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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功败垂成(2)

最初的解决办法是领事拥有对条约国侨民的裁判权,英国的《天津条约》第15—19款详细规定了后者的治外法权。当诉讼双方或者被告是英国人时,英国领事拥有裁判权。伤害英国侨民的中国罪犯由中国当局依照中国法律惩处。有争议的案件交由领事裁决。因为英国商人抱怨他们找不到有效的途径得以对中国政府的代理人的专横的罚款或没收提出抗议,各国领事后来被授予了充当海关辩护人的有限身份。[29][30]领事裁判权很快被证明是不适宜的,同时力图因地制宜创造一种新的和独立的司法制度的长期而缓慢的过程便也随即肇端了,根据1865年市政会的一项命令,上海最高法院宣告建立,它拥有“特别的独立的司法权,……听取和裁决英国侨民之间或被告为英国侨民的任何有关民事或刑事案件”[31]。法院虽然得到了商团的支持[32],但并非他们的工具。首任法官何爵士裁定,治外法权并没有豁免对中国法律的遵从;它仅仅意味着那些触犯中国法律的英国罪犯由英国政府代表中国政府在英国的法庭上起诉。[33]

中国当局显然承认该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尽管他们长久以来一直很清楚英国人对中国刑法中极刑的批评,他们一开始仍然要求将此种极刑强加给犯有伤害中国人罪的外国罪犯,这自然未能得逞。现在他们的要求没有超过外国人公认的合理的和恰当的量刑范围。

新的法律制度得到了稳固的发展。但人们很快又普遍感到英国领事的法律职能应当取消,而代之以一个高级的混合法庭。因为中国的原告们发现,要向英国领事或英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是很困难的;而英国的原告们也发现要向中国官员提出申诉同样也是困难的。[34]最初的试验是组成一个混合法庭,受理那些原告是外国人而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35]后来有人又提议组成混合法庭受理原告是中国人而被告是外国人的案件。至于法律程序,英国官员告诫人们千万不要将复杂而昂贵的欧洲制度引入中国,因为它与后者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制度是格格不入的。[36]将英国被告交由混合法庭审理这一做法的主要问题,是缺乏一部适合新情况的商业和民事法典,英国人相信,随着混合法庭的经验的积累,一部既符合西方水准而又不违背中国刑法或中国风俗的新法典,是可以逐步制定出来的。尽管《北华捷报》极力鼓吹问题当由中国人采纳《拿破仑法典》来解决,但是英国官员在法律问题上也和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并不积极地主张以欧洲方式全盘取代中国方式。他们在寻找一个中国的基础。例如,阿礼国曾代表上海商会对中国法律中规定的保证人的职责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他通知商会说:

中国人迄未制定一部商业法典。虽然没有成文法,但如同我们的情况一样,仍然存在有一种建立在商业惯例基础上的习惯法。尽管它从未被归纳成为书面的东西或被收录在任何敕令或者成文法中,但它受到普遍的认可和遵守,因而具有法律效力。[37]

在法典编就之前,混合案件中的英国被告(但非原告)仍归英国最高法院审理。英国领事极力怂恿英国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多争取道台的帮助。这里所反映出的思想倾向是显而易见的。

与管理外国侨民和租界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出现了。大家都认为需要一个有条不紊的市政府,但问题在于这个机构的权力来自于何处。其时没有一个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曾经提议应由中国人成立一个实际机构来管理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侨民的事务。但在另一方面,也无人认真支持这样的主张:租界应当是独立的“自由城市”。

1854年的《上海租地章程》显然已经不适用了,必须加以修订。因为如果每位领事只是单纯管辖本国的侨民,那么要想进行实验和谋求发展,就未免太受局限了,况且这里还有许多实际困难。此外,领事团作为一个整体,并不具有超国家的管理机构的职能,因为每位领事都是其本国政府的直接代理人。[38]

英国官员们主要关心的是,中国对上海的主权最终必须得到确认。从“中兴”一开始,卜鲁斯就警惕任何诸如上海是半独立领土的思想的发展。[39]在租地章程于1866年获得修订并于1869年得到批准时,阿礼国仍持同样的观点。[40]他认为是中国皇帝授权给上海市政府,后者才从中国获得了自己的权力。[41]

