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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职务犯罪(1)

案例1 税务局长滥借东风被判刑

案情重现

1994年,徐绍福(时为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后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来普宁出差时,曾少荣经人介绍与他认识。徐绍福在普宁期间受到了曾少荣特别的关照,他临走时,鼓励曾少荣去北海做生意,并承诺会在出口退税的事上给予优惠的待遇。

1996年6月的一天,曾少荣打电话告诉徐绍福,说他要到北海做出口方面的生意。徐绍福当晚亲自开车到机场去接曾少荣。晚上在酒楼吃饭时,曾少荣要徐绍福帮他找几个有出口权的企业,为他作产品出口代理,徐绍福满口答应。

第二天,徐绍福帮曾少荣找来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北海水产公司经理部副经理罗某、业务一部经理赵某。由于徐绍福的引荐,曾少荣很快赢得了罗某等人的信任。

1997年,徐绍福又先后介绍在工艺品公司和口岸公司任职的黄某与巫振存认识。巫振存、曾少荣便利用他们与徐绍福的关系,骗取了北海诸多外贸公司的信任。

1997年3月,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对水产公司97——05批次的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徐绍福作为科室领导、退税负责人,在其申报材料单证不齐全(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专用缴款书),且在发函调查尚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竟然大笔一挥,违规签署同意退税116.9万元的意见。

1997年7月,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管理分局对水产公司97——06批次的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有关人员建议发函调查(按规定,对从潮汕地区购货出口的,除发函调查外,还应派人到生产企业调查),而徐绍福在已发函而未收到回函、未能排除所有疑点的情况下,仍签署同意退税68.8万元的意见。几天后,在审核水产公司97——07、97——10批次退税申报材料时,遇到同样情况,他亦签署同意退税27万元、88.9万元的意见。在审核水产公司97——11批次的退税申报材料时,徐绍福在无增值税电子信息、已发函调查但未收到回函的情形下,指示工作人员人工退税82万元。

1997年12月,在对水产公司、轻工公司的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工作人员指出退税数额较大且申报材料存在疑点,应发函调查。徐绍福却并未发函,仅打个电话询问了一下普宁市税务部门,就签署了同意退税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即使是五六万元的退税额都要办一个多月,而在徐绍福的关照下,巫振存、曾少荣合作的生意申报出口退税,上百万的退税额不到10天就办好了,而且从没有因手续不全要求补办,这一点吸引了一个个利欲熏心的“客户”争相与巫振存、曾少荣做“生意”。

作为答谢,巫振存、曾少荣在与水产公司做完第二单“生意”后,随即以感谢为名给徐绍福送了2万元。几年来,巫振存、曾少荣不断地给徐绍福送钱物,至案发时止,约送给徐绍福35万元及手机等钱物。

违法事实

徐绍福不但为巫振存、曾少荣“穿针引线”,骗取有出口权的企业的信任,还为他们骗局中的漏洞极力遮掩,并违反规定予以办理退税,致使2147万多元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

处理决定

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原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徐绍福有期徒刑4年。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3-05-20

《税收征纳》杂志2003年第9期

《中国金税网》2005-01-31

案例2 渎职的科长付出惨重代价

背景资料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入手,通过深挖细查,一举侦破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特大渎职犯罪案件。

案情重现

湖滨区检察院渎职犯罪检察科从公安机关办理的王陆彪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发现,税务人员卢友壮多次接受犯罪嫌疑人王陆彪、吴小刚的吃请、钱物及外出旅游,在明知洁祥公司、友达公司、华友公司系一套人马,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的情况下,帮其出主意、想办法,先后为这3家“空壳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使宏达公司、富达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别变更为友达公司和华友公司所有,并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宏达公司、富达公司已缴销的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增值税发票领购簿及税务登记证交给吴小刚,供友达公司和华友公司使用。

按照规定,作为某国家税务局第三税源管理科科长,卢友壮审批每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不能超过25份,但是卢友壮违反这一规定,将每月最高购票量核定为400份,致使上述3家公司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骗取增值税发票1480份,并在其后,采用伪造的海关报关单、海关完税凭证虚拟进口贸易、虚拟财务账表和纳税申报等手段,在全国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数百个单位进行虚开,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违法事实

卢友壮作为税务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给3家“空壳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票种核定等,导致11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虚开、涉及虚开金额1.2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921.63万元的特大渎职犯罪系列案件。

处理决定

鉴于卢友壮有自首情节,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涉案人员,有立功表现,2004年12月1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卢友壮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卢友壮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议案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渎职型职务犯罪,它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还有少数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廉洁意识薄弱,执法违法、执法不公、滥用职权,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所以,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要求,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狠抓制度落实,不断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体系,带好队,收好税,预防和减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资料来源:《河南日报》2005-09-09

《中国法制网》2005-03-27

案例3 凭空捏造材料,糊涂税官被起诉

案情重现

毛建和王友两人均为四川省泸县某税务部门税收专管员,负责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刘安,是毛建与王友两人的上级主管分局长。

