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150000000137

第137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

【本章要点】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始终是军事刑法乃至国家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教育广大官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保障平时军事训练、装备维护、安全保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对确保战时取得胜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章学习应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犯罪,并注意划清有关犯罪之间的区别。重点罪名:

1.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2.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具体说来,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就是破坏我国陆、海、空军的军威、军机、军械、军供、军纪等在平时和战时的正常状态与正常关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刑法分则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对国家军事利益危害程度的大小,乃是区别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行为与违纪行为、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职责包括一般职责和具体职责。军人的一般职责是指每一个军人都具有的职责,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章中。

军人的具体职责,是指军队中各种不同人员有执行各种不同任务的职责,规定在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务总部和各军兵种的各种条例和条令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等之中。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行为方式,多数犯罪表现为作为,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等;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遗弃伤病军人罪等;还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如战时违抗命令罪等。

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量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战时”、“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地区”等时间或地点,是许多军职罪如战时自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具备这些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条件就不构成这些犯罪;另一方面,对于时间、地点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军职罪来说,特定的时间、地点往往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如《刑法》第426条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役军人”的资格应当从公民依法参军之日即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算,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因受处分被除名、开除军籍之日终止。关于保留军籍正在服刑的军人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军人能否成为这类罪的主体,我国学界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服刑军人与被劳动教养的军人不能成为这类罪主体,其理由是:军人服刑与被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他们已不履行军职。也有人认为服刑军人与被劳动教养军人可以成为这类罪主体,其理由是他们还有军籍,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军职罪的其他构成条件,则仍应按这类犯罪处理。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此外,军人在服役期间犯有这类罪行而在其退役、退休、离休之后才发现的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按这类犯罪处理。其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军内在编职工等。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执行作战、支前、战场救护等任务。

4.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本章还对某些故意犯罪的动机作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如战时自伤罪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动机;投降罪是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等。

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十章共规定了30多种罪名,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临阵脱逃罪,作战消极罪,见危不救罪,动摇军心罪,战时自伤罪。

(二)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离职守罪,玩忽职守罪,阻碍执行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擅离岗位叛逃罪,逃离部队罪,私放俘虏罪。

(三)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

(四)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五)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残杀无辜居民罪,掠夺无辜居民财产罪,虐待俘虏罪。

第二节危害作战利益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部属人员在战时故意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违抗作战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首先,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平时违抗上级命令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其次,必须有违抗作战命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拒不执行作战命令,二是拖延或迟缓执行作战命令,三是实施不符合作战命令的行为。最后,必须对作战造成危害,即由于行为人违抗作战命令而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者给敌人以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作战命令而故意违抗,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作战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并给作战造成了危害。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军情义务的军内侦察员、通讯员、机要员,以及其他军内负有报告军情责任的军职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真实军情而故意将其隐瞒不报或谎报。至于本罪的行为人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不传递军令,或者伪造、篡改上级军事机关命令,并加以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假传军令,并对作战造成危害。本罪的主体为负有传达军令义务的现役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军令而拒不传达,或者故意作虚假传达。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军人的战斗义务。作为一名军人,他有义务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而投降罪的行为人却在战场上苟且偷生,这严重违背了军人的神圣使命,因而理当受到刑罚处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所谓贪生怕死,是指为了活命而放弃战斗;所谓自动放下武器,是指有能力作战而不作战,并非专指扔下手中的武器,凡能用武器作战而不作战,不论是否抛弃手中的武器,均属于“自动放下武器”;所谓投降敌人,是指军人停止作战,向敌人屈服、让步。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使用武器打击敌人资格的参战军职人员。那些在战场上因负伤而丧失战斗能力并成为敌人俘虏的军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动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敌人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部投降敌人,指挥人员或其他负有重要作战责任的人员在战斗紧要关头投降敌人,胁迫他人投降敌人,等等;所谓效劳,是指为敌人提供我方情况、出卖战友、为敌人进行宣传、充当敌人向导,等等。

五、临阵脱逃罪

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军事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且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作战消极而致使我军损失重大、贻误战机等情况。本罪的主体是部队中的指挥人员,即具有一定指挥权力的军职人员,普通士兵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还具有贪生怕死的动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作战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拒绝处境危急的友邻部队的救援请求,能救援而拒不救援,从而使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参战部队的指挥人员,即负有战场指挥责任的军职干部(军官),普通士兵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而故意不救援。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所谓造谣惑众,是指捏造事实,散布不利于我方军事行动、有可能导致军心动摇的信息,如散布敌人如何强大、不可战胜:我军如何不堪一击,等等。至于我军军心是否实际上已被谣言所动摇,对成立本罪并无实质意义。

本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九、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的军事义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的军官与战士。不参加作战的军官与战士,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犯罪。但不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或非军职人员教唆或帮助参加作战的军官和战士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类推荐
  •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合伙企业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哈耶克法律哲学

    哈耶克法律哲学

    对我来说,最富启示性的发现之一就是,越趋近西方,亦即越趋近自由制度依然比较稳固、信奉自由信念的人数依旧相对众多的国家。那里的人们越不真正准备对他们自己的信念进行重新考察,越倾向于作出让步或进行妥协,也越倾向于把某种他们所知道的自由社会的偶然历史形态视作一种终极标准。另一方面,我也发现,在那些直接经历过全权式政制(atotalitarianregime)的国家抑或在那些类似全权式政制的国家中,只有为数极少的人从这种经验中更为明确地认识到了自由社会赖以实现的条件和自由社会的价值。
  • 陇东案例警示录

