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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西夏文书制度研究(12)

第十二节 浅谈西夏公文稽缓制度

西夏是我国北宋时期以党项羌为首共同创建的一个具有封建性和民族性双重性质的国家政权。曾先后和宋、辽、金鼎足而立,1227年被蒙古所灭,历传10代,长达190年。“备一代典章制度的西夏王朝覆亡后,其文献、文物多被毁损湮没”,但是随着西夏考古的发现和文献的整理公布,对西夏的了解也逐步地明晰和深入,特别是西夏文法典《天盛律令》等文献的公之于众,使我们更有条件去深入地研究西夏文书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下面根据《天盛律令》等史料对西夏公文稽缓制度作一粗浅探讨,不到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西夏公文拟写时限及稽缓处罚措施

西夏为了提高所属各机构的办事效率,对公文的拟写时限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譬如,西夏国规定,若上司要求拟写公文,那么都案、案头或司吏等“诸司局分人行过文书者,当于所定日上完毕。倘若至其日未毕,有未毕之缘由囗并判写完毕,则罪勿治,无缘由则依……当承罪”。即对拟写公文的官员提出了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在拟写公文时,一定要按照上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反之,除非有充分的缘由或未造成损失,则不承罪;若未有充分的缘由而又造成了重大损失,比如,耽误工作或贻误时机,按照西夏国的规定,则要承罪。对于特别紧急的公文拟写来说,如果稽缓时,不但都案、案头、司吏等要承罪,连诸司大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罪责,“地边地中立便急速有文书稽缓……应为……大人当量之而减罪”。

西夏对稽缓各种公文拟写时限者,要进行处罚,但对不同的责任人的处罚是不同的,如“诸司各案一个月散行文书者,案头、司吏当令明。行文书时,所行搜寻者五日期间当搜寻毕。倘若误期时,前五日以外,缓行自一日至五日者,局分司吏笞十五,其余罪勿治。五日以上至十日,局分司吏十杖,同任职有手记案头等、庶人有杂官等笞十五,有及品官七斤铁。自十一日至十五日,局分司吏十三杖,同任职者八杖。自十六日至二十五日,局分司吏徒三个月,同任职十杖。自二十六日至一个月,局分司吏徒六个月,同任职十三杖。一个月以上一律局分司吏徒一年,同任职徒三个月。同任职无案头手记、未知等,罪勿治”。由此看来,稽缓时限不同,处罚也不同,但拟写公文的主要人员即司吏却承担重罪。若上等司的都案在拟写公文稽缓时承不承罪?史籍规定非常明确:“中书、枢密、诸司等都案文书住滞时,官大及品亦当入承罪人中,应枷系亦枷系,应笞杖者,行杖处所属大人当计,罚钱若干置案。其中诸司都案应承杖亦承杖。”

西夏国定期公文的拟写也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而且根据各司距京师的地程远近,拟写公文的时限要求也不一致。总之,不论是哪个司的公文都不能稽缓,若稽缓贻误时,有关官员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譬如,西夏规定:“监军司大人一年中往接续提举状,及城主司人说聚集状等,监军司当变,每年正月五日以内,当告经略使处,经略使当一并总计而变。正月五日始东南经略使人二十日以内,西北经略使一个月以内,当向枢密送状。若不按时日报告,有何障疑处迟缓至一个月以内,监军司判及经略使处未经告等罚马一,监军司、经略使等囗案,罚七缗钱,一个月以上一律囗经告等,降一官,罚马一,监囗等都案,罚马一,尔后局分囗按判断。经略、经义等应不应治罪时,囗[依时]奏计实行。”

再如西夏每年的京畿三月一日、边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上交的军籍册也是如此,“国内纳军籍法: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按所属次第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相互缚系自囗。当派主监者使集中出检,与告状当囗来交纳”。若在这三种日期上公文稽缓未到时,若监军司大人又未行动时,则“一至五日勿治罪,五日以上至一个月以内迟出,则监军、习判各罚马一,都案罚钱七缗。迟出逾月,则监军、习判悉降一官,并罚一马,都案罚一马,局分案头、司吏依法囗”。司吏纳籍日临近时,应按一定的公文处理程序去办理,即“应先备籍册,经军首领囗用印。假若主簿大人不造册,不用印,首领亦未主簿备印,及不驱遣,日期内籍册不至时,其军首领、主簿、司吏等一律一日至五日以内勿治罪,迟六日至盈月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迟逾月一律徒二年”。公文稽误时,要分清责任,分别承罪,“若军首领预先遣人印籍而司吏稽误者,则首领不治罪。若首领未用印已误,则司吏不治罪。主簿、司吏出逃及死无继,及主簿不明等,则军首领自当来纳籍。若军首领任城溜差事,则可遣辅主及自子、兄弟等前来纳籍。有住滞时,则依如何住滞法判断。”