2001年12月至2003年2月期间,毛建和王友两人3次被委派对李某(实为陈某化名)的泸县云龙鑫隆金属制品厂、泸县云龙同心金属加工厂和泸县鑫鑫金属加工厂进行税务登记证和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调查。在这3次调查中,两人均未到实地察访,却凭空捏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登记到《泸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情况调查表》中。在“鑫隆厂”的《调查表》中,毛建填下了“主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红炉加工、销售,从业人员8名”。王友在“鑫鑫厂”的《调查表》中填下了“该企业属加工性企业,从事废旧钢材加工销售,企业生产状况稳定,销售渠道顺畅”。在“同心厂”的《调查表》中,王友填下“占地面积1300平方米,工人8名,主要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加工和销售,年营业额250万元,年可生产钢材200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250万元,年可实现税利150万元”等情况。

两人的上级主管分局长刘安,分别在2001年12月、2002年8月和2003年2月审批两人的上报材料时,既未对两人所填内容进行核实,也未对3家企业进行实地审验,便草率地在分局长签字栏中签上了“属实”、“同意上报”和“调查情况属实”等确认意见。(后经查明,刘安曾多次接受李某的贿赂。)

这样,由于刘安、毛建和王友三人的严重失职,致使李某的3家无场地、无工人,从未进行过生产的空壳企业都得到了税务登记证,并轻易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李某从税务部门获得3厂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达1.5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550余万元的特大损失。

违法事实

这三名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未实地察访,却凭空捏造了企业经营状况,致使3家空壳企业取得纳税资格,使得企业负责人有机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亿元用于抵税牟利,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处理决定

在陈某被查处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检察院对这三名涉嫌职务犯罪的税务官员提起公诉。泸州市泸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的罪名成立,他们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议案说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对保证税款缴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税务官员渎职犯罪,不仅使自己从税务官员沦为罪犯,更重要的是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危害甚大。

因此,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督促他们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不滥用权力,是当前和今后须臾不能放松的工作。

资料来源:《四川新闻网》2004-11-25

案例4 两税官送发票给偷税者

案情重现

2001年10月,从事交通运输的周某找到时任某税务局交通所所长的陈某,让陈某给其搞点发票。于是陈某找到时任该税务局征管股股长张某。此后,陈某、张某除接受周某的吃请,收取周某2000元工本费外,还收受周某送给他们的每件价值792元的羊绒衫各一件。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期间,陈某、张某先后3次交给周某发票共计200本(每本25份)。为方便周某使用发票,周某在陈某的帮助下成立了公司。期间,周某送给陈某18万元,陈某分给张某6万元,剩余12万元据为己有。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期间,周某除自己虚开、使用上述发票外,还先后6次卖给他人发票,非法得款14万元。经查实,陈某发售给周某的发票共开出金额1803万元,偷税105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陈某、张某和周某共计补交税款18万元。

另外,陈某还向运输户马某借钱10万元给单位的领导使用,马某则找陈某领取发票,陈某又让其他公司申领发票5本,交给马某使用、虚开。经查实,这些发票用了一部分,开出1212万元,偷税71.61万元。事发后,陈某以其他公司名义补交税款10万元。

违法事实

陈某和张某作为税务人员,从纳税人处捞取好处,擅自将发票给不法分子使用、虚开,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处理决定

2005年3月24日,陈某、张某已被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案例5 纵容骗税,局长打起保护伞

背景资料

从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不久,潮阳就是个倒卖、制售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而当地政府为了地区经济利益,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默许甚至把骗税当作一项重要的产业来开发。在地方政府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连年不切实际的税收任务压力,潮阳市国税局完全放弃了税收法律,放弃了税收管理,怎么省事怎么来,对偷骗税行为的大量存在已经麻木到了熟视无睹的地步。

案情重现

1998年1月至2000年8月期间,时任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林伟琏,在陈文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签名确认陈文城呈报的5家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又为陈文城的虚假企业审批核发了10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并先后为陈文城的7家虚假出口供货企业办理退库手续,办理退库共人民币951万多元。此间,林伟琏多次收受陈文城送的款项合计人民币8万元、美金4000元。

1998年7月,潮阳市金兴信用社为了取得在潮阳市国税局设立的税款经收点的经办权,送给林伟琏港币20000元。之后,林伟琏在其主持召开的潮阳市国税局局务会议上,同意将该经收点租赁给金兴信用社。此外,林伟琏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潮阳市英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予俊送的20000元,为英源集团在办理多征税款退款手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

在林伟琏担任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明知潮阳市存在大量的虚假企业,不仅未予制止,反而故意逾越其职权范围,执行或制定执行违反税收法规的3项违规措施,诸如在潮阳市出口供货企业中实行“最低税负控制率”;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开自本镇的占30%,开自本市的占40%,开自市外的占30%的“三四三原则”;出口供货企业实行“销售额最高控制线”等等,致使潮阳市的虚假企业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反而令潮阳市的虚假企业的虚开发票、骗税行为更具隐蔽性,使骗税行为至少在程序上更具“规范化”和“合法化”,也更难以被常规检查方法查出。有479家虚假企业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000多份,虚开税额人民币14.65亿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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