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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职务犯罪(3)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2-03-01

案例10 不入腰包的腐败

案情重现

梁伟敏,原任广州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专管员。1999年6月,梁伟敏违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在没有到广州市金泰贸易中心审核经营场所、经营状况等情况下,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认定,使金泰贸易公司轻易取得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在对金泰贸易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时,梁伟敏又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没有对该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核实,使得金泰贸易公司隐瞒了9本共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4个贸易公司进行虚开,从中抵扣了税款57万多元,致使给国家造成了5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违法事实

梁伟敏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1999年至2000年期间,梁伟敏违反有关增值税管理规定,造成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了57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处理决定

经过审理,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伟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2004-03-02

案例11 4税官不征少征终受罚

案情重现

2000年至2002年期间,托克托县地税局副局长张永珍、托克托县地税局第一税务所所长康兆军、托克托县五申镇税务所所长周跃、托克托县地税局第一税务所专管员李俊,在多次接受了托克托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平(另案处理)的钱、物后,积极地为其偷漏国家税款开绿灯,并帮助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使50多万元国家税款流失。

违法事实

张永珍等4人,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帮助企业做假账,致使50多万元国家税款流失。

处理决定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庭审作出判决如下:张永珍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康兆军、李俊以同样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周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但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免于刑事处罚。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4-06-27

《新华网》2005-02-02

案例12 “法外开恩”的代价

案情重现

张冬黔,原贵阳市地税局征收局长,此前曾任贵阳市地税局税收征管处处长,负责发票印制、发售管理等工作;匡向刚,原贵阳市公路运输信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1996年,贵阳市地税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贵阳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扣缴税款义务人。

在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尚未行文在全市运输营业税代扣点启用微机版发票以前,时任该局税收征管处处长的张冬黔滥用职权,于1996年底私自准许贵阳市公路信息公司总经理匡向刚自购纸张,印制144本没有存根联的“二联单发票”投入该公司下属的5个收费点使用。

微机版发票1997年4月在贵阳市全面推行后,按规定“信息公司”应使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齐全的“三联单发票”,但是张冬黔却“法外开恩”,擅自同意贵阳市公路运输公司印制无存根联的两联发票,并允许该公司提前开票使用。此后,在贵阳市已推行三联发票,有关部门明令微机版发票应留存根联备查的情况下,张冬黔仍然继续安排印刷违规的两联发票给有关单位使用。他甚至不下达《发票印刷通知单》,私自让发票印刷企业继续印刷两联发票3140本。

1997年至1998年10月期间,匡向刚等在贵阳市运输公司的5个税款代扣点设立两套微机网络开票,建立两套账目,只以小金额的账上交税务机关,私自截留大额税款。1997年至1998年10月期间,匡向刚等人利用“二联单发票”大做手脚,截留国家税款1422万余元。

张冬黔在该公司使用两联发票的始终,从未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任凭该公司自行申报纳税数额。作为好处,1997年1月“信息公司”出资1.1万余元安排张冬黔出境旅游;同年9月,该公司赠送张冬黔一台价值1.24万元的彩色电视机。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分两路携巨款潜逃,但被警方抓获。

违法事实

张冬黔因滥用职权,在明知缺少存根联的发票可能为开票单位偷税留下可乘之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印制无存根联的两联发票,致使一家代扣代缴国家税款的公司的几名负责人在1年多时间内偷税1422万余元,并致600余万元税款无法追回。

处理决定

经过审理,贵阳市中级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冬黔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受贿非法所得2.4万余元被追缴和上缴国库。

议案说法

税务官员渎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不征、少征税款;(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4)玩忽职守。

增加税收收入要标本兼治,当务之急是要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各种跑冒漏滴,做到应收尽收。必须坚持依法征税,敢于碰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资料来源:《南方网》2002-09-04

案例13 徇私舞弊退税,滥用职权受惩

案情重现

宋新生,男,原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局长,主管省内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1996年11月,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韩钢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95年的退税业务,宋新生明知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96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95年度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亚宏受理该退税业务,同时该刘将申报退税的时间改为1996年4月15日以前。

另外,宋新生还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报关海关及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将盖有济南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章的空白函交给韩钢,让韩代发。后由骗税分子陈东升伪造了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及文锦渡海关的回函,通过邮局寄给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该局根据回函,于1996年12月13日分二次将514.23万元退税款退到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上。

此后,宋新生从1997年6月18日至12月30日期间,先后6次以同样的方法为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1995年退税款1266.15万元。

