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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民商法篇(10)

三、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认定的理论辨析

运用人工生殖技术孕育子女时,精卵可以由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提供,生身母亲可以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多父多母的情况。多个人可依据血缘关系、分娩的事实等争夺法律父母资格或互相推诿,会出现子女身份的积极或消极冲突。在异质人工生殖中,生殖细胞并不是来源于不孕不育夫妻,按照传统血缘主义,子女的父母亲并不认识、也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家庭,无法为子女建立当然的双系抚养的结果,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同时,子女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不能满足现代国家保护子女利益的要求。【211】

同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的****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虽然名为人工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与自然生殖仅体现在受精方式不同而已,生殖细胞均来源于夫妻双方,所生子女根据传统的血统主义原则,社会学父母和遗传父母是一致的。按照“分娩者即为母亲”的原则,生身母亲因分娩事实成为子女的母亲;按照婚生推定规则,妻子的丈夫自然应当为子女的父亲,子女为夫妇的婚生子女。【212】

现在的立法趋势是,规定夫妻一致同意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出生的子女为其婚生子女,捐赠者与人工生殖子女没有任何关系,生母之夫为婴儿的法律父亲,同时禁止丈夫根据婚生否定提出否认之诉,否则就是权利滥用。【213】不孕夫妇使用人工生殖的目的是为了拥有自己的子女,在生殖细胞不是来源于不孕不育夫妇时,如果一味为了维护血缘真实而否认其父母身份,就完全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不孕不育夫妻在术前已经一致同意接受人工生殖手术,准备成为孩子的父母,而精卵的捐赠者则自始至终没有成为子女父母的意思。而且按照血缘主义认定亲子关系的话,不孕不育夫妻就无法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与孩子建立当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与人工生殖的目的相悖。【214】

夫精捐卵体外受精时采用的是丈夫的精子,如果依传统的血缘主义原则来确定谁是孩子的父亲的话,那么丈夫就应是所生子女的父亲。同时基于婚生推定的原理,不孕夫妻中的妻之夫可推定为所生子女的法律父亲,而子女即为他们的婚生子女。很明显,根据血缘主义原则和依婚生推定原则确定的父亲是一致的。【215】虽然卵子来自第三人的捐赠,但受精卵发育成胚胎后却植入了妻子子宫并由妻子妊娠分娩,所以妻子应为子女的法律母亲。在十月怀胎过程中,妻子一直在供应胎儿生命所需,怀胎的辛苦使妻子对孩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且其一开始就有意成为子女的母亲,无论从实际准备上还是人工生殖的目的上来说,妻子的地位较捐卵人更为重要,与孩子的联系更为密切。应以不孕夫妇中的妻子为子女之母,这与传统的“谁分娩,谁即为母亲”的原则相一致。【216】在使用夫精捐卵进行胚胎移植时,不育之夫是精子的提供者,不孕之妻是孩子生父的合法妻子,虽未提供卵子但其充当了分娩者的角色。而卵子捐赠者仅仅提供了一个卵子,既没有成为孩子的法律母亲的意思,又与孩子生父没有任何联系。为了确保孩子的双系抚养,应以接受手术的不孕不育夫妻为孩子的父母,人工生殖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卵子的捐赠者与孩子之间不应该建立任何法律上的亲子关系。【217】

尽管捐精捐卵情形下出生的子女与不孕不育夫妇没有任何血缘上的遗传关系,仍应确定他们为该子女的法律父母,这样完全符合人工生殖技术的目的。精子和卵子的捐赠者因为只是提供了生殖细胞,没有成为孩子父母的意思,而且他们完全不认识,又分属于不同的家庭,就更谈不上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孕不育夫妇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且为了新生命的到来作了充分的准备,将出生的子女认定为他们的婚生子女,对孩子也是最有利的。【218】

