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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撇清劳动保险与人身伤害赔偿的暧昧——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法律责任

【案情概述】

原告谢绍意(父)、李兰香(母)、黄女仔(妻)、谢贤刚(子)的近亲属谢明锋系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谢明锋在2007年10月16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

经华劲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被告赣州市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作出《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其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即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补足其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认定谢明锋直系亲属经民事调解获得的民事赔偿总额即11.15万元已高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6.994331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无需补偿。原告谢绍意、李兰香、谢贤刚可享受每人每月294元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不服,遂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一审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重新核定谢明锋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诉称,《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的,但《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上位法现已经变为《工伤保险条例》,而该条例并没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内容,即被告援引第三十七条与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适用法规错误应该被撤销。

被告辩称,《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第一,江西省政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该类工伤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明确由各地市作出相关规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第三、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所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之间是一种替代补偿、两者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双重赔偿关系。

【司法判决拟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该院遂判决:维持被告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关于赣州华劲纸业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明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意见》,驳回原告谢绍意、李兰香、黄女仔、谢贤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赣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工伤保险是为劳动者做的一件防弹衣,为的就是万一哪天出了工作事故,人身受到伤害被弹出老远连人都找不到,即使找不到人也不要紧,还有钱留下来了嘛。但是不要忘了,这防弹衣只是最基本的预防,预防没钱治疗,没钱支持家庭生活,可这绝不是什么铁布衫,刀枪不入。工作伤害都是职业中不可避免的伤害,而且有些职业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很高的工作,工伤保险只是最低程度的金钱保障,连避免职业本身存在的伤害都做不到了。

劳动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得到帮助和补偿而由国家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障,它与劳动过程中其他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并不冲突。假使劳动者因工作伤害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此伤害是职业本身的原因造成,而非用人单位过错或者他人的伤害而出现,则这里只有工伤保险而没有其他法律责任。反之,则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当享有,而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第三者赔偿的法定权利并不能因为工作保险的享受而丧失。

总结陈词:劳动保险和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赔偿本身就是两个运行不悖的系统,但是我们许多糊涂的人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却把它们强行杂糅到一起,自以为是地认为它们存在竞合,有了劳动保险赔偿,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了。这是相当严重的法律关系的分析错误。如果再有什么专家说工伤保险和损害赔偿存在冲突,你可以直接向他们拍砖了,不管他们是多么权威。

关联法系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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