1997年3月24日至5月8日,宋新生让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经理刘昌君为韩钢的公司代理退税,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4次为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办理退税911.2万元,天桥分公司根据韩钢的安排,将退税款全部汇往广东省潮阳华裕公司。

作为好处回报,宋新生先后多次得到韩钢等人赠送的礼品及应邀到珠海、北京等地游玩。但是,宋新生的上述行为,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2691.58万元。

违法事实

宋新生身为税务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处理决定

1999年11月1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97条第1款、第403条第1款、第6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新生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一审宣判后,宋新生不服,以“量刑过重”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于2000年1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1.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准退税或免税”。

2.国税发(1995)037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规定》第2条规定:“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

3.财税字(1997)14号《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5条2款规定:“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2000-07-02

《检察日报》2000-01-24

案例14 以税引资原则失守,玩忽职守判刑3年

案情重现

1995年2月16日,时任金华县县长的王新根未经县委集体研究,就在全县财税干部大会上,以浙赣复线金华段的施工中收取营业税和两个税收检查站对过往车辆所载货物征税为例,要求财税干部在财政收入问题上,要拓宽思路,并提出“引进税收要重奖”。但对如何引税及在引税中应注意的问题均未做出说明。

1995年8至9月期间,金华县分管财经贸工作的人大副主任黄海根与陈俊通对全县11个财税所进行了专门调查,黄海根起草了一份“引税,要谨防碰到高压线”的调查报告,并于11月18日早向王新根和县财政局局长周建平(另案处理)作了全文汇报,明确提出,全县11个财税所辖区内都采取了“引税”的办法,“引税”带来的问题:(1)扰乱了税收秩序,变相压低税率;(2)国家税收流失,引进的增值税,其税率都低于国家规定的税率;(3)为他人开票谋私利,并列举了一起虚开8000余万元的案例。汇报中要求县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进行了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严肃查处。王新根听取汇报后,指示周建平要财税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同时提出“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内紧外松”等。对黄海根提出的将调查材料印发给县五套班子领导,以引起重视的要求,被告人王新根没有采纳,相反还发表了“此事的面宜小不宜大,材料不要印发”的意见。金华县财税局事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引税”中的问题。被告人王新根于1996年3月在县财税干部大会上,重提“引进税收予以奖励”的有关内容,从而放任了金华县“引税”中带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展。

1996年6月,金华县税务稽查大队根据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全县“商业流通企业”1至5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及税收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经查,全县11个财税所,商业流通企业85家,开票金额20多亿元,仅交税款1851万元。说明有严重涉嫌虚开问题。1996年7月初某晚,应县财政局长王金余(另案处理)的要求,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另案处理)和稽查大队长杨尚荣(另案处理)到王新根家作了一次专门汇报,由杨尚荣向被告人王新根出示了一份商业流通企业情况表格,并明确告知其中有许多是虚开的。对此王新根不仅没有就这一严重问题发表任何处理意见,反而当虞新法、杨尚荣两人辞行时关照他们要对此事保密,不要到外面讲。进一步助长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展。

据税务部门统计,1995年2月前金华县境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仅9000余万元,1995年2月至11月猛增到8亿多元,1995年11月以后至案发,价税合计达40亿元,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税额7亿多元。经协查确认已抵扣税额6.98亿元。

违法事实

王新根在担任金华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未经调查研究及集体讨论,即片面提出“引进税收予以重奖”,对基层财税所的工作起了误导作用,在听取有关人员关于金华县存在严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汇报后,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致使全县发生大范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给国家造成1.8亿余元的经济损失。

处理决定

1998年11月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新根玩忽职守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王新根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新根有期徒刑3年。

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热线》

案例15 发票随意开,玩忽职守被判刑

背景资料

2000年5月1日,河南省禹州市地税局与许昌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第四业务部(以下简称业务部)签订“委托代办道路运输发票开具协议书”,委托业务部自2000年5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代办开具道路运输发票的业务。

案情重现

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苏伟在任禹州市地税局车管所所长期间,业务部从该所领取了“河南省道路货运专用发票”共计799本,随后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对外开具发票。

苏伟在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监督,致使禹州市一家煤炭中转站在未开展实际公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该业务部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国家增值税共计人民币784892.85元。

案发后,偷逃税款已被追回。

违法事实

苏伟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开具道路运输专用发票78万多元,身负监管职责却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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