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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法(2)

2.3.6 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企业及其领导人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

(2)未按照规定执行指令性计划,或者不履行经济合同,长期拖欠货款的。

(3)对国家直接定价的产品,擅自提价的。

(4)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立项和开工建设的。

(5)因决策失误,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者投产后产品无销路、投资无效益,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6)不具备偿还能力,盲目贷款,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

(7)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8)滥用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9)违反财务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大修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造成企业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

(10)将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或者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的。

(11)在企业变更、终止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处置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

(12)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企业破产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经营权的。

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

(2)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3)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4)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5)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的。

(6)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7)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他厂级领导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9)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编制人员的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10)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11)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12)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3.其他人员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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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小贴士

中外合营企业的主要特征:

①合营企业是由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

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③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和2001年3月15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营企业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合营企业法》遵循了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惯例的原则。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营企业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就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广泛的自主权。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的程序

(1)申请。

中国合营者应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为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合营企业设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度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合营企业,应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审批机构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经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

(3)注册登记。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2.4.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是对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制,对上限未作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为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但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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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4.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我国相关法律对包括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2.4.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各方委派,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的,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章程修改、终止、解散、章程资本增加、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事项时,必须是全体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2.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均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4.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

(2)财务会计管理。

(3)劳动用工管理。

2.4.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其中,从事服务性行业、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行业,资源勘查开发,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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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延长到50年以上。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前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

3.中外合营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的,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制订清算方案。

(3)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4)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者应诉。

2.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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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国合作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作者可以是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投资可多可少,期限可长可短,见效一般较快,因此深受中外合作者欢迎。

中外合作经营,通常是中外合作双方各自提供一定投资条件,双方合作从事特定项目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性质,从法律上讲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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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在法律性质上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①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与双方的出资比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确定,此为法定性的标准;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方式灵活,允许双方约定有一方先行收回投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不允许其中一方先行收回投资;③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既可以组织法人型合作企业,也可以组织合伙型合作企业;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

2.5.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4月13日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是调整合作企业关系的基本法。

2.5.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国家鼓励设立的合作企业有两类:一是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是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的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文件包括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人选名单;审查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3)登记注册。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2.5.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确定投资各方在合作企业中权利与义务关系及指导合作企业运行的文件主要有合作企业的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合作企业合同是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最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章程即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可以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方对合作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影响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作企业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作一方,有权向其他合作者追偿。

(2)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三种:

①董事会制。法人型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长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最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人选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董事会决定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②联合管理制。非法人型合作企业采用联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最高领导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任命或选派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③委托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是指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采用这种管理形式的合作企业,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合作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在实践中,委托管理制还有另一种形式,即经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同意,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

2.5.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1)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合作各方应依法和依合作企业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合作条件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关于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是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其各方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归独立的合作企业法人所有。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用,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2.5.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是按照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而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是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收益分配上,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1)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下列方式先行收回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收回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⑤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案例2-4

中国某市的甲公司与韩国的乙公司商定,共同组建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期限为15年,韩国乙公司在合作期的前十年通过利润分成的办法(税前)先行回收投资,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请分析:甲乙两公司需履行什么手续?

案例分析

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2.5.6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写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约定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算。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2.合作企业的解散

合作企业的解散主要有以下原因: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上述第(2)和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时,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第(3)项所列情况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

《合作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即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2.6 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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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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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资企业法是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2.6.1 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举办两类外资企业:①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即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结余的。②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即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外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1)提交报告。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

报告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地方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等。

(3)审批。

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4)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6.2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6.3 外资企业的管理

1.产、供、销方面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可以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但应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资企业在制订生产经营计划,购买物资、销售产品方面享有与合营企业大致相同的自主权。

2.会计、税收方面的规定

外资企业应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其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此外,外资企业还应向上述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知识链接

外资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

和合营企业相同,外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关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税。根据规定,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①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②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③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但上述进口物质,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或补税。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免征关税。

3.雇用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双方应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就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贸企业工会可进行职工利益的调拨,有权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其执行。

2.6.4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对于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既不做无限期经营的规定,也不做具体规定统一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日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宜已经出现。

3.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的终止,应当及时公告和依法进行清算。其中属于上述(1)~(3)、(6)项所列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破产而终止的,应参照中国有关法律进行清算,如果是由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而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章实训

学习企业法,理解出现经济纠纷应如何处理,应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实训目标

能应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原理、合伙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处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实训步骤

(1)针对基础理论学习内容,由教师提出问题: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学生分组对收集的案例实例进行分析讨论。

(3)案例分析题。

①金某出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甲,为了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获得更高的信誉,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的20万元作为出资。在后来的经营中,欠下了50万元债务,甲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提出变卖金某的住宅,但金某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其爱人的名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请分析:金某的房屋是否应该作为其开设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偿债的财产?

