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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1 经济法概述

学习目标

(1)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了解经济法的特征和作用。

(3)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任务描述

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为后面学习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打下理论基础。

导入案例

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门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在第3年,该公司要求陈某增加租赁费,否则解除租赁合同。后双方协商不成,发生纠纷。

案例思考

(1)你认为该公司与陈某之间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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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济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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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和资格、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功能。学习和了解经济法有关基础知识,对于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链接

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最早使用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名著《自然法典》中首先被提出,但现代意义上开始使用并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却是在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此后经济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承认和接受,并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领域的立法当中。在立法上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国家是德国,它于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用经济法命名的法规。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第一部将经济法系统化的经济法典。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地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1.1.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理解这个概念时注意:①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由若干个经济法律法规组成的;②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普遍联系;③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而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根本的区别。

1.1.2 经济法特征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是一定范围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维护公平竞争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是指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管理关系。

(2)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经济性。

立法机关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既有授权性调整方法,也有禁止性、限制性的调整方法;既有奖励性的调整方法,也有惩罚性、补偿性的调整方法;对经济违法者,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经济法的发展变化具有政策性。

国家的经济政策虽然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政策也应随之发生变化,经济法要随时根据国家意志的需要赋予政策以法的效率,并根据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1.1.3 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存在或表现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中规定的经济制度等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现行的经济法大部分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是指省级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市的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文件。

(8)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条约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或协定生效后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如外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1.2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下面将要介绍的几种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吸收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制度而产生的调整财产关系的几项制度。

1.2.1 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案例1-1

一个新上任的总经理对一个上门讨债的客户说:“我是这个企业的法人,我又没有欠你的债,讨债去找老经理去,我们的老法人已经退休了。”

请分析:总经理的一番话是否有道理?

案例分析

这位总经理说的话没有道理。这里有两处错,一是这位总经理不是法人,老经理也不是法人,他们均是法定代表人。二是老经理退休了,但原法人所欠债务不能因为人员的变动而变动,其债务还是应该清偿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包括两种合法的成立程序,即登记程序成立和命令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财产和经费并不强调归其所有,而是强调能独立支配和利用。同时要求法人组织的财产、共同出资人的其他财产,以及同其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能界定清楚,不能有直接的联系。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必须有符合规范化要求的名称;法人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能机构所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基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法人的种类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中,不包括享有某些纯属由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的资格。

(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根本上是平等的,但不同法人的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则有所不同。如企业法人享有从事营利性活动权利的资格,其他法人却不具有。企业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剥夺。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符,故不同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彼此有别。

(2)国家依法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必要的限制,如责令企业法人停业整顿,实际即暂时停止了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但这并不禁止其从事必要的经济活动。除非法人资格消灭,其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剥夺。

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法人的成立有两种方式:由国家主管机关命令成立。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成立;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成立。如企业法人的成立,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重大改变或变动。如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3)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终止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一般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其他原因。企业法人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1.2.2 财产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权本身并不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财产必须投入运转(营),才能保值增值,才能增加所有权人的利益。实现财产增值的通常办法是所有权人将所有权权能中的部分权利,有偿地暂时让渡给他人,以得到利益回报。现代主要的让渡方式是租赁、承包,以及向股份制企业投资等。

2.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特征。即权利人不同其他任何人分享所有权。

3.所有权的种类

主要分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民事主体所有权包括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各种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

4.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应依法取得。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是指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也可通过接受他人赠与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①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②权利人放弃所有权;③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④所有权客体灭失;⑤被国家依法收缴。

1.2.3 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案例1-2

王玲的父母死亡后,在农村老家留下三间房子由王玲继承。王玲在城里工作,不在老家住,老家的房子对她没有用处,她决定把这三间房子卖掉。但她不了解当地的房价,一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买主,就委托在当地的一个亲戚徐永明替自己卖房。半年后,徐永明以每间房子1000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李某,然后将房款3000元寄给了王玲。王玲接到钱款后,傻了,怎么就这么点钱呢。但她没有办法,只能自认倒霉了。

请分析:徐永明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具备代理的特征?

案例分析

答案请参考“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如代订合同、代理诉讼等,凡不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法律上的代理,如整理资料、代请假等。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就不是代理,如信托公司、寄售商店,虽然接受别人委托销售货物,但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各项活动。

(4)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这是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委托。法定委托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不需要被委托人委托,而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加以确定。如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他们的监护人做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因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当事人指定其代理人。被指定的人,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3.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2)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

5.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1.2.4 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有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为债权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和所有权有密切的关系,都属于财产权。所有权是取得债权的基础和前提,债权导致所有权的转移和取得。

2.债的分类

债按标的物划分,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按主体人数划分,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按内容可否由当事人选择划分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3.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因合同所生之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等。合同之债是债的最典型的形式。

(2)债的变更。债的变更是指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改变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债的变更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因法律规定或者国家计划的变更;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

(3)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债因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及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等法律事实而消灭。

1.2.5 担保制度

担保是旨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在信贷、买卖、货物运输、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一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做担保或反担保。

担保制度见4.4.3合同担保。

1.3 经济法律关系

1.3.1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的基本含义包括: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1.3.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备条件。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是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小贴士

