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546500000011

第11章 审理与裁判(1)

1.一审诉讼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宣讲要点】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第一审程序是最重要、最基础的程序,这不仅是因为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基本的、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一审程序是二审以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两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细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关于第一审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条件问题;

二、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

三、关于合并审理和申请回避的条件;

四、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力和先于执行案件范围的扩大;

五、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六、关于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的问题;

七、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与法院判决结果的关系问题;

八、保护诉权原则的运用问题。

【典型案例】

原告与第三人同住某市。2000年初,第三人距原告房屋东侧三米建房。原告以第三人侵害其相邻权为由向被告(市城建局)投诉,要求查处。某日,第三人正在施工时,被告执法人员接原告投诉赶到现场检查,认为第三人系违章建设,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后,第三人未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执行,并继续施工完毕。经原告多次投诉,被告于二○○一年七月对原告作出了书面"回复",明确被告早已许可第三人的建设申请。原告不服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第三人做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行为无效并予撤销"。庭审中,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查明:被告所谓已许可第三人建设项目申请的事实实际上并不存在。据此,原告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原告上述变更诉请应否准许,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事实上是增加了新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不应准许。原告可以就新的诉请提起新的诉讼。

二是认为原告只是申请变更,没有增加诉讼请求,不应受《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准许变更诉讼请求。

三是认为原告变更诉请,符合《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但"书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专家评析】

专家认为,法院采纳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第一,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包括:增加诉讼请求、减少(放弃)诉讼请求和减少的同时增加诉讼请求三种情况。除减少诉讼请求外,无论是增加诉讼请求还是既减又增的情况,其增加的部分都是新的诉讼请求。

2、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原告是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虽属"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符合《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情况: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确认并撤销被告行政许可行为的诉讼请求,是在多次投诉,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被告却书面"回复",明确其已许可第三人的建设行为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即原告基于被告"回复"内容提出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事实上并没有同意第三人的建设行为,被告"回复"的内容是虚构的,起诉状中的诉请所指向的标的——被告许可第三人建设的行政审批行为并不存在。因此,继续审理就失去了意义。在此情况下,原告将原要求确认并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诉请实属顺理成章,符合《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的要求。

3、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若干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为了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在准许原告新的诉请之后,一般应当给予被告和第三人相应的举证答辩期。但就本案而言,以下几个事实已明确:第三人是"未批先建"、原告曾向被告投诉、被告却虚构事实拒绝履行义务,且第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相邻权)。因此,已不存在被告需再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能。法院不需延期审理而依据以上事实直接作出判决,提高审判效率。相反,如果不准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就得重新起诉,再经答辩、开庭审理……等程序,显然挤占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开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当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的案件,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欺骗、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和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监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讲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五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同类推荐
  •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丛书是由吉林文史出版社和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编写的一套旨在传播中华五千年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民文化修养的大型知识读本。
  • 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

    本手册阐述一般行政法。它概要地阐述了法国大革命至今法国行政与行政法的历史沿革,是行政与行政法的学习者和研究者入门必读的著作。本书的第一部分涉及单方面行政规章和契约,叙述了行政权力的职能和合法性原则。第二部分研究行政组织,即行政组织的一秀原则(中央集权—地方分权),行政系统产生的问题,对国家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的叙述。第三部分分析行政活动(行政治理,公共服务),以及这些活动的后果,即行政责任。行政诉讼(行政司法及其权能、行为)是本书第四部分的内容。本书非常适于大学法律专业的学生和行政机构竞争考试的应试者阅读。它同样有益于希望了解行政法基础的人。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意味着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法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 中国农民法律知识读本

    中国农民法律知识读本

    本书选取我国公民常用法律知识中的一些具有典型性、实用性的主要条文,配以生动形象的漫画,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通俗易懂,方便阅读,使于向广大农村读者进行普法教育。
热门推荐
  • 李嘉诚的财富兵法

    李嘉诚的财富兵法

    内容简介:财富巨人李嘉诚作为华人世界最成功的商人,不仅创造了数以万计的金钱和财富,而且还身体力行地创造了一套具有丰富内涵的经商哲学和人生韬略。本书生动、形象地介绍了李嘉诚杰出的商业智慧,从细节上阐述李嘉诚财富产生的原因、过程、方法、环境,将李嘉诚成功知识中最闪耀、最精妙的部分展示给读者看,堪称一部创业实战指南。市场经济时代,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生活而不懈努力,很多人加入到自主创业的大潮中,因此成功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在中国,李嘉诚俨然是财富和成功的化身。一位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在商海中奋斗了60年,他在创富过程中表现的能力和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做人做事的参照和借鉴。
  • 异界之大军阀

    异界之大军阀

    战火已经燃起,无畏的勇士咆哮着举起锋刃。兵锋所向,势不可挡。为了流传的故事,为了写下胜利的篇章,更是为了追寻失去的过往,要让整个世界匍匐在我的脚下。臣服或者灭亡
  • 凤舞天下:红颜笑

    凤舞天下:红颜笑

    那一夜,白家的覆灭,正是她诅咒的开始!那一刻,谁的命运在此更改,谁的情在此破灭……她,火茉颜,神秘高贵是她完美的象征。神秘紫衣,倾世一笑,谁的心再次沉沦!八年前的相遇,是美梦的开始,还是噩梦的开端!八年后的相遇,他找到了她,而她却将这一切忘怀!真相的揭开,她是否真是一无所有?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错过风景不错爱你

    错过风景不错爱你

    痛心的初恋,相亲相爱的闺蜜,一场车祸,另一个身份,改变了几人的命运,初恋,报复,错爱,他的出现是否能使她改变复仇计划?他又会和他有擦出怎样的火花?
  • 星师传奇

    星师传奇

    星武大陆,一个崇尚星师者的武修大陆;天龙珠,一个少年书写传奇的开始;风羽,一个意外得到天龙珠而遭到星武大陆最神秘组织追杀的少年,在逆境之中不断书写自己的传奇......
  • 飞凤

    飞凤

    “江南风景秀,最忆在碧莲”。这是谁的承诺?“此生你若不离不弃,我定当生死相依。”这又是谁的诺言?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她将拥有怎样不同前世的命运?她到底是贫贱的乡下丫头,还是有着什么不可告人的身世?最终,她能在这一世解开所有的谜团,并最终得到自己渴望的幸福吗?敬请期待《飞凤》,希望等到大家的推荐和收藏,谢谢!
  • 故纸堆里

    故纸堆里

    小梦大半不知岁月,故纸堆里字短情长。辑旧日记发之。
  • 血与引

    血与引

    玫瑰枯萎,化作尘埃飘散沉寂了几千年的血族终于要苏醒是巧合还是必然圣器失踪,同族残杀千年往事难忘阴谋接二连三到底最后会是怎样的结局谁都不会知道……
  • 星晨月下:天才王妃

    星晨月下:天才王妃

    叫我傻子?打得你爹娘不认;本小姐乃是二十一世纪金牌杀手,人称铁血皇后,叫我废物?抽烂你的嘴!
  • 幼学求源幼学须知

    幼学求源幼学须知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