外国公使的地位外国公使驻京及其觐见皇帝的礼仪这些历史性的问题,在19世纪60年代并不是主要的问题。驻节权已经得到了确认。[42]尽管此种确认并没有像从来所希望的那样产生奇迹[43],但是它毕竟促进了总理衙门的建立以及中外官员间的友好接触。[44]

英国从来就认为,公使驻京的问题不可避免的是和他们觐见皇帝无须磕头的礼仪问题相联系的。在1860年,对额尔金来说:

中国皇帝装腔作势的优势感,其本身对各国的君主们原无多大意义;但是,就条约权益的有效性而言,二者间又存在有一种令人不快的关系:这些条约权益是各国君主代表自己的国民从中国皇帝那里得到的。赐给他们的特权,体现出一个宗主国对于各朝贡国的十足的仁慈;如此,特权是在某种不能严加界说的顺服的条件下取得的。[45]

1860年后觐见皇帝对于英国说来,似乎已是微不足道的事情了。当卜鲁斯1861年抵达北京时,他已得到训令,不必坚持他在这方面的权利。[46]《北华捷报》对此表示赞许:“英国有理由暂时放弃这种礼仪,它不值得为此去打仗。”[47]正是因为英国人放弃了觐见的要求,中国人才愈加乐于授予此种权利。尽管第一次觐见直到1873年才得以实现,但是谈判双方都已把这一问题看成不过是一种礼仪,所以彼此均感满意的折衷方案也就比较容易找到。

基督教传教活动从根本上说,基督教传教士的活动是中外关系中最为严重的问题。1870年的“天津教案”突出地说明了在“中兴”期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在修订《天津条约》的谈判中,这一争端只占次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英国官员和总理衙门都一致认为,激烈的对抗不符合双方的利益。英国含糊地提出基督教徒有传教与信教的自由,除此没有更多的要求,而这一点早已得到了《天津条约》第8款的确认。总理衙门自然也不会想到要收回这一小小的让步。

在英国官员们看来,传教士比商人们更骄横,他们并不代表真正的英国民族的利益,但却构成了对中国稳定的威胁。阿礼国于1869年写道:

他们(中国人)可能讨厌商人,但是对传教士却心存畏惧。因此在前者可以去贸易或和平旅行的地方,后者的布道或定居却遭到了拒绝。在中国人看来,前者在内地还只是作为一位享有治外法权、多少带有入侵意味的生意人出现的,他们可以加以宽容;但是后者却制造了主权中的主权,这对于皇帝的权威是致命的。就此而言,他们的判断能说是全无道理的吗?[48]

无论是阿礼国还是其他的英国官员,都无意支持扩大传教的计划。

至于总理衙门,它不得不容忍一定程度的传教活动,但它却无法控制反教活动的发生。19世纪60年代末,不仅仅有“反传教士的文字讨伐”,而且连续发生了一系列反教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许多教堂被洗劫,不少外国传教士和中国教徒受伤或者被杀。深入内地的天主教教徒固然首当其冲,就是英国的新教教徒也遭到了袭击。

随着暴力事件不断上升,外交部重申了它的“克制与调和”的政策。[49]英国政府当然不相信中国盛传的有关部分传教士野蛮和非人道行为的谣言;但是它承认,如果传教士不能谨慎从事,仇外分子就可能轻而易举地将这些谣言散布到中国民众中去。国会也强调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传教士轻率地仍要强行进入内地,那么由此导致的悲剧只好由他们自行负责。[50]

这些见解弥漫在英国官方,上至克拉伦敦下至威妥玛和阿礼国,一直到台湾岛上的一位领事。后者对在当地的一次骚动中受害的传教士们说:“民众的舆论不可能靠任何官方命令加以改变。只有两条出路,或者各国在其他地方所做的那样,他们通过改正自己的过失使谣言自行平息下去;或者离开该岛,到他们的辛劳更易于被人理解的地方去。”[51]阿礼国没有考虑过传教士应当从中国全体撤出,但他认为,如果传教士能够尊重中国人的感情从而谨慎从事,如果他们不把定居内地称为一种权利而将之说成是一种恳求提供的方便,摩擦是可以逐渐减少的。[52]威妥玛更进了一步,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居住内地都是不明智的,并且劝告传教士放弃布道,通过教授非宗教的课程转而争取上层阶级。[53]