②某个人独资企业A,由甲独资出资设立,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经营过程中,甲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在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凡从事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在经营过程中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14万元。乙向甲请示,但甲不在国内,无法取得联系。为了促成该笔生意,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但是没有讲明自己不具有签订14万元价值合同的事情。请分析:此合同是否对A企业发生效力?

③甲、乙两人开办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在经营中因欠丙60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请分析: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④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三人认为彼此关系很亲密,因而只在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三人中李某是某法院的法官,只能利用节假日经营事务,因而协议中,其分得的利润最少。三人将合伙企业名称定为“英格曼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请分析:指出以上三人设立合伙企业时不合法律规定之处。

(4)学生对讨论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报。

(5)教师进行课堂总结。

三、实训注意事项

(1)教师要引导学生针对案例和实例进行积极的讨论。

(2)引用典型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分析、处理问题的应用能力。

(3)学生组长要切实负责,使讨论形成气氛,取得效果。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________设立,由________投资,财产为________所有,投资人以________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人可以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________出资。

3.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________或者________,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________为基础的,从事________经营活动的,依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5.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企业对社会的义务包括:①________;②________;③________。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________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三种:①________;②________;③________。

8.国家鼓励举办两类外资企业:①________;②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的企业。

A.一个自然人

B.一个国家机关

C.一个外国人

D.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连续()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A.6个月、6个月

B.12个月、12个月

C.6个月、12个月

D.12个月、6个月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A.中心

B.店

C.工作室

D.有限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当然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事由出现

B.未履行出资义务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5.合伙人应当具有()。

A.民事行为能力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

6.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A.登记申请书

B.合伙协议书

C.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照法律以()承担法律责任。

A.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B.个人财产

C.家庭财产

D.国家财产

8.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审查同意。

A.职工代表大会

B.上级主管部门

C.监事会

D.稽查特派员

9.()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A.工会委员会

B.监事会

C.管理委员会

D.职工代表大会

10.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

A.以机器设备出资

B.以工业产权出资

C.以已作质物的专利权出资

D.以外币出资

11.()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

A.50万元人民币

B.30万元人民币

C.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的总和

D.基本建设基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13.()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监事会

D.董事会

14.合作企业的审批机关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A.1个月

B.3个月

C.45日

D.90日

1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A.10

B.50

C.100

D.1000

16.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额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是()。

A.15%

B.20%

C.25%

D.50%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无限公司

D.两合公司

18.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是10年至30年,经()特别批准,可以在50年以上。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商务部

D.国家计委

三、判断题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只能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不必签订劳动合同。()

4.合伙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5.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可以不通知其他合伙人。()

6.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8.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3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

9.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5.外资企业

五、简答题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

3.简述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类型。

4.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哪些经营权?

5.简述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6.简述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7.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8.简述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六、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三人属于一个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的比例均以出资份额比例为准,即甲承担40%,乙和丙各承担30%。该合伙企业欠某企业债务为5万元,而企业所有财产只有3万元,由于不足清偿,甲又拿出11000元,乙拿出9000元用于清偿。

请分析:

(1)甲和乙可否向丙追偿?

(2)若请求追偿,甲和乙可向丙追偿多少?

2.甲、乙、丙三人协商举办一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的合伙事项。甲在合伙前欠王某5万元未还,而王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5万元。王某主张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乙在卖货途中违章驾车,使行人张某受伤,发生医药费1万元,甲与丙认为,车祸是由乙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个月后,丙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其作为出资的设备。张某伤愈后要丙支付医药费被拒绝。请分析本案中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标明的内容有:(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2)该企业董事会由9人组成,董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自设财务管理机构,不受当地财政税务机关管理,仅向外方所在国报送财务报表;(4)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5)合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

在其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1)该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外方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

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明,当年全部产值将达1500万美元,其中出口所得为500万美元。该企业拟通过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由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准。请分析: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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