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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其他问题(2)

【典型案例】

马某参军回家,由于一直找不到工作,在朋友的帮助下学习一段时间修车技术。但由于缺少资金,就在郊县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因为技术一般,设备也比较简陋,马某的生意一直很不好。就在马某一直为如何赚钱发愁时,一个朋友给他出了个主意:偷偷在修理铺不远的公路上撒钉子,这样过往车辆的轮胎就会被扎破,自然就会到他的店里进行维修。马某一听是个“好主意”,便马上付之行动。因自此以后,马某每天利用天黑之际到附近公路上抛撒钢钉,第二天,就会有好几辆汽车来修理汽车轮胎,晚上收工后数着钞票,马某心里暗暗高兴,非常感谢这位“高人”朋友的指点,为此,马某还给了他一千元的酬谢。就这样,在不到一月的时间里,到马某的修理铺来修理轮胎的汽车就有一百多辆,马某竟然赚了12000多块钱。就在马某坚持不懈地做着撒钉“工作”时,一些经常途经此地的司机起了疑心,便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结果,当马某又一次去撒钉时,被蹲守的警察当场抓获。其实马某本人也知道这事儿迟早都会暴露,但因为利润大,所以甘愿冒险,现在被抓也只能认罪,听看守所的同志说他可能会被判破坏交通工具罪。请问,马某会被判什么罪?

【专家评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马某虽然在公路上撒钢钉故意破坏汽车轮胎,但并未达到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也没有使汽车发生翻车、撞车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更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所以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反,马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产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根据本案的情况,马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故意在公路上撒钢钉,毁坏过往车辆的轮胎,侵犯了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私人财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对马某进行定罪量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驾车撞伤多人应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交通安全十分重要。只有谨慎驾驶、依法驾驶,才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然而在现实中,有的人自以为驾驶技术高超,本领出众,要么超速驾驶,要么违规掉头、并线,甚至酒后驾车。一旦出交通事故,则悔之晚矣。尤其是出现撞伤多人的情况,也屡屡见诸于报端。

对于一辆车撞伤多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属于一次性导致多人伤亡,一般会以交通肇事罪予以惩处。如果在发生一次交通事故后,不但不停车报警予以适当处理,而是驾车逃逸,在逃逸中为了尽快逃离现场而强行行驶时撞伤他人的,则有能触犯其他罪名,比如故意伤人罪等。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12日,朱某和武某一起向朋友祝贺生日。在酒席上,武某每桌都要去敬酒,并且一口一杯。朱某想到他还要开车,就劝他少喝点,,但武某连说没事。在整个宴会中,武某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宴会结束后,朱某犹豫一阵,还是搭乘武某的车辆离开。返回途中,武某在限速为每小时40公里的市区繁华路段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行驶,期间朱某也曾不时提醒他慢点,武某却对朱某的提醒不以为然,说自己是老司机了,没事儿。当车行至某某烧烤店门前时,武某将一对行走的中年夫妻撞倒。朱某急忙叫武某停车说撞倒人了,武某却将朱某的话视为玩笑还说不可能,就继续向前开车。在驶出不到300米远的距离后,该车又将走斑马线内的一行人撞倒并将其拖在车下,这时朱某试图阻止武某继续开车,但被其推开。武某又向前开了几十米,冲入逆行线,与迎面开来的一辆红色奥拓车相撞,致使该车被撞毁,驾驶员受重伤,这时武某的车才因阻力停下来。后来被撞的中年夫妻和行人被路人送进医院经抢救后脱离危险,但均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武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请问:如果驾车撞伤多人,该如何处理机动车驾驶员?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可以看出武某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发生的过程比较复杂,所以对武某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定为构成何罪,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把武某的行为分为两个时间段来进行定罪。

第一个时间段,武某在驾车离开宴会现场行至某烧烤店门口将一对行走中的中年夫妻撞伤后,在朱某告知其撞人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前行,其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武某此时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在主观心态上的要求是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该结果能够避免。武某作为一名老司机,过于自信,认为自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他的主观心理状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第二个时间段,也就是撞伤中年夫妻到与红色奥拓车相撞停下来的这段时间。武某的心理状态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过失,而很有可能是其在酒精和内外环境刺激的情况转化为有交通逃逸的心理,也就是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生了和将继续发生严重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状态符合《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心理特征。该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财产或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方面要求是一般主体,就是说行为者须年满16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某为成年人,身体健全,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符合该条件。(2)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武某主观方面有间接故意的心理。(3)客观方面要求行为有破坏公共财物或其他公私财物以及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武某酒后超速驾车,撞成4人重伤,一辆奥拓车损坏,造成数起交通事故,也符合该条规定。(4)客体方面要求行为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就是公共安全。武某驾车驶在市区繁华地段,连撞数人,也符合该条件,所以武某的行为又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确定武某实际上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两个不同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也不同,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就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同。所以,武某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数罪并罚进行量刑。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5.医院诊断有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肇事车辆是否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扩大,比如财产损失增加,或者受伤程度加重,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对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害扩大的,如能够确定扩大份额的,由该第三人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肇事者与第三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则交通肇事者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7月18日,天气非常炎热,鲍某应朋友之邀,去夜市的大排挡喝酒。在夜市附近一个十字路口,鲍某骑摩托车与正在驾驶轻型摩托车左转弯的林某相撞,林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撞击,其摩托车受损。交警队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后,鲍某立即打车将林某送往附近铁路医院救治,值班医生为其做了检查之后,认为没什么问题,简单包扎之后林某认为腹部没什么感觉了,二人均离开了医院,来到交警队等待处理。交警队经过对现场的调查取证,认定鲍某违反了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的规定,林某则属正常行驶。所以,由鲍某承担全部责任。鲍某表示接受,当场给林某支付了赔偿费用,并接受了交警队对其违章行为的处罚。

鲍某以为此事就此完结,没想到一周后林某的家属找到了他,说林某于前天突然死亡。法医尸检结论为,林某在那次交通事故中腹部遭受重力撞击,导致肾脏破裂死亡。由于事故是由鲍某造成的,所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鲍某想到一定是当初铁路医院没有诊断出林某的伤情,导致其未及时治疗死亡,该损害赔偿应由铁路医院负责。请问: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因医院诊断有误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肇事车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评析】

从本案情况看,鲍某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引起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林某造成了肾脏破裂的严重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鲍某应当对林某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处理结果看,在交警的调解下,鲍某承担了相应责任,对林某也给予了赔偿。但是,后来由于铁路医院做出错误诊断,使林某误以为自己未受严重伤害而延误治疗,导致死亡的结果,该结果的发生实际上是由第三方铁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与鲍某无关,不应由鲍某承担责任,而应由铁路医院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由第三人过错构成加害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包括两种情况:(1)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2)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的扩大。联系交通事故实践,第(1)种情况如:某机动车违章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相撞或驶入非机动车道,将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撞伤。第(2)种情况如:受害人被肇事者撞伤后,又因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伤情严重。在本案中,由于林某的死亡即属于第二种情况,林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伤后,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医院的误诊又使这一损害结果扩大,因此铁路医院应当就损害结果的扩大部分即林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林某的死亡应由铁路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鲍某已经接受了违章处罚并给予了林某赔偿,所以,鲍某无需为林某的死亡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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