但是国家的性质及发展变化则是法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直接标志。如由奴隶制法过渡到封建制法,由封建制法过渡到资本主义法,由资本主义法过渡到社会主义法,都是以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为其直接标志的。

3.从国家职能和任务规定法的作用和任务上看法对国家的依赖

如我国随着国家的中心任务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任务也首先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是为国家中心任务服务的。

4.国家的形式对法的创立、存在的形式以及实施方面的特点也有直接影响

就国家的管理形式而言,如在君主专制政体下,立法权主要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的任务突出地表现为维护君权;而在共和制国家,立法权通常掌握在一定形式的会议或代表机关手里(奴隶制时期的人民大会、现代国家的议会),这些议会制定的法律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又如,在单一制国家通常只有一个立法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全国只有一部宪法;而在联邦制国家,除有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宪法外,联邦的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立法机关和宪法。

(二)国家离不开法律,国不能无法而治

国家的形式、结构及各种基础制度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定下来,从而使他们合法化,为人们所了解和遵循,同时保障它们自身的运作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国家职能需要借助法予以实现。国家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它以法指导国家职能,保障国家职能高效有序的行使。如果国家活动不以法为依据,那就必须要以掌权者个人意志为依据,结果往往不能有效地执行和实现国家职能,甚至使国家活动背离本阶级的根本利益。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制度。一定的法也体现了一定阶级实行阶级统治或国家管理在经验上的积累。这些阶级在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过程中,总是在不断地总结经验,以便更有效地实行阶级统治和对社会各个方面事务进行国家管理。法在这样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名义制定出来,从而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①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的系统的表现。

②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③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

④法律能增加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

⑤法律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的作用。

四、法与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概述

一个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也是重要的政治现象。所谓政党政策,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可见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政党政策的范围不仅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而且也包括民主党派(各参政党)的政策,既包括中央的政策,也包括地方的政策。一般所说的“党的政策”通常是指执政党的中央政策。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政府)的政策是具有权威性的。

政策的内容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执政党的总政策,就是指固定执政党在某个历史时期根本的、全局性的总路线,它决定着执政党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在国家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总政策一经制定,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一般是不会改变的,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执政党的基本政策,是指执政党在某一领域的某一方面,为实现总任务、总政策所规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执政党的基本政策在指导国家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虽然是从属于总政策的,但是也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执政党的具体政策,主要是指在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的指导下,执政党为了解决某一类或某一具体的问题,或为了完成某一项具体工作所规定的具体行动准则。同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相比,具体政策具有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具体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正是保障整个政策体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必需的。当然,执政党政策的层次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政策的层次性,反映了社会实际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以及政策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区分执政党政策的层次性,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政策来自共产党,国家政策来自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但很多政策往往既是党的政策也是国家的政策,我们主要讨论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

(二)政策有其不同于法律规范的特点

1.两者所体现的意志的属性不同

在我国,虽然国家法律和执政党政策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机构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属于国家意识形态,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仅仅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党的政策转化为法的不同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通过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加以制定。这种转化不只是表现在形式上,而是有实质性的内容。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以经过实践检验而更加成熟的党的政策为基础,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的意见,使党的主张同广大人民的意见达到统一,最终形成人民的共同意志。

2.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度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造出来的。狭义的法律仅能由有权制定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仅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而党的政策只能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常设机构制定。法具有国家意志,党的政策代表党的意志。

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来表现,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党的政策以纲领、指示、决议、宣言、声明,报告等形式表现,依靠宣传教育的方式来实现;对党员还可以纪律制裁作保证。另外,法律必须是公开的,而执政党的政策尤其是具体的政策,有时可能是“秘密”的,甚至是“机密”的。因而,党章往往要求党员必须“保守党的秘密”。

4.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由于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作用主要是依靠政策来实现的,以此,党的政策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作用。而国家法律一般调整那些对社会整体状况有直接和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具体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来调整的。当然,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交错,有重合,但也有区别。总的来说,法所调整的是对这个国家或社会有重大的和直接影响的并需要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而政策比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泛和全面。

5.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党的政策一般则比较原则,但执行效应快

法律由于它的对象的特点,经一定程序制定后,它比较稳定,作为社会规范必须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党的政策往往是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个目标或计划,因此原则性较强。但政策由于通过上下传达及新闻媒介的宣传,它的传播快捷并广泛深入。

总之,法律和政策的区别,表明两者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各有其特殊性和特殊作用。因此,既不能以党的政策去代替国家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党的政策,削弱政策的指导作用。

(三)党的政策与法的相互关系

党的政策和法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两者是一致的。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相互关系,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失误,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

理论上,人们往往认为政策和法律有主次之分,认为政策决定法律,结果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重政策而轻法律,有时甚至以政策来代替法律。历史已经证明,这种认识是极为不正确的。法律和政策是两个不同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都是现代化建设所不可缺少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发展。具体来说,他们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核心,宪法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当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党的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党所面临的任务,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规律。因此,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共产党的政策作指导。

总体上说,党的政策对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指导作用。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政策的指导,有关法律的活动当然也离不开政策的指导。但是这种指导并不意味着政策高于法律、决定法律。执政党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政策和基本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

