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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职务犯罪(2)

林伟琏的财产计有现金、房产、首饰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86万多元、港币50000元、美金50元。其中,有人民币119万多元、港币50000元、美金50元,林伟琏未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自知罪责难逃的林伟琏,在未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违法事实

林伟琏任职期间,不仅为犯罪分子出谋划策,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林伟琏于1998年1月至2000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违规为不法分子办理有关税务手续,为虚假企业审批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库手续,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5万多元。

处理决定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伟琏有期徒刑,总和刑期1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林伟琏收受的贿赂款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议案说法

涉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要坚决依法严惩;对于保护、纵容这类犯罪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资料来源:《中华网》2001-05-12

《人民网》2001-12-17

案例6 京城第一税案中的“局内人”

背景资料一般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过4道程序:第一是审批,第二是销售开小票,第三是收款,第四是发售。

案情重现吴芝刚,1997年8月由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毕业分配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吴芝刚刚到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税务所时,主要分管给小规模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98年他分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房工作,2000年2月分管审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7月分管销售发票的开票工作。

在陈学军的捷优特公司、盛博公司被税务部门取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后,陈学军找吴芝刚想办法解决。吴芝刚告诉他,虽然捷优特公司和盛博公司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但两家公司原先由税务机关下发并安装的防伪税控IC卡还可以用,只是需要以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来操作。于是,陈学军就购买了泰和永兴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由吴芝刚为陈学军非法购买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电子版增值税专用发票7100份,吴芝刚将上述发票起始号非法写入陈学军控制的北京盛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防伪税控IC卡中。然后,陈学军非法出售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出售发票的过程中,吴芝刚为陈学军等人的犯罪活动提供了税务机关计算机程控软件的改编工作。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失到社会上,经查实涉案虚开计税总金额达200亿元,税款4亿余元。

违法事实

本案中,吴芝刚利用工作之便和自己掌握的专业技术,违法违规操作,利用其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为陈学军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帮助。吴芝刚和陈学军内外勾结,一个负责票源,一个倒卖发票,两人上演了一场全国最大的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处理决定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学军、吴芝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议案说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1995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金税工程”,通过税务机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全面加强对税收环节的监控和管理。特别是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国全面开通运行以后,税务机关防范、打击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能力大大提高,案件数量已经明显下降。

但是,不应该忽视的是,即使再严密的系统,再先进的技术手段,也需要制度和人员来保证。因此,要从对人员的管理抓起,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责任心、敬业心,以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切实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

资料来源:《北青网》2005-08-10

《北京现代商报》2003-11-04

案例7 假发票毁了“内鬼”的梦

案情重现

李华成,男,广东省郁南县人,海南师范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1995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干部考试进入广东肇庆市德庆县国家税务局,担任信息中心电脑管理员,负责所属乡镇征收分局的电脑维护和维修等工作。

2001年6月初,一名自称是广州人的杨某来到德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华成。在交往中,杨某知道李华成在税务局的电脑信息中心工作后,特别感兴趣。之后,杨某又多次到德庆,主动约李华成吃饭。一天,杨某突然向李华成提出,他有一台税控机,能不能帮他输一些号码入他的税控机,并允诺给李华成一笔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李华成决定试一试。

当天下午,李华成便以电脑系统要升级为名,叫属下某征收所的电脑管理员第二天将电脑主机送到其办公室。当晚,李华成用这台主机对杨某提供的税控机进行试发成功。杨某要李华成帮他在提供的税控机上输入300套发票所需的资料,事成后每份给2000元。由于怕拿不到钱,李华成便提出由自己帮他们开发票。连续几个通宵,李华成在宿舍里接收杨某从广州传真过来的客户虚假资料,然后输入电脑编制成新的发票。为防事情败露,发票开出后,李华成就随即将杨某提供的那台税控机拆毁,拿走了机中的IC卡。伪造的发票由他自己或女友谢伟玉送到广州后,李华成拿到几十万元报酬。

杨某见事情办起来很容易,就提出再搞140套假发票,并将报酬提高到每套2500元。李华成又将虚假资料输入到IC卡上交给杨某。杨某拿到已输好资料的税控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发票126份。李华成获利51.6万多元。

2001年8月,肇庆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接到一个电话,要求对两张由“肇庆正荣冠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经过认证,两张发票能通过认证系统且认证相符。经进一步查对,该征收分局发现其管辖的企业中没有“肇庆正荣冠贸易有限公司”,而且复印件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市内另一家企业的号码。因此可以肯定,这两张“发票”是从税务机构内部开出来的。经过对全市的发行发售机暗中进行逐机排查,肇庆市国税局很快就将李华成列为了调查重点对象。

违法事实

李华成身为国家税务局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及所学的电脑知识虚开增值税发票321份,给同案人出售,金额高达2.9亿多元,税款数额4837万多元,已非法抵扣税款金额人民币3674万多元,尚未追回非法抵扣的税款人民币2815万多元。

