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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专利权的保护(1)

1.擅自使用他人所享有专利权的技术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①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享有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②可以将专利权进行转让的权利;

③可以放弃其独占利益的权利;

④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在享有专利的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

郑某是一名工人,工作之余,郑某喜欢摆弄一些电子玩意。2008年7月,郑某在给邻居修理有线电视时,突发灵感,想出了一个处理有线电视信号的方案。有了这么一个方案后,郑某便立即付诸了行动。功夫不负有心人,2009年1月,一种处理有线电视信号的方法技术被郑某正式研发出来,经过实验后检验,效果很好。邻居杨某知道郑某有这么一个发明创造后,积极鼓励郑某让郑某申请专利。于是在同年6月,郑某将该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今年不久前,国家专利局以郑某为专利权人将该项发明专利予以授权公告后,便有很多生产厂家要求郑某转让该项专利技术,同时杨某也提出了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他使用的要求,由于他提出的转让费用偏低,综合参考各种因素,所以郑某没将该技术转让给他,而是给了许可出价较高的甲公司使用。没过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利用该项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然而生产厂家却不是甲公司。对此郑某感到意外,于是对其进行调查,结果郑某发现是杨某的乙公司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于是郑某找到乙公司,要求经理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但遭到杨某拒绝,其理由是该项发明创造专利是在其的鼓励下申请的,其有权使用,而郑某无权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甲公司使用,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对于杨某的说辞,郑某十分气愤,准备将他起诉到法院。

【专家评析】

本案中,既然国家专利局已将郑某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且专利权人为郑某,那么,郑某就享有该项专利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5条的规定,郑某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郑某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项发明。

郑某在2008年6月就"处理有线电视信号"这一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郑某这项发明创造具有专利属性,于是在一年半后授予郑某专利权。郑某即自国家专利局公布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郑某拥有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该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

郑某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郑某所享有的这项专利技术。根据《专利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7条的规定,郑某有权决定不亲自实施这项技术以及不转让该技术,可以将所享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任何人实施,并可以从中获取报酬。而当甲公司提出的使用费用比杨某高时,郑某完全有权选择与甲公司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将郑某的发明专利许可给甲公司使用。

根据《专利法》第ll条第1款的规定,郑某的该项技术被授予发明专利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郑某的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然而,杨某的乙公司却在未经郑某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利用该项专利技术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可见杨某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郑某享有的专利权,郑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且赔偿损失。

郑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某在知道杨某侵犯郑某自己的专利权后,即要求他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但是杨某拒不答应郑某的要求,这时郑某就可以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如果郑某选择以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郑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郑某在起诉时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郑某如果认为自己的专利权遭到侵害,应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法院绝对不会主动为郑某解决麻烦。

第二,郑某应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我国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各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此,郑某应该向杨某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郑某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随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起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及杨某的乙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写明郑某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和证据的来源。

第四,郑某在起诉时应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郑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专利权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郑某将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同时也不能再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保护。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1条第l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8条第1款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专利权被侵权后被侵权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宣讲要点】

专利权被侵犯后,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时候,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级别管辖,第二是地域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当向那个级别的法院起诉,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向哪个法院起诉。

关于专利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典型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高新科技技术公司。两年前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发明制造了一款新型的医学设备。经过试用后,该医学设备达到预期效果。于是某公司于2006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发明创造在2007年6月被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某公司准备自己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所以没有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使用。然而,就在某公司投产不久,市面上出现了标有某公司该项专利技术专利号的产品广告。某公司对其进行了调查,原来是甲公司利用某公司的专利号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宣传,一些医疗单位也误以为该项产品是利用某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的而进行购买。

在知道这件事情后,某公司开始与甲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在广告宣传上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号,并未对某公司的专利权构成侵权,因此拒绝赔偿。某公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一问题。

【专家评析】

本案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5条的规定,未经某公司许可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利用某公司的专利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某公司于2006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在2007年6月被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某公司对该项技术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未经某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甲公司未经某公司同意却将某公司的该项专利技术的专利号用在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上,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其未经某公司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某公司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该行为应当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由此可见,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

甲公司擅自将某公司该项技术的专利号使用在其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上,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某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如果甲公司假冒情节严重,其直接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某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某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因为我国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有管辖之分,所以某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某公司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只有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某公司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某公司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某公司既可以选择向甲公司假冒某公司专利行为的实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甲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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