在我国,执政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党的政策是在集中人民的共同意愿,反映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以党的政策为依据,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也就能够保证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这种意义上,有人说“政策是法的灵魂”,没有一定的政策指导,立法的目的就很难确定,就无法确定权利义务。

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并不是一切党的政策都需要制定为法律。在制定法律时要贯彻党的政策精神,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党的政策,而是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把政策的精神贯穿于法律条文中。

(2)在实施法律中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指导

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并与形势相适应,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合乎实际。只有理解了党的政策,才能正确、全面地掌握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从而更好地去执行法律。但是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是一种思想性的指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适用法律与政策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不顾法律的规定,甚至借口执行政策而违反法律规定。简言之,不能把坚持依法办事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对立起来。

(3)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党的政策办事

这时,党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在起着法律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今天立法日益健全,已经基本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就必须既要贯彻执政党的政策,更要强调依法办事。执政党“依法治国”,即依靠法律手段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业,正确体现自己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

2.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不仅体现在政策对法有指导作用,也体现在法对党的政策也有制约的作用。这就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当然,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党的政策的制约,还体现在通过法治有力地促进和保证党的政策的实施。

总之,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执政党政策的指导,执政党政策的贯彻和实现也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推动。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存在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法与经济的联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这是因为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种种社会经济现象中,社会生产方式即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生产方式的统一和运动,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决定其他各种经济现象发展状况的根本因素。

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上。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其中生产方式直接决定法律,生产力间接决定法律。

一、法与生产关系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即生产力;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这两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过来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联系以及把这种联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体制。生产关系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四个环节。三个方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在人们之间分配产品的形式(即分配关系)。四个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与上层建筑概念相对应,生产关系就是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法在本质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每一种经济基础都有自己特定类型的法。

2.法的变更与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

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社会类型到另一种社会类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每一种社会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发生量的变化,法律也往往不断调整自己反映发展变化的生产关系不同的内在要求。

3.法的本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法的本质,即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4.法的内容决定于经济基础

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十分注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有明确的体现。

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义的公共生活规则。当然,在我们强调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同时,必须明确:第一,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但是,“这并不像某些人为着简便起见而设想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就是说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致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

(二)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这是唯物的,但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即法服务于经济基础,这又是辩证的。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根本利益之所在。当法所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则是积极的;否则,是消极的。法对经济基础的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对自己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起着确认、引导和保障的作用

(1)法对经济基础的确认作用

法积极地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维护基本的经济制度。例如,现阶段我国的法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法对经济基础的引导作用

法不仅确认经济关系,而且引导经济关系。法引导经济关系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如投资法引导资本的流向,财政法、税收法引导正确分配,合同法引导民事合同行为等。

(3)法对经济基础的保障作用

体现为以下3点:①法制裁一切敌对势力对现存经济基础的破坏。如我国现行刑法严惩侵犯市场经济主体的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②法通过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保障经济基础。这里的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的、文化的、家庭的、公共生活的等多方面。③法保证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促进经济的发展。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法反映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法以国家强制力督促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2.法对旧经济基础的改造作用

当一种社会形态代替另一种社会形态时,新旧法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是很突出的。但是有两种不同情形:其一,同属于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新旧法之间一般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因而一部分旧法可以由新法继续袭用,或者加以改造后继续袭用。如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后,它可以沿袭关于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那些法律。其二,在经济基础完全不同的情形下,新旧法之间的矛盾则非常尖锐,新法往往要否定旧法体系后才能建立起来。如新中国一成立,就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新法先摧毁与之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然后在确认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自身,这并不违反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原理。因为,一方面,与新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虽然在旧社会不占统治地位,但正处在萌芽、发展之中;另一方面,与新法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一旦建立起来,新法则迅速地确认和保障它、适应它,这是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二、法与生产力

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是由生产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参加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其他一切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在任何社会中,生产力始终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低,都同社会生产力有着直接联系,生产力标准是衡量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标准。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其实最终要从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来说明。这是因为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生产力决定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客观规律的表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决定法的性质、内容以及法的变化和发展,上述经济基础对法的能动作用只是生产力对上层建筑作用的中介;另一方面,法对社会生产力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它可能保证或推动社会生产力,也可能束缚或破坏生产力,这取决于它所保护的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对社会主义法的决定作用

第一,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应考虑所制定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从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

第二,在制定社会主义法时,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在我国现阶段,物质利益关系涉及诸多方面,立法时应善于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要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为法律权利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不断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不断增长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不断增长的权利要求。如何把法律上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提供的物质基础。否则就像没有经济增长的滥发纸币会造成通货膨胀一样,没有不断增长的生产力为依托,规定法律权利的法典也会贬值。

生产力如何发展,从生产力本身内部出发进行分析,是生产力三要素的问题:生产主体的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和积极性的发挥,劳动工具水平的提高以及劳动对象的合理开发利用。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对劳动者有关的法律规定,科技文化方面的法律以及促进它在生产工具中的凝结,和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生产力的三要素受到生产关系的制约,如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除了技术之外,还有对主体的利益驱动,需要法律权利义务对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关系就是利益关系,生产关系的调整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同样,我国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调整利益关系,法律随着生产实践的发展,要根据需要进行权利义务的调整。法律权利的配置对经济效率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不同的配置会产生不同的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发展社会主义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我国法律按照这个标准配置权利义务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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