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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企业法(1)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1)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特征、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等内容。

(2)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期限、解散和清算等内容。

(3)学会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任务描述

学习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初步学会运用相关法律分析处理企业运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

导入案例

林某大学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生计困难。林某的姑姑在出版社工作,鼓励他自主创业,并建议他在某大学附近开一家书店,代销其出版社的书籍,出版社负责供书,待书售出后再付书款。但林某担心自己缺乏注册资金,无法通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林某到工商局打听得知,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案例思考

林某开书店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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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单一业主制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④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①守法原则。②依法纳税原则。③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原则。

④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1.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2-1

吴某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30年退休了,2009年3月的某天,他突然萌发做生意的念头,便到工商局领表准备注册一个“祥和公司”,可是他提拔的一位科长说什么也不给他注册登记。吴某对这位科长大发雷霆,要求其撤销其行为,为他注册“祥和公司”。

请分析:这位科长为什么不给老领导的“祥和公司”注册?

案例分析

老领导吴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注册独资企业是可以的,但因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注册所谓的“公司”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当面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的登记。

2.1.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①自行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业事务。

②委托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委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①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②用工管理事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③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2.1.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法定事由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解散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程序:

(1)通知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理企业财产。

(3)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所欠税务;其他债务。

(4)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2 合伙企业法

2.2.1 合伙企业法概述

知识链接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广义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规定、规范合伙企业合作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2.2 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

知识链接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投资建立合伙企业的行为。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案例2-2

吴某为某派出所的民警,他的几个好朋友拟合伙开办一个水产养殖企业,准备邀请吴某作为合伙人。

请分析:吴某的合伙人资格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因此,吴某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知识链接

合伙协议与载明事项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支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是指企业筹备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申请,登记机关依照程序对企业设立的有关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行为。登记程序如下:①申请。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②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三部分: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他财产。

小贴士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即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共同执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处理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的一种执行形式。一般小规模的合伙企业采用这种执行形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执行是指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一种执行形式。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便被称为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采用这种执行形式。但采用这种形式的,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由执行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下列事务必须采用共同执行方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地;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或者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根据自己的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其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入伙与退伙

(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小贴士

新入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要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有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退伙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退出合伙企业。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

小贴士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小贴士

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作为合伙人资格而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贴士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上述规定的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是指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该合伙人因而必须退伙。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2.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里,专业服务机构是指拥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并以该技能执业的人,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医生的诊所等,为执业需要而组织的服务性经营实体。为了标明企业性质以区别一般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1.合伙债务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业风险基金

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要求该类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职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2-3

王某、李某和刘某三人成立了一家合伙制的妇产科诊所。由于王某的重大失误,致使产妇林某的新生儿右臂骨折,其家属要求诊所承担赔偿责任。

请分析: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王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王某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2.2.4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和名称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由于不同领域的投资情况可能有所区别,为保证对一些特定领域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需要,该法进一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另有规定的,可不受50人的限制。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了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区别,又使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能了解企业的性质,以利于监管机构的工作联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于不同性质合伙人在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法律对各类合伙人的责任与权利分别作了规定,为方便合伙协议对不同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的事务执行等作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尽管法律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企业事务,但他们有对企业经营通过适当的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如参与选择普通合伙人、参与收益分配等。为区别其参与活动与执行事务的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从事下列行为,不视为参与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小贴士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有以下权利: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④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7.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资格继承

(1)有限合伙人的入伙。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与资格继承。

《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①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③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8.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5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又叫散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知识链接

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清偿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如下:

(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公告债权人和申报债权。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清算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招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④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知识链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2.3.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于1988年4月13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

2.3.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产品为社会所需;②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③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④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⑤有自己的组织机构;⑥有明确的经营范围;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立的程序。

①审批。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②登记。拟设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审批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正式成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

(1)企业变更的形式。

①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变更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立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立合并是指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②分立。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的形式:一是派生分立,即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企业以全部财产和业务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原企业解散。

③其他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如改变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加或撤销分支机构等。

(2)企业变更的程序。

①申请。即企业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②审批。政府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查批准。其中企业合并或分立的须就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由合并或分立各方达成协议。

③登记。在有关部门批准后30日内,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文件、资料。因合并和分立致使原企业终止的,还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④公告。企业办理完变更登记事项后,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是指该企业的法人资格的消灭和组织的解散。

(1)企业终止的原因。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终止的原因有: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②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依法决定解散的原因有:企业存续届满;企业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企业经营的业务已经完成;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企业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企业的所有者决定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以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终止的原因,以及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

(2)企业终止的程序。

①决定或裁定。当法定终止的原因出现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作出决定,但企业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②清算。企业被撤销,被政府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③登记。企业终止时,应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权债务的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同时企业终止时还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④公告。

2.3.3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根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

具体包括:①生产产品决策权;②经营范围调整权;③指令性计划合同签订权;④指令性计划调整权;⑤指令性计划外任务拒绝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具体包括:①日用工业消费品的定价权;②生产资料的定价权;③劳务的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具体包括:①指令性计划外产品的销售权;②指令性计划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具体包括:①指令性计划物资的采购权;②指令性计划外物资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具体包括:①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和提供其他劳务。

(6)投资决策权。

具体包括:①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还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②企业在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等级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

(7)留用资金支配权。

具体包括: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费补缴上缴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资产处置权。

具体包括: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国家授予其管理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行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联营、兼并权。

具体包括:企业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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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的三种方式

联营的方式有三种:①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取得法人资格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③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联营各方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10)劳动用工权。

具体包括:企业有权自主招工;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有权实行合理的劳动组合;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11)人事管理权。

具体包括: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业有权根据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厂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具体包括: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14)拒绝摊派权。

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具体包括: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承担的义务有: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②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③依法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⑤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⑥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①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②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③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①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②支持和鼓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③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

2.3.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组织机构

1.厂长

(1)厂长的产生和任免。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采取下列方式:①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厂长的法律地位。

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在:①厂长在企业中,对内是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中心,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部责任;②厂长在企业中,对外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权力,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3)厂长的职权。

《企业法》规定,厂长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②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③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④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⑥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此可见,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咨询机构和参谋机构,也不能视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企业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①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②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⑤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开会期间选出的主席团、工会委员会、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只负责主持会议。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专门小组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经常性的。

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由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厂长、工会委员或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2.3.5 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法》及《条例》从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和社会经济管理者两个方面,对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做出规定。

1.政府对企业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务院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通过其有关部门进行的。为了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①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③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④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⑤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励;⑦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⑧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政府对企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

(1)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2)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提供社会福利服务。

(4)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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