各个国家对待代孕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澳大利亚、以色列、挪威、西班牙、瑞士以及英国等国都禁止商业代孕,日本亦趋于禁止。在美国,有的州允许代孕并制定了法律,有的州则完全禁止,还有一些州态度在亦正亦反之间。我国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就是说,在我国不论何种形式的代孕都是不被允许的,实施代孕是违法行为。虽然目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代孕是被禁止的,但面对如此多的需求和高额报酬的回报,仅靠法律条文的规范并不能完全禁止代孕的发生。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对代孕加以规范的情况下,实践中的代孕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签订代孕协议,约定子女归属和报酬问题,所以很少涉及对代孕母亲和子女权利的保护。【219】在进行代孕前,为了明确委托人和代孕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会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详细约定出生后子女的归属、报酬等问题,甚至有时会包括流产、身体检查等内容,这份协议就是代孕协议,也叫代孕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而代孕协议以子女为标的,涉及亲权等身份法的内容,所以法学界在代孕协议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争议很大。【220】

在对代孕子女的亲子身份进行认定时,主要是母系利益和母权的竞争最为明显,卵子的捐赠者、代孕母亲和契约母亲都有成为子女法律母亲的理由。卵子捐赠者与子女只是血缘上的联系,没有成为其法律母亲的意愿;代孕母亲进行代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生育子女,而且一般是经济状况较差,为了获得报酬才进行代孕。相比之下,契约母亲自始就是为了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而且一般经济状况较好。虽然我们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但以契约母亲为子女的法律母亲确实是子女最佳的选择。考虑到实践的复杂性,可以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补充,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子女不适合跟契约母亲一起生活时,衡量遗传母亲或代孕母亲的情况,允许卵子捐献者自愿认领(不能是强制认领),或将代孕母亲判定为子女的法律母亲。【221】

子女可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养子女、继子女,其中前两种是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后两种则是通过法律行为建立的拟制亲子关系。在人工生殖的条件下,可能出现子女与手术夫妻一方没有血缘而仅存在抚养关系的情况,即使这样,也应将人工生殖子女认定为婚生子女。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养子女、继子女亦然,但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总是或多或少受到歧视,只有将人工生殖子女认定为婚生子女,才是对子女权益的最大保护。【222】

结语:尽快确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规则

人工生殖是为了解决人类的不孕不育问题而产生的,孕育子女是接受手术的夫妇的愿望。在接受手术前,不孕夫妇已经过深思熟虑,作好了充分的思想和物质准备,并为新生命的到来而忙碌——接受手术、孕育子女。至于精子、卵子的捐赠者仅是提供生殖细胞,对于他们来说这样的行为跟献血没有多大区别,捐赠完后还是会回到原来的轨迹,按部就班继续生活。捐赠者和接受手术者的信息是保密的,捐赠者和手术者、捐赠者和出生的子女间是保持互盲的,而且那些捐赠者从一开始并没有成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的意愿。由于种种原因,捐赠者可能反悔,想认回和自己具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出现了父母身份的积极冲突。此时对人工生殖子女进行亲子身份认定,要充分考虑人工生殖技术出现的初衷和在此目的下人工生殖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保证人工生殖技术沿着健康轨道发展,避免其滥用带来的社会问题。【223】

无法生儿育女困扰着那些不孕不育人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不孕不育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却对道德、宗教、法律等传统观念造成了冲击。原本建立在自然生育基础上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已经不能适用。因各国风俗、文化不尽相同,所以对人工生殖下的亲子认定规则也有区别。经过多年实践,各国在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的亲子认定上逐渐达成一致,以不孕夫妇为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父母,在代孕问题上则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对代孕协议有效性的争论也在持续中。我国虽然人工生殖技术很发达,配套的立法却相对落后,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人工生殖中的亲子认定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子女是因成人的意愿而出生到这个世上的,自己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任何过错;为充分保护人工生殖子女的合法权利,不使其因出生方式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应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人工生殖下的亲子认定规则,毕竟孩子是无辜的。【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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