处理决定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华成、谢伟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和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故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李华成死刑;其女友谢伟玉在犯罪过程中参与核对发票内容、烧毁作废的发票及同案犯传真过来的资料等,起了辅助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资料来源:《深圳商报》2003-04-03

《中国税务报》

案例8 发票虚开案牵出4名国税局长

案情重现

1999年10月,朱明州、朱明柱兄弟两人来到武汉市汉南区国税局,要求将在汉口经营的武汉广泰经贸有限公司引进到汉南并办理税务登记。身为汉南区国税局局长的徐刚业明知朱氏兄弟成立的武汉广泰经贸有限公司不在汉南区经营,仍然违反不得跨区受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同意该公司以在汉南设门面的“变通”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后在广泰公司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管过程中,徐刚业也未加制止。2000年2至3月期间,汉南区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广泰”税负偏低,怀疑“广泰”偷税,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随后提出了对该公司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整改意见。2000年4月至5月期间,当武汉市国税局汉南区分局对广泰公司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徐刚业强令征收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广泰公司。

后经武汉市国税局稽查局核实,在徐刚业强令出售给广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被违法人员抵扣税款1099万元。

2000年8月,汉南区国税局在对广泰公司送审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稽查时,发现有虚假嫌疑,遂报武汉市国税局审验,证实密文不符。事情败露后,朱氏兄弟逃离汉南。

朱氏兄弟逃离汉南后,仍旧贼心不死,逃到黄梅欲重操旧业开办起了另一家空壳公司——佳美服饰有限公司。朱氏兄弟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黄梅县国税局濯港分局局长高张杰、副局长朱泽军。高张杰在连“佳美”公司法人的身份都没弄清楚的情况下,就找同学帮忙,为佳美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000年9月7日,时任黄梅县国税局副局长的吴某对佳美公司的申请材料审查后,未经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批前的会计核算考察期和应税销售额测算期,擅自将佳美公司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朱明桂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上的名字全是假的。

2000年10月,因佳美公司纳税申报反映出销售额大、税负率低等疑点,11月11日,朱泽军等三人被派往武汉实地稽查,却被朱氏兄弟安排在高档宾馆吃喝,朱泽军等三人没有按照严格的稽查规程来,就作出“未发现税务违法问题”的结论。

2002年12月,山东税务部门怀疑佳美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有假,发函给湖北省国税局要求协查,黄冈市国税局稽查局即赶到佳美公司在武汉的办公地查账,很快发现账目有假。

经查实,朱氏兄弟在黄梅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共3000余份,金额高达3.89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90余万元。

违法事实

徐刚业违反不得跨区受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同意该公司以在汉南设门面的“变通”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后在为该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管过程中,徐刚业明知其下属未执行有关规定,但未制止和纠正。他的行为为广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最终给国家造成160万元的税款流失。

高张杰、朱泽军两人在明知该公司是“异地经营”,存在销售额巨大、税负率严重偏低等疑点,仍疏于防范与管理,在稽查中违反规程,轻率地作出“未发现税务违法问题”的结论。

处理决定

2004年12月,武汉市国税局汉南区分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徐刚业,以玩忽职守罪被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5年8月,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高张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朱泽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议案说法

渎职犯罪被比喻为“不入腰包的腐败”,就像这4位局长,他们的确没拿什么好处,但是因为他们的不负责任,导致国家遭受巨大损失。此案应该给一些领导干部敲敲警钟,慎用手中的权力,严格依法执政,不能给他人以可趁之机。

此案从另一个方面也带给我们一些反思:这4个看似清廉的税务官员之所以轻易地被朱氏兄弟给套上,就是因为急于提高自己的政绩以获得晋升的机会。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可能会给国家税收带来重大损失,说白了,他们是在用国家财产的安全换取自己的仕途顺畅,这样的官员是最危险的。另外,我们的政策也出现了问题。地方政府可以给自己的官员下达招商引税的要求,但也要有相关的监督机制,不能把像朱氏兄弟这样的“狼”也给引进来。没有监管的强行行政指标或行政命令,只能逼着一些动机不纯的官员借机大搞政绩工程。

资料来源:《湖北日报》2004-04-10

案例9 发票案揪出了“局座”

案情重现

潘永祥,男,原云南省绥江县国税局新滩分局局长,此前曾担任新滩国税所所长。

1995年至1997年期间,潘永样利用担任新滩国税所所长、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徇私舞弊,亲自或指使新滩国税分局职工李某为无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额纳税人范某、陈某等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造成税款4万余元未收回。

1999年5月至2000年7月期间,潘永祥为新滩国税分局小集体的利益,指使本局职工王某、田某某等人为新摊烟叶站职工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烟叶提供便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造成国家30余万元的税款流失。

2001年,云南省绥江县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深查之后,发现为犯罪嫌疑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正是国税分局局长本人。2001年3月31日,绥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12日依法逮捕潘永祥,后取保候审。

违法事实

潘永祥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法规规定,徇私舞弊,亲自或指使下属为无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额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大量的税款流失。

处理决定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潘永祥提起公诉,绥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判处潘永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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