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体条件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对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兵员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格。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0~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1986年后提高到1.60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前要求在1.50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以后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的身体条件也提出了不同要求。
4.文化条件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年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非农业户口)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二)兵役登记
1955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兵役委员会领导下,由兵役局组织实施。区、乡专人负责办理。凡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目测合格者,一律参加登记。登记时以乡为单位,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
1956年的兵役登记与选举工作结合进行,采取由上而下、边摸底边排队边登记的办法,从户口册中摘抄适龄青年情况,交农业社逐个了解,然后由下而上将摸底情况集中到区、乡审定,再界定应登、免登、不登人员。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平时征集
洛川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54年,1967年、1988年未征,1969年、1976年、1989年两次征集外,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数量较多的兵员。
1.成立机构每年征兵前期,洛川县县、乡都要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1954年首次义务兵试点征集时,洛川县成立征集委员会。1956年征集时成立县兵役委员会。1960年改称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洛川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业务。1980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武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同时成立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武部(兵役局)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各乡、镇(人民公社)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每年部署征兵前,洛川县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都要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工作,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2.宣传动员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工作全过程。1959年以前的征兵宣传动员,主要是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的认识,发动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1961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1984年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深入扎实的宣传教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洛川县的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绝大部分年份都保持在90%以上,年年都能足额完成征兵任务。
3.体格检查兵员身体素质是部队战斗力的基础。在历年的征兵中,洛川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进行体检。1972年前,每年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较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92年改为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1992~2005年,每年在县人民武装部机关设一个新兵体检站,按乡(镇)排序体检。并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政治审查1958以前的政审,先由基层党支部保送,再由征集站审查,最后县兵役委员会把关审定。1958年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对目测合格者进行初审,体检过程中进行政审,定兵前还要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靠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查。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重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应征公民流动性大,政审时注重内查外调,多方联审,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查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组政审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兵役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治审查做了进一步明确。
5.审定兵员1979年前,定兵由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吸收体检组、政审组和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决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对象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审定。1980年后,优先优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本人及家属入伍动机端正、三好学生、先进个人、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对入伍动机不纯、身体有“边缘”问题、群众有反映一时难以查清者,从严把关。1985~1993年,由征兵办公室各组长并吸收接兵部队领导参加的征兵办公室会议,确定新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2年以后每年征兵时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子女入伍,以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1993年,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对预定新兵进行文化测试,旨在了解掌握应征青年真实的学历和实际的文化水平,防止假学历、假文凭,以保证新兵文化质量。1994年后,应征新兵的政审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和专武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定兵后,向社会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者坚决调整,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