西夏国各郡县每年十一月一日上交转运司的纳粮文书也不能稽误,“各所属郡县局分大小人交纳种种地租多少,十一月一日于转运司不告交簿册、凭据,迟缓时罪:自一日至五日十三杖,五日以上至十日徒三个月,十日以上至二十日徒六个月,二十日以上一律徒一年。”

西夏国还考虑各司的地程远近,公文拟写的时限却区别对待,如校畜典册的拟写,对于比较遥远的黑水地区来说,“在黑水地方内一班牧者,因地程遥远,依本律令时日,校畜者当由监军、习判中一人前往校验,完毕时,令执典册、收据种种及一局分言本送上,二月一日以内当来到京师。校畜头项、依时日送畜册稽缓,及行磨勘法等,当于边等校畜人相同。”

二、西夏公文审核时限及处罚规定

公文的时效性不仅取决于公文的拟写时限,同样也取决于公文的审核时限,因此,根据史籍所知,西夏对于公文审核也有具体的时限规定,而且也有处罚的措施。如史籍规定:“诸司察解文字者三……外上当作手记,囗册当予局分处。前限日以外,缓一日至五日者,十杖;五日以上至十日,十三杖;自十一日至十五日,徒三个月;自十六日至一个月,徒六个月;一个月以上一律徒一年。共相任职有手记者,作从犯判断。”

如军册审核,“应自纳簿增籍日起,畿内四十日,地中五十日,边地两个月以内皆当磨勘完毕。若主簿、司吏纳籍磨勘未毕,弃职出走时,与主簿、司吏迟至逾月不归同罪。若主簿在而军案局分处等懈怠,不依日限磨勘毕,则军案头监罚马一,都案、案头、司吏依误公文法判断。”

如司法公文的审核,对不同罪行的公文的审核时限是不同的,“诸事问公事限期:死刑、长期徒刑等四十日,获劳役者二十日,其余大小公事十日期间问毕判断。”若在规定期间问判不毕时,各局分中都案、案头、司吏、庶人均责十三杖,有官都还要罚马一。“当事人不全备,则勿计入前述日期中。”

会计文书的审核对各司的时限要求也不同,“都磨勘司当引送,所属郡县管事囗、司吏等当往磨勘。自腊月一日始至月末,一个月期间当磨勘完毕,所遗尾数当明之。正月一日转运司当引送,令催促所属郡县人,令至正月末毕其尾数。若其中有遗尾数者,二月一日当告中书,遣中书内能胜任之人,视地程远近,所催促多少,以为期限。因缓交逾期,当令一倍上多纳半倍。若库门开迟时,当告于局分推求之,是真实言,则当视库门迟开几日,再求为期限时当予之,勿算逾期。所属郡县人于期事未毕,转运司、磨勘司引送磨勘迟而住滞等时,无受贿,罪依所定判断。受贿则量其钱,以枉法贪赃罪法与无受贿罪比较,从重者判断。”

畜册的审核期限和处罚规定:若在规定期限审核不毕而逾期时,除已予限期以外,逾期罪者,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自一日至十日十杖,十日以上至一个月十三杖,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徒三个月,两个月以上至三个月徒六个月,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徒一年,四个月以上至五个月徒二年。“五个月以上囗大人、承旨、都案等当革职,无官徒二年,案头、司吏等徒三年。其中有判写典册、谕文及未知等,勿治罪。”

各郡县每年的纳粮文书上交转运司后,“转运司人将簿册、凭据种种于十一月一日至月末一个期间”必须审核完毕,若稽误,从大人到司吏都要承罪,“逾期延误时,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一律与前述郡县局分大小误期罪状相同。”转运司审核完毕,交给磨勘司后,磨勘司官员仍然用一个月时间进行审核,若一个月期间“磨勘不毕而逾期时,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局分人之延误罪依转运司局分大小罪状法判断。”

三、西夏公文传递时限及稽缓处罚规定

西夏建国初期,就已有了比较完备的典章制度,其中公文书传递制度化、规范化是西夏文书工作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公文书传递制度之严格,为西夏的兴盛和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根据手中一鳞半爪的史料,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首先,西夏国对文书传递的期限要求在《天盛律令·物离库门》中有明确详细的说明,而且将公文书传递分为隶属和不隶属经略使两种情况进行界定。

第一是不隶属于经略使者,各地送往京师公文的期限要求:“不隶属于经略使之种种官畜、谷、钱、物,库局分人边中家所住处之府、军、郡、县、监军司等未磨勘,因是直接派者,自迁转日起十五日以内,当令分析完毕而派遣。依地程远近次第,沿途几日道宿,以及京师所辖处一司司几日磨勘当明之。”具体规定是这样的:沙州、瓜州二种监军司自派日起至来到京师所辖处四十日;肃州、黑水二司一律自派日至来到京师之日三十日;西院、罗庞岭、官黑山、北院、卓啰、南院、年斜、石州等八司一律自派日至来到京师之二十日;北地中、东院、西寿、韦州、南地中、鸣沙、五原郡等七司一律自派日至来到京师之十五日;大都督府、灵武郡、保静县、临河县、怀远县、定远县等六司一律自派日至来到京师之十日。