    陇东案例警示录

    法制纪实文学《陇东案例警示录》。从这部书里,读者可以看到我们的公安民警怎样在履行着自己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可以看到富有正义感的热血青年怎样在与持枪歹徒展开殊死搏斗;还可以看到一些青少年是怎样在一步一步走进犯罪的泥潭;而我对生活中各类骗局、陷阱的披露,同时也在暗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还将继续进行……
热门推荐
  • 与婚有染

    与婚有染

    一纸婚约,连结了两个人的命运。只是看似简单的婚姻背后却暗藏杀机与阴谋。一场来自谌家的阴谋,害得她家破人亡,濒临绝境。一夜之间,幸福化为乌有。她恨他入骨,几年后耀眼归来,已经是知名舞蹈家。她对他笑靥如花,语气却冰冷:“谌彦航,我回来,就是要你的命。”谌彦航勾唇一笑:“你要,你便拿去。”抵死纠缠,狠心报复,真相层层揭开,而她的心却在不知不觉间沉沦。谌彦航:等你累了,只要回来,我都会在原地等你。乖,别闹了,快点回来。严森诺:一入豪门深似海,一遇谌彦航定终身。--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浩武长空

    浩武长空

    武道风云起苍茫,别南荒,尽悲凉。生死徘徊,无人知心伤。乾坤变幻风霜尽,意如山,心坦荡。上穷碧落下黄泉,千夫指,誓难忘。举世皆敌,我自不思量。甘以碧血洒青天,长空破,浩名扬。
  • 珏罗君

    珏罗君

    《莲相依莲无言》续集,博物馆奇妙夜同人。爱新觉罗·史密斯活泼可爱,却一直为一些莫名的事烦恼。在一次偶然中,她踏入了一个奇特的博物馆,馆里的藏品每到夜晚就会活过来,觉罗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快乐和轻松,她带着青春的笑容望向那双碧蓝的眸子——阿卡门拉。梦境中如蓝莲花无瑕的少女伴觉罗唤起如歌的往事,曾经相拥的灵魂能否实现千年的诺言?“拥有美丽眼睛的河神终究会回到埃及,带着她的朋友,以及前世的情人。”
  • 穿越古代之我是路人甲

    穿越古代之我是路人甲

    没有杀戮没有斗争没有尸山血海有的只是蓝天白云在这里我只想当个路人甲远离男主女主
  • TFBOYS之枫叶红林的约定

    TFBOYS之枫叶红林的约定

    一个喜欢枫叶的女孩,在枫叶林遇到了他,她怎么想过,他会把她爱在心底,他又怎么想过,她会为他甘愿做出一切……
  • 无双近卫

    无双近卫

    他们是皇帝的近卫,是拿破仑帝国最尖锐的刺刀;精锐已经不足以形容他们,他们是传奇,早已超脱凡俗;皇帝以他们为荣,最爱的一句话是“近卫军,冲锋!”他们也从未让皇帝失望,总是在冲锋时高呼“皇帝万岁!”然后……带来胜利!直到那亡命的滑铁卢,近卫喋血,传奇永生……程林是个狂热的拿粉,却在去法国朝圣的路上不幸身亡。或许是上天可怜他,让他重生在了1789年的法国。这一世,传奇的近卫军将由他来组建!为近卫,当无双!
  • 猫妖的选择

    猫妖的选择

    闯祸不断地猫妖机缘巧合下闯进了通往人世的接入口——伏羲阵。固执不肯后退的个性终于将它带到了人类居住的世界,并遇上了一直在追寻的漂亮的人——轩辕黄帝。唐玉:“漂亮的人!快到小爷这边来。”黄帝:“?这小妖怪说什么呢。不过,长得真是漂亮呀。”嗯嗯,这个相遇真是美好。
  • 一朝穿越:王爷王妃腹黑配

    一朝穿越:王爷王妃腹黑配

    她,21世纪考古研究所的女强人,一次意外,穿越到了古代。既来之,则安之。不过...乖乖女?娃娃亲?她才不会妥协!调戏王爷,恶搞相爷,嗯,这些听起来不错!额,不过好像惹祸上身了呢!天!她忘了,这个王爷的腹黑级别貌似比她高呢!她逃啊逃,他追啊追,她终究没能逃脱。一生一世一双人,强强联手,共搅满城风雨!
  • 仙凡演义

    仙凡演义

    天地玄黄,宇宙洪荒,道不尽地老天慌。一个普通平凡的小人物,一段不平常的修炼之途,然而却在一个机缘巧合之下,进入修仙之路。神秘的修仙界究竟会带给他什么样的一段经历,是他踏在别人的尸体之上还是被别人踏在自己的尸体之上,巅峰的道路上他又能怎么样一步步攀升。巅峰之路身何欢,仙途漫步道万千,漠视红尘逍遥路,笑傲苍生唯我癫。炼精化气,炼气化神,化神还虚,返虚合道。前期和各大仙侠小说差不多,后期加入新的境界、体悟,相信会给书友另类的感觉,会充分结合读者的想象力,让此书具有新的神韵味,在此让我们大家共同打造一个完美的神话。此书说是仙侠却和侠字不占边,所以这里请大家原谅。
  • 虫族佣兵

    虫族佣兵

    励志版:我们的目标是冲出虫族走向世界!逗比版:亲,你要当佣兵是吗?来先把这张表填一下,去那边交一下培训费,什么?没钱?没关系,我们提供佣兵公司的就业岗位和免费贷款,来先把这张合(mai)同(身)书(qi)签了。正常版:这就是个穿越到虫族后逃出去的逗逼的佣兵经历。——————————————————————————作者版:Oneforthemoney,Twoforthemoney,Threeforthemoney,Money!Money!Money!Money!等有了钱,老子买两艘厌战,玩一艘沉一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