英国传教士强烈反对政府的观点。根据最惠国条款,他们想获得《中法天津条约》已经给予天主教徒的在内地购地建房的同等权利。对于阿礼国的所谓传教士的活动构成了对现实中国秩序的威胁的论点,他们也做了有力的反驳:

您对于基督教的政治和革命的倾向性谈得很多,并且强调说传教士因其教义的性质必然要宣传革命,所以他应当被禁止进入内地。同时您还给您的快信的读者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一旦基督教和它的使徒被驱逐出中国,这个国家就定将恢复太平……基督教可能会引起风俗和观念上的革命,但它并非蛊惑人心,颠复政府,……但是盎格鲁萨克森人在东方的出现本身恰恰就是革命,因此我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如果说因为基督教有促成变革的倾向,所以应当被驱逐,那么英国和美国政府就当召回在华的每一位盎格鲁萨克森人……如果说****的东方政府应当原封不动地得到保存;如果说任何可能触动****政府赖以存在的观念的事情都不应当做,那么我们也没有权利给中国带去基督教世界的法律和商务,并且强迫它加以接受。在像中国和日本这样的国家里,二者都是革命的,都将造成现存社会秩序的破坏。……一位英国大臣凭借武力驻节北京,并要求得到公使在西方国家所能得到的礼遇,这些显然大大超过了传教士的布道,对整个中国的统治观念构成了更大的破坏。……中国要想在各个方面都获得承认的话,就需要一场革命。[54]

阿礼国当然知道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与西方的接触正将中国推向一条新的和陌生的道路。但他认为没有传教士布道所造成的愤怒和恐惧,此种变化对于中国和西方双方来说,都会减少风险。[55]

外国人关于“复兴中国”的建议:

威妥玛—赫德条陈

对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外交官来说,“复兴中国”是压倒一切的外交口号。如同我们以往看到的那样,“合作政策”业已被制定出来以便为改革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阿礼国、威妥玛和赫德更进了一步,竭力向清政府建议在国内实行某些措施。1865年11月6日,赫德向总理衙门上了《旁观者的备忘录》(《局外旁观论》);1866年3月5日,阿礼国通过威妥玛也提出了类似的备忘录,并附有一份代表他个人的赞助声明。[56]

赫德首先为自己作为一个局外人而评头论足表示歉意,但同时也强调欲识庐山真面目,惟有身在此山外。接着,他便单刀直入,提出自己的主要论点:在整个欧洲还是寂然无闻的时代,中国就已经是个伟大的国家了。但是现在的中国却比欧洲任何一个国家都要衰弱。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近代中国未能解决自己国内的许多问题。中西方的进一步交往是无可抗拒的必然趋势。中国惟有克服其自身的弱点,才能保持自己的尊严和独立。

从前面几章可以看出,赫德所提到的绝大多数弱点,在“中兴”官员中间都已经讨论过了。赫德的论点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地方官员的调动过于频繁,而且禁止他们回到于方言、风俗、民俗都最为熟悉的本地任职;衙门管役的权力过大;军队衰弱,因为它的花名册是虚伪的,有不少是以老、弱、幼儿的名字滥竽充数。同时士气低落,训练方法迂腐荒谬;官员们所受的传统教育原是极好的,但时过境迁,已经空洞无用;土地税、盐税、俸禄和整个的国家财政结构都亟待改革;此外,中国还可以通过皇帝接见各国公使和向海外派遣使节来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

赫德还提出了一些为其时的中国政治家所不可能提出的建议。他尖锐地批评了御史们,称之为朝廷的不健全的耳目,认为他们助长了官员的腐化,并对民间疾苦充耳不闻。他抨击了整个的“人治”理论,认为对于官员个人寄托了过多和过于多样性的要求。他极力主张扩大在贸易、修筑铁路等方面的中外合作,认为这是增进人民福祉的最好方式。

在回顾了就近一系列中外摩擦的事例后,赫德断言,今天中国在对外事务方面出现的困难,是它先前未能解决国内问题的结果;而今天不能解决外部问题,又必将反过来进一步加剧国内的问题。他写道,中国人民是文明、勤劳和爱好和平的,西方是乐于提供帮助的:“如果能够改变一系列政策,中国就将成为世界各国的领袖;反之,她将成为各国的奴隶。因此,未来的国内事务将取决于你们对今天外部事务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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