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不属于犯罪。
(二)、典型案例
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
案例一: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李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夫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
案例二:陈女士的丈夫是一名事业有成的男性,家庭关系也一直很和睦。忽然一段时间,丈夫刘某开始经常不回家。陈女士据知情人士的透露得知,丈夫在外面有了“二奶”小丽。于是一天陈女士伙同其姐姐大陈,共同来到了丈夫刘某与小丽共同租住的房子,预备捉奸。以查电费为由,两人进入到了该房屋,发现丈夫刘某就在此处。于是大打出手,将房屋内的电视、电灯、微波炉等电器砸碎后两人仍不解气。在丈夫和小丽要求她们“滚出”房屋的情况下,两人更是气急,继续摊砸屋里的其他设备。后被丈夫报警阻止。最终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陈女士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姐姐有期徒刑11个月。
与别的女人通奸,妻子作为受害者去“蹲守”以“捉奸捉双”。“捉奸”往往采取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辅以人身强制手段,对他人隐私予以暴露。因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而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给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潜在的威胁;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和践踏。这样本来的受害者却要承担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案例四:还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钱某是某镇土管所所长,其依法查处了违法建筑围墙的相对人印某,印某怀恨在心,遂闯入钱的家中,无理取闹,给钱某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也应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案例五:除此以外,还有以玩乐为目的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家中的情形。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可能被界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据新闻报道,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家小区的10名物业保安,趁业主长期不在家,非法潜入业主别墅吃喝玩乐一顿“祸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中的6名保安提起公诉。
2003年,沈阳市民郭某在城郊购买了一套260多平方米的二层别墅,随后将别墅装修一新。由于长时间工作繁忙,郭某很少来别墅生活。后当郭某的朋友准备购买时,便带着两名朋友来别墅看看。这一看让一行人吓了一跳,别墅已经被破坏得不成样子:一楼客厅安装的大背投电视已被人拆卸搬到了二楼;在一楼、二楼室内的地毯上,全是脏脚印和小食品塑料袋、饮料瓶和烟头;因烟头未熄便扔在地毯上,地毯被烧烫得到处都是洞……在二楼的一间卧室里,竟然有一名男子躺在床上睡觉。郭某和朋友当即将该名男子控制住,并在第一时间报了警。
经讯问,被抓获的青年男子朱某交代自己是佳地园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警方根据线索,又先后将曾进入郭某别墅的物业保安杨某、陶某等其他9人抓捕归案。
后检察院,今年3月初,物业保安杨某、陶某巡逻至郭某别墅处时,发现窗户未关严,二人便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在一楼的背投电视上发现了多把室内各个房间的钥匙。在看到该别墅业主经常不来住后,10名保安陆续在值班时间单独或结伙潜入郭某别墅,吃喝玩乐。
后杨某、陶某、朱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另2名保安经教育释放。检察院在审查认定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中杨某、陶某等6人提起了公诉。
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侦破案件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开拆信件以外,任何人不得开拆别人的信件,否则,是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冶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而所谓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成立条件
首先: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最后:侵犯通信自由罪行为人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是某校的邮件收发员,对于本校女教师秦某美貌垂涎日久,曾数次向其求爱,遭到拒绝。李某怀疑秦某已有相好,便多次利用收发信件之便利,私拆偷阅秦某之信件。当发现信件中确实有人称赞秦某漂亮,向其求婚时,被告人李某便醋意勃发,私下散布信中的内容。说秦某玩弄他人感情,凭着自己的容貌,搞多角恋爱等。秦某得知自己信件被人偷拆后,异常苦恼,为了澄清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了李某。
法院认为李某出于报复秦某拒绝其求婚的恶劣动机,多次非法开拆秦某信件,并私自散布信件内容,诋毁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而且情节严重,完全符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对其处以了6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法律规定,除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开拆他人信件。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父母或者有其他管理权的人,如长辈、老师、上司等都无权开拆他人信件。否则就很可能构成违法。
某校男生赵某,14岁,是班长,按照班主任梁某的要求,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一一开拆审查,以此对发现有早恋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同学进行教育。2003年6月的一天,赵某收到班上同学孙某(女,14岁)的一封信,打开一看,是另一中学生给陈某某写的求爱信。赵某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立即把孙某叫到办公室教育了一番,感到现在早恋的问题非常严重,为了杀一儆百,让其在班上作检讨。孙某不服,与老师争辩,并拒绝在班上作检查,班主任非常生气,不准孙某上课,把孙某锁在宿舍两天,叫她闭门思过。第三天,孙某实在想不通,在宿舍触电自杀。
后该班主任被判刑入狱。这里由于赵某还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16岁),所以不能构成犯罪。而班主任的行为则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事实上,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小于10岁的孩童)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否则就构成了违法。因而,如果是10岁以上的孩子,即使未成年,也享有自己开拆并不让他人知晓信件内容的权利。如果父母一味的凭借自己的地位强迫孩子让其开拆信件、得知信件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三:除了,私自开拆信件,隐匿信件情节严重,也构成本罪。
在广东省广州市,某黄姓男子疯狂盗窃1000多封国内国际信件、包裹领取通知单等,目的却只是为了当废品卖来赚钱。广州市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最终判决黄某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无独有偶的是北京的一名送报员利用自己掌握小区信箱钥匙的便利,盗取小区居民信件300余封。最终也被判处了拘役5个月。
案例四: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电子邮件、QQ号码作为通信工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电子邮件、QQ号码和传统通信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侵犯它们都有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例如:广东省的盗窃QQ号码的案件。
2004年5月,曾某受聘入职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无业人员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的账号密码,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的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两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2005年7月,深圳警方破获此案,并将曾某、杨某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