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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专利权的保护(2)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84条第1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产品被他人擅自许诺销售后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

【宣讲要点】

专利权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当这种财产受到侵犯,并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至于要求侵权人赔偿多少数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典型案例】

刘某是一名珠宝设计师,设计的多款产品曾在国内业界获过大奖。2009年10月,母亲生日来临之际,刘某特意为她设计了一套名为"××""慈祥"的首饰。由于是送给母亲的礼物,所以在设计该套首饰时刘某用尽了心思,特别用心。功夫不负有心人,刘某设计出的这套首饰也同样非常精致、典雅。过后,刘某将该套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2月初,该套设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专利权。4月中旬,刘某母亲在逛街时发现,某购物中心的橱窗内陈列着与刘某设计的该套首饰相同的首饰,用作母亲节的广告宣传,于是打电话告诉刘某这件事。刘某在知道这件事后很生气,因为刘某只是将该套首饰的设计以10万元的费用许可给了本市一家珠宝行使用,并没有许可给第二个人使用。刘某于是找到该购物中心要求他们撤回陈列在橱窗内的首饰,并且赔偿损失。但是该购物中心以"在橱窗内陈列"与刘某设计相同的首饰不构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中,刘某设计的名为"××""慈祥"的首饰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之日起即获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未经刘某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种设计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刘某的专利设计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设计直接获得的产品。某购物中心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橱窗内陈列与刘某的专利设计相同的产品用于母亲节的广告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可以判定在商店橱窗内陈列他人专利产品属于许诺销售,因此某购物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某购物中心未经刘某许可在其橱窗内陈列了与刘某的专利设计相同的首饰,侵犯了刘某的专利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刘某可以要求某购物中心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对于购物中心拒绝赔偿,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赔偿损失是某购物中心对刘某专利权侵权的一种重要的补救措施,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取得侵犯刘某专利权的赔偿。刘某在提出赔偿时,赔偿数额应当符合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否则法院将不予接受刘某提出的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刘某可以通过三方面来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按照刘某因某购物中心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第二,按照某购物中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当刘某的损失或者某购物中心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因为刘某没有将其专利产品投入生产或者销往市场,所以刘某无法按照第一种方法确定赔偿。这里刘某可以按照某购物中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即某购物中心将其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当前两种都无法计算赔偿数额时,刘某只能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0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57条第l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在专利申请公开阶段未经许可使用其专有技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的申请,需要经过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四个阶段。在早期公开阶段,由于申请人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而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已被公开,因此经常会出现侵权现象。

从法律上讲,在这个阶段,该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处于专利法的临时保护期内,如果没有专利申请人的许可,而擅自根据国家专利局公布的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实施了该项技术,是对专利申请人权利的侵犯。但由于该项申请是否被授予专利待定,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只是规定了对此种侵权行为的补救措施,而没有规定对其的处罚措施。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说明:

(1)要求支付费用的前提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

(2)申请人只有在授予专利权后才能向实施者要求支付费用;

(3)费用只毹是适当的,即比照专利实施许可方式在这一阶段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费,而不能是带有惩罚性的,即不能要求使用者赔偿损失;

(4)若申请人最终没有被授予专利,则不能要求使用者支付费用,也就更谈不上要求其停止生产的问题。

【典型案例】

宋某是某建材公司的经理。事情是这样的:某建材公司科技小组开发出一种新型的建筑材料,并为此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一个月前,该项专利的审查批准程序进行到了公开阶段。但没过多久,某建材公司市场销售人员发现建材市场里已有相同的产品出现。经某建材公司调查发现是某私营企业业主吴某在看到某建材公司的发明公告后私自使用了该技术。某建材公司找到吴某协商,希望他立即停止生产这种产品,并赔偿某建材公司的损失。但吴某称,某建材公司还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还不是该产品的专利权人,因此无权要求其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并主张自己生产这种产品并不违法。虽然宋某都觉得他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是强词夺理,但也没有合适的理由对此进行辩驳。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宋某只能等到国家专利局作出是否授予贵公司专利权后,才能知道是否有权要求吴某停止生产,并支付使用费,但不能要求其赔偿。对于此类纠纷,宋某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6.逾期没有缴纳专利年费还能够享有专利权吗?

【宣讲要点】

现实生活中,存在逾期没有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形。若没有按时缴纳年费,将会有以下补救措施:

若未按期限缴纳或缴纳年费不足,有1个月的延缓缴纳期。

过期1个月内仍然没有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带有滞纳金费用的《缴费通知书》,过期第二个月缴纳,将会产生滞纳金费用,滞纳金为当年全年年费的5%,第三到第六个月缴纳,分别产生全年年费的10%、15%、20%、25%滞纳金。

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缴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没缴、少缴,那么将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此时,可以在两个月时间内,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同时补缴或缴足对应年份年费,并缴纳对应年份年费25%的滞纳金、专利权恢复费1000元。

过期超过8个月,专利权彻底终止,无法恢复。

【典型案例】

三年前,钱某取得某项发明的专利权。但直到现在,钱某也没有能够利用此专利赚到钱,反而为保有这一专利缴纳了几年的专利年费。因此当国家专利局通知钱某续缴专利年费的时候,钱某觉得没有必要花这冤枉钱,于是也就没有再缴纳年费。前几天,突然有个人说希望钱某能许可他使用钱某的专利,并开出不低的入门费和专利使用费,钱某当即答应了他的要求。这时钱某才想起,年初钱某没有缴纳年费,至今已过去半年多的时间了。钱某找出以前接到的专利局的通知,上面要求钱某必须在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专利年费,每逾期1个月还须缴纳金额年费5%的滞纳金。

【专家评析】

本案中,钱某已经不再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未按时缴纳的最迟也必须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金额年费的5%计算;如果6个月内还未缴纳,那么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终止。

就钱某的情况而言,由于钱某已有半年多没有缴纳年费,显然已超过6个月的期限,所以钱某的专利权已经终止。

【法条指引】

《专利法》

第43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97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98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100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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