第二是隶属于经略使者,各地送往京师公文的期限要求:“经略使所辖之种种官畜、谷、物,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等各库局分人自迁转起十五日以内令分析完毕,监军司、府、军、郡、县等本处已磨堪,则派送经略处。其已磨勘,已明高下,尔后经略本处种种管库局分等,一并由经略一司一番磨勘,其如何派遣,一等等遣于京师管事处,依次几日限期磨勘,期限长短等如下所示。”具体规定如下:沙州、瓜州磨勘完毕自派出来到经略处二十日,从经略处磨勘完毕派出至来到京师二十日;肃州、黑水自派出至来到经略司之日十五日,经略司自派京师途中十五日;西院、官黑山、北院自派出至来到经略处十日,经略处派京师至到来沿途十日;卓啰、南院、年斜、石州派出至来到经略处十日,经略处派京师沿途十日;北地中、东院、西寿派出至来到经略处十日,经略处派出至京师十日;韦州、南地中派出至来到经略处十日,经略处派出至来京师沿途十日;鸣沙、大都督府派出至来到经略处十日,经略处派来京师十日;灵武郡、保静县、临河县、怀远县、定远县等京师郡县派出至来到所辖处十日。

其次,公文传递稽缓的处罚规定。

西夏国的公文书传递分为缓急两种类型,并且各有处罚规定。

第一种是对特急文书传递稽误处罚的具体规定:“执火急符,有期限时,昼夜全不过,其间误自一时至三时八杖,误自四时至六时十杖,自七时至十时十三杖,自十一时以上误全日论。”这十分肯定地说明传递火急文书时,不分白天黑夜限时送达,不得有误;还特别强调,如果传递具有军事机密的火急文书,若稽缓贻误时处罚更是严重,“因来至边地敌寇不安定之地,我方发兵马,又十恶中判逃以上三种情等,执符火急要言,予之期限中,误一日徒一年,误二日徒三年,误三日徒五年,误四日徒十年,误自五日以上者,一律当绞杀。”《天盛律令》对其他急文书传递的期限规定也很具体、详细、严格,如:“十恶中,判逃以上三种事以下,及边地、畿内事有所奏告,又安排发笨工,催促种种物,依法派执符,在限期上不到来,延误者,自一日至三日徒三个月,自四日至七日徒六个月,自八日至十日徒一年,自十一日至十三日徒二年,自十四日至十七日徒三年……自三十七日至三十九日徒十二年,自四十日以上一律无期徒刑。”还明确规定了文书传递期限是根据路途的远近由派遣者来准确计量的,不能臆想定夺,若计程失误而导致公文书传递人员误期者,派遣者也要承重罪,如:“派执符有期限者,派遣者当计地程远近以为期限。若不计地程远近,限期短而致延误者,往至处执符当分析,重行计量地程、期限。执符实误,则依前所定承罪。派遣者不计地程之远而限期短,则执符勿坐罪。派遣者因计量地程失误而限期短,所短限期与情急缓二种执符延误罪状同样判断。”尤其指出文书人员传递皇帝恩诏时,更不能懈怠,必须限期送到,若违反规定,要依法严惩:“不许所遣持恩诏者懈怠,限期内不至。若违律,误一二日徒一年,误三四日徒二年,误五日徒三年,五日以上一律徒六年。”以上是对特急文书与急文书的传递误期的处罚规定。

第二种是一般文书传递稽误处罚的具体规定。西夏一般文书传递稽误者同样要受到处罚,不过相比较急文书的传递来说处罚要轻一些,譬如,传递皇帝的一般圣旨时的规定就可明显看出:“诸司知执圣旨头字者,应如何行……不许懈怠。若违律时,立便囗个月期间为懈怠者,依延误罪判断。一个月以上懈怠一番,司吏徒二年,案头徒一年,都案徒六个月,承旨、习判等徒三个月,大人罚马一。懈怠二番,司吏徒三年,案头徒二年,都案徒一年,承旨、习判别等徒六个月,大人罚马二,三番以上一律司吏徒四年,案头徒三年,都案徒二年,承旨、习判等徒一年,大人罚马三。再依囗节使人遣人于日限期间以内往囗逾日时分析头字,有……则依一番懈怠法……”其他一般文书的传递如果不按期送达,逾期者的处罚也是比较轻的,即“种种库局分三年迁转,十五日以内使分析完毕,本人文书、录册、接交文字等虽已依时派送边中管事处者,然不往管事处,不来磨勘,已逾原有期限时,自一日至五日不治罪;自六日至十日,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杖;十日以上至十五日,有官职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自十六日至二十日徒三个月,自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徒六个月,自二十六日至一个月徒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律当获二年徒刑”。

由上所知,西夏公文书稽缓制度规定明确,处罚严重,从而保证了西夏公文书的拟写和传递的时效性,为提高办事效率,加速公文的运转,巩固西夏统治作出了突出贡献,而且部分措施也值得我们今天的文书和档案工作借鉴。

(原载《档案》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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