你知道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吗?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①权利能力及其取得方式。

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可以有两种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即依照法律规定一定条件取得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取得,具体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情形。二是授权取得。即依据法定授权而取得对社会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如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承包关系中的发包方。

②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能够以自己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有行为能力,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不管什么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根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职能来分,可以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包括:①国家行政机关。②国家权力机关。③由国家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①社会组织。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是指拥有独立资产,以盈利为目的,具备相当组织机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实体。还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组织。它们往往以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社会团体是指由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据自愿的原则组织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协会等。它们以法人的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②内部组织。内部组织是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机构等相对独立的单位。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有关人员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等情况下,会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而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③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④国家。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国库券、国债时,国家成了国库券、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如,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时,国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没有经济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理解这一概念把握:①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和自己的意志进行一定的经济行为或不进行一定行为。如国有企业有权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有权拒绝摊派等。②经济法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等。③经济法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保护。如权利人的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其返还侵占物。

(3)经济权利的具体内容。

①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经营权。

经营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他物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济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对应,有什么内容的所有权,就有什么性质的经营权。

③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主要包括: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处罚权。

④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权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赔偿权、请求调解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

(4)经济义务。

知识链接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经济义务包括以下的含义: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义务主体的义务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义务主体须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义务的种类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义务;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不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5)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互依存,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有经济义务。经济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物是指可以为主体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最广泛的客体。

②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行为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利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行为等;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包括缴付一定的财物、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劳务等行为。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科学发明、发现、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本章实训

一、实训目标

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正确认识经济法是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掌握法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代理、所有权、债权、担保制度的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进行实际问题的应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训步骤

(1)针对基础理论学习内容,由教师提出问题:

①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特征?

②本章学习了哪些相关的法律制度?

③经济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2)根据市场实际收集案例、实例。

(3)学生分组对收集的案例、实例进行分析讨论。

(4)案例分析题(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工作、生活、社会中的实际问题)。

甲公司授权其职员张某到外地购买150台电视,并开具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150台电视买卖合同后,乙又向张某推销音响。张某觉得该音响质量、样式均不错,且价格合适,在当地也很畅销,便未请示公司,利用甲公司交给他的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又签了一份100台音响的买卖合同。请分析: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5)根据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应该掌握的知识内容,出现的问题,谈谈你对经济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学习应用中的困难。

(6)教师进行课堂总结。

三、实训注意事项

(1)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案例、实例的收集和讨论。

(2)引用典型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3)学生组长要切实负责,使讨论形成气氛,取得效果。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是一定范围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是具有________和________,依法独立享有________和承担________的组织。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________,经济法的内容具有________,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________,经济法的发展变化具有________。

4.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的权利。

5.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7.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________。

8.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________所进行的经济活动。行为可分为:①________;②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自()年以来,广泛使用“经济法”一词。

A.1775

B.1865

C.1949

D.1979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A.实施对象

B.执行内容

C.当事人

D.指导者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

A.经济职权

B.财产所有权

C.经营权

D.承包经营权

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

B.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C.经济权益

D.主体、内容和客体

5.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A.责任

B.资格

C.义务

D.权利

6.代理的种类有()。

A.委托代理、他人代理和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C.授权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D.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专人代理

7.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是()。

A.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B.法人

C.自然人

D.国家

8.经济权利通过()来实现。

A.经济权利主体为一定的行为

B.经济权利主体不为一定的行为

C.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D.经济权利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9.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

A.国家权力机关

B.财政机关

C.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D.国家审判机关

10.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种类有()。

A.经济行为、有形物和无形物

B.经济行为、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

C.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D.经济行为和知识财富

三、判断题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有行为能力才能进行经济活动。()

3.土地所有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经济法并非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只是调整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即调整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

5.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的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提出的。()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是经济法主体。()

7.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如何与第三人谈判和决定是否发生法律关系。()

四、名词解释

1.经济法

2.经济法律关系

3.法人

4.经济法主体

五、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我国经济法存在和表现的主要形式。

3.法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六、案例分析题

1.吴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南北干货。一日,吴某听说马某回宁夏探亲,恳请马某在宁夏代购枸杞若干,其规格、价格及运输吴某都作了一一交代,马某起程不到一周吴某突然患脑血栓不治而亡。马某不知情,依约买好枸杞若干,电告马某收货,并告知尚有部分尾款未付清,待其回来再结。吴某家人因忙于吴某的丧事,未及时收货,致使枸杞滞留仓库受损。马某探亲归来,方知吴某去世。遂要求吴某家人结清尾款。吴某家人以吴某死亡,委托终止为由,不但不结清尾款,还要求马某返还吴某生前给付的货款,马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请分析:

(1)马某的代理权是否因吴某死亡而终止?

(2)马某能否请求吴某家人结清所欠尾款?

(3)枸杞因滞留仓库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甲企业以其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甲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未能按期还款。请分析:乙银行是否有权以作抵押的厂房折价或拍卖、变卖厂房的价款受偿?

3.某市在招商引资中,由市政府出面,甲公司与某境外企业达成一笔10亿美元的合同,在该境外企业的要求下,该市政府为合同作了保证。请分析:该市政府为该合同所作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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