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544400000014

第14章 违反其他义务的医疗机构责任(1)

22、精神患者服药自杀的,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精神病院在收治精神患者的过程中,并不转移监护权,只是对患者进行比较特殊的治疗和护理。精神患者服毒自杀,是值班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阻拦的,属于意外事件,医疗机构既没有责任事故,也没有技术事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童某因精神状况异常,被其家属送到某精神病接受治疗。经诊断,童某患精神分裂症,经治医生嘱对童某要“防消极、防意外、防自杀”。在入院后,某精神病院未告知童某的家属童某需要家人护理,双方也未签订患者需家属陪护的书面协议。某日晚,童某突然撞开值班护士办公室的门,将办公室内用于环境卫生消毒的敌敌畏200毫升服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童某的家属与某精神病院就童某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童某身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某精神病院在将其收治入院后,应当承担对童某的监护责任。由于某精神病院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童某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精神病院赔偿因童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10万元。某精神病院答辩称:童某因精神病突发破门闯入值班护士办公室服毒自杀,属于意外的突发事件,医务人员既不存在责任事故,也不存在技术事故,而且在事发后积极采取了抢救措施,已经尽到了其护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精神病院不是童某的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童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患者的法定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近亲属等,精神病院并不是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设立要有严格的程序,监护权的转移必须经当事人按法律途径办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并未与童某的家属达成监护委托协议,不能认为童某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其监护权就由其家属转移到了某精神病院。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权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到遗嘱、抚养等重大经济活动。如果认为患者住院就自然地将其监护权转移给医院,医院就要行使其监护职责,不仅不现实,也缺乏可行性。因为医院一定承担入院患者的监护职责,除了要负责患者的治疗、护理之外,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患者的民事事务。因此,妥善处理精神患者的监护权问题,一方面要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任意理解和随意扩大;另一方面,还要从精神病院的具体情况来考虑。精神病院在收治精神患者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监护权转移”的问题,只是医院对患者进行比较特殊的治疗和护理。某精神病院对童某并没有监护责任,童某的家属以某精神病院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某精神病院承担责任,进行赔偿缺乏依据。

本案中,某精神病院对童某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首要条件。在本案中,判定某精神病院是否应当承担童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应当判定某精神病院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从本案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证明某精神病院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惯例、常规,未尽到医务人员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和职责的行为;童某由于精神病突发,破门闯入值班护士的办公室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也无法预防的。因此,某精神病院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3、患者在医院坠楼致死的,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对患者的监护职责,患者在医院内因自身原因死亡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只要医院的护理行为是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的,没有过错,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则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安某因患眩晕症而到某医院接受治疗。某医院安排其住进位于住院部10楼的神经内科病房。该院住院部的旋转楼梯中间有一个“天井”式的空间,楼梯扶手与楼梯距离1.05米,栏杆高度为1.10米。某日晚7时,护士为安某测量完体温,7时20分左右,安某离开病房。1小时后,安某的家属来院看望安某,发现安某不在病房,最终住院部底楼的地板上发现了安某,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认定安某系坠楼死亡。安某的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医院对安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某医院住院部病房设置不合理。将“眩晕症”一类的病房设置于10楼,却没有保证患者安全的措施。某医院对眩晕患者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应该预见到的,但医院未预见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二,该院在楼梯设计中,在螺旋上升中形成了一个天井,一旦有人滑倒会一直摔到底层;第三,患者因病住院,在客观上与某医院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医院作为提供服务方,理应保证接受服务者的人身免受伤害。医院应负责对患者的治疗和护理。安某是抑郁型精神病患者,某医院却停止用药,导致安某病情失控;第四,住院时医嘱要求对安某采取二级护理,而二级护理要求每1到2小时巡视一次,但是某医院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某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10万元。某医院答辩称: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定医院的病房安排,各医院根据各个不同的建筑、不同的科室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置病房;楼梯中的天井设计时已经存在,某医院仅是使用单位。安某是因眩晕症而非精神病住院,患者及其家属也未说明其患有精神病,因此,某医院有理由认为安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某医院的值班护士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进行工作,虽然对安某采取的是二级护理,但是护士工作时不可能控制每一个患者的行为。因此,安某的死亡与某医院无关,不能同意安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首先,在本案中,安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案件。由于死者是从某医院住院部的旋转楼梯中间的“天井”摔下致死,因此,案件的性质应当属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责任问题。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的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属于服务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的营业厅属于服务场所;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在这里,医院也属于经营者或者应当等同于经营者看待,应当像其他经营者一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通常包括硬件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软件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以及《民用建筑通则》等都对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在本案中,如果某医院住院部旋转楼梯中间的天井设计符合相关规定,而且符合医院安全的特殊要求,医院在管理上也达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用建筑通则》中规定,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小于0.9米,栏杆高度不小于1.05米。某医院住院部的楼梯栏杆高度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住院部楼梯天井的设计也未违反相关规定;对于神经内科病房能否安排在10楼,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不能认为某医院的病房安排违法。某医院对安某进行的是二级护理,按照有关规定,二级护理要求做到每1到2小时巡视一次。这一规定是对观察患者病情的要求。某医院护士在事发当日晚7时左右为安某量过体温,而安某的家属发现安某死亡是在8时多,某医院护士没有违反了1到2小时巡视一次的规定。患者安某是因眩晕症而非精神病住院治疗,患者及其家属也未说明其患有精神病,因此,某医院有理由认为安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某医院对安某具有护理义务,但不承担法律上的监护职责。护士对患者的巡视是间断巡视,并非24小时的监护,某医院已经履行了护理义务,因此,其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安某的家属主张某医院侵权,理由不成立,某医院对安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4、精神病院错误对患者其实施强制治疗的,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精神病院是诊断、治疗精神患者的专门医院,慎重的诊断是进行强制治疗的前提,精神病院在治疗前,违背医疗常规,草率诊断,对无病之人进行强制治疗,限制人身自由,按我国现行法律,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

2002年10月,某精神病院根据李某儿子的申请,将李某强行带至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入院后,某精神病院对李某使用了有关药物。诊断认为,李某为躁狂症。李某的病历中有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拒绝接受治疗,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强制治疗的记录。李某被精神病院强行带走后,其邻居和亲友立即找到某精神病院,反映李某不是精神患者,但某精神病院拒绝放人。其邻居和亲友请求有关单位进行干预,将李某解救出院。有关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掌握了李某不是精神患者的充分证据。在有关单位的干预下,李某在被某精神病院实施长达2周的强制治疗后,才被释放出院。李某出院后,以自己的儿子和某精神病院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儿子为达到霸占其财产的目的,向某精神病院谎称自己患有精神病,某精神病院在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即将自己强行带入该院实施强制治疗,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对李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李某拒绝接受。

同类推荐
  • 法理学

    法理学

    本书共分五篇,内容包括:法学导论、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联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工进城务工权益保障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热门推荐
  • 纪伯伦全集(第四卷)

    纪伯伦全集(第四卷)

    从这本书中你可以看到一个慷慨激昂、横眉冷对的纪伯伦;一位细腻、性感的纪伯伦;一位感性、沉默的纪伯伦;一位对未来充满希望、现在充满斥责的纪伯伦……或许这才是他作为20世纪最富盛名的思想家该有的一面。文中饱含纪伯伦对时代、民族、家国的忧思,因为这本书,他足以和鲁迅一起留名青史。
  • 御用特工

    御用特工

    华夏第一特工陈欢,为了彻查十三年之前那一场事故的真相,隐居于南海市,低调做人高调做事,脚踩二代,拳打流氓……
  • 开放的曼珠沙华

    开放的曼珠沙华

    因为缘分,我们相遇,相知,相识,她的到来为什么打乱了原有的宁静。妖娆的曼珠沙华,请赐予我力量,让我来守护,我爱的人。
  • 嘉庆帝师——王尔烈大传

    嘉庆帝师——王尔烈大传

    清末官场流传说:有四种人最当红,分别是:帝师、王佐、鬼使、神差。这话拿来检视王尔烈,却不管用,因为他不爱权、不爱钱,他唯一热爱的,就是才——教育英才。他有很多机会可以发财,却都鄙夷之,这种追求公义、坚守清贫的观念,源自儒家思想对他的熏陶……从这里,可以看到读书人的价值观;也可以让我们反躬自省:知识分子的人生理念中,有没有一个永恒的价值?能不能起积极正面的领导作用?能不能发挥向上提升的功能?(台湾作家王寿来)
  • 废材的妖孽人生

    废材的妖孽人生

    身为修炼世家的公子,想尽了家族无数的修炼资源,却因一次意外家族测试,被断定为终身无法修炼的废物,从此身份一落千丈,当天便被逐出家族。且看这位废材,忍俊不禁的修炼生活。直到站在那人生的巅峰。
  • 花心总裁赖上你

    花心总裁赖上你

    她不过就是在竹马的婚礼上喝了点酒,为什么会在陌生男子的床上醒来?“你睡了我就想这么走了?”“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不是故意的就不用负责任了吗?”这个流氓,明明吃亏的是我,为什么还要我负责?
  • 少林圣地:嵩山(文化之美)

    少林圣地:嵩山(文化之美)

    “嵩高惟岳,峻极于天”。地处中原,峻峰林立的少林胜地嵩山,素有“汴洛两京、畿内名山”之称。地质学上称之为世界上罕见的“五代同堂”,即五个时期的地质现象在嵩山表露齐全。嵩山不仅经历了地球40亿年来演变的轨迹,也见证了中华民族各朝各代的兴衰。它集山岳文化、民俗文化乃至域外文化于一身,也是儒、释、道三教合一体现最为完美之地。本书带你一起领略嵩山山峰之秀美,历史之厚重。
  • 潇潇南凉

    潇潇南凉

    穿到一个陌生的世界,遇见许多陌生的人,潇雨墨表示有点儿懵,然而那一世的血海深仇她必不会忘,她必要成为最强机械师!
  • 每天一堂生活经济课

    每天一堂生活经济课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经济学的运用,经济学是每个希望生活更幸福的人的学问。经济学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及经济学规律对生活的巨大作用。本书的文章大多以短论为主,针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引起作者注意的事件,探讨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文章既有经济学之内的经典解释,又有经济学之外的通俗剖析,文词符合作者一贯的风格,流畅简洁,大处着眼,小处入微,让读者在坐而论道中轻松地领会经济学的高深内容。
  • 盛宠暖妃

    盛宠暖妃

    他,楚月的摄政王,妖孽邪魅,权势滔天,武艺高强,更是魔宫宫主,乖张残暴,生性嗜血,令人闻风丧胆她,就因为蒙星皇族上古预言,但凡十二月十六出生的冷氏后裔,必为乱世妖女,必杀之,害得全族在一夜之间死去他,蒙星最为尊贵的皇太子,只因儿时的承诺,宁愿失去一切,也要守护她一世安乐初见,他是风华绝代的摄政王,她是初入朝廷的国师,因一场晚宴,将两个本不相关的人绑到了一起。她千般逃避,只为了不在那个宛如神邸般的男人面前露出马脚;他护她于波涛汹涌的乱世之中,开始是幼年受人所托,后来是同情,最后爱上了那个女子十丈城墙上,妖孽般的男子说,乱世妖女又如何?她若有一丝损伤,本王让这天下给她陪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