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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五服异同汇考(6)

按:《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为妾服也,非谓士之子为父之妾服也。《家礼》乃谓“父妾有子则缌”,未知所本。吕新吾《四礼疑》云:“庶母之无子,无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论似为有理。余意:父正当从父服缌,父不服则止,明有尊也。父卒,则无论其有子无子皆为服缌,为父故也,不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谬矣!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子众子杖,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明制增为夫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人则为父母服齐衰期;而为夫之庶母亦齐衰期,可谓厚矣。然为其父母仅如夫之庶母,独不嫌於太薄乎?以是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为贵妾:《经》,士缌。《开元礼》、《家礼》、明并无。

《经》文蒙上“士为庶母”而言,说已见《为贵臣条》下。

《集说》云:“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士妾缌之异说

按:《经》主於“贵”,《记》主於“有子”。盖《记》自记所传,是以不能与《经》无异。当存之以备考;不必强使相合,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

妾为其父母:《经》,公妾以及士妾,并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加邦人。”《家礼》同。

卷三

为人後者之服

为人後者:(本经文盖“为所後之人”,古文简质耳。)《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增四字於下云“为所後父”服)井同。

【本传】“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则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明为所後母(古无此称,即《传》文“所後者之妻”)斩衰三年(馀略)。

【家礼】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明同,而增“为所後祖母(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不应呼所後者为父

按:《经》但言“为人後者”而不称“父”,则是於所後者不呼为“父”也。古者名由实立,行以义断。生我者谓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其有不幸而山为大宗後,则当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亲干之;然不因此遂谓他人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震我者谓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其有不幸而庶子为父後,则当以君母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谓震我者之独非母也。何者?名从实,行从义:义有变而实无变,故行可改而名不可改也。且夫古之为人後者皆择亲者立之,亲同则择贤,贤同则择长,初不必尽用子行也,故有孙行而後祖行者,有兄弟行而相为後者。鲁定之後昭,弟後兄也;僖之後闵,兄後弟也。此固不能概名之为父也。然其义则皆如父子,故其服亦皆如父子。故《传》云:“事之如君父焉者,受国焉尔。”此之谓行从义,非并其名而改之也。且此皆兄弟耳:然以君父事之,则是为之服三年者不必父行,明矣。故《经》但云“为人後者”人也者,统词也,兼祖行,父行,兄弟行而通言之者也,秦、汉之际,王制缺微,俗儒始有昭穆相继之说。至汉成帝纳赵飞燕之言,而飞燕纳定陶王之赂,因谓兄弟不相为後,舍中山王而立哀帝,而汉遂乱。既而王莽欲立幼主以成其篡,复伸兄弟不相後之议,以孺子继平帝,而汉遂亡。此乃淫后逆臣一时之乱制,而後之士大夫遂舍先王之法而从之,噫,亦异矣!然犹未尝直谓之父子也。东汉以降,俗益浇薄,务以虚伪相尚,始借父子之名以示亲匿之意。故有异姓而养为己子者,曹腾之於夏侯嵩是也。有无故而约为父子者,董卓之於吕布是也。此自一时陋然耳。况於同姓,且为之後,其父子之也尤不足怪,非遂可以是为万世之常法也。然吾尝观晋、宋、齐、粱间书,於所後者虽父之,於所由生者亦未尝不直父之也。其後不知何时,患两父之无别,乃别冠以“木生”之文,於是不生己者反为父,生己者反不得直称父,而名实大紊矣。原其改名之意,不过欲为後者之亲於此而疏於彼耳。顾名虽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灭大义者後先相望,虽名亦无如之何。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汉宣帝尝後昭帝矣,初不谓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孙非父也,然终不以入庙而干正统;其奉昭帝后,实尽子职焉。是故名自从实,行自从义,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称始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争其名,务以父之称归诸所後者,幸则为宋之“濮”,不幸则为明之“大礼”,亦可谓矫枉而过正矣!《记》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然则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称之也,其“实”非也;虽不以父母称之,实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义”然也。夫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与此正同,岂得遂以为当然乎!《开元礼》、《家礼》皆云“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误,不可以垂训。故今仍以《经》文为正。

夫为人後者:《经》、《开元礼》并略(盖皆齐衰期)。《家礼》补,斩衰三年。明同。

【明】为夫所後母(古无此称)。斩衰三年。

【家礼】夫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经》,降齐衰期,报(字疑衍)。《开元礼》同。《家礼》:“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为父母与《开元礼》同;为子当降大功不报,与《开元礼》异(未有明说,恐系疏略)。明,为父母同,无“报”文。

辨许浩、程颐“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之说

按:《经》文云“为其父母”,则是父母之称不可改也。故宋欧阳永叔据此文以立论。乃世犹多议之。许氏浩曰:“不曰‘为人後者为父母’,而曰‘为其父母’,以见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谓之父母而称‘其父母’也。服既以降,则名亦宜从其服。若名则存之,服则降之,服违其名,亦非义也。”伊川程先生曰:“立疑义者,只见礼文不杖期内有‘为人後老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後则父母反呼之以为叔为伯,故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为却将本父母亦谓父母也。”按:此二说巧则巧矣,然揆之经义实大谬不然。《经》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又曰:“妾为其父母。”若《经》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称为父母,则女子人者与为妾者皆不得称其父母为父母乎?盖“其”之为言,别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兼未嫁者而言则不言“其”,故曰“女子子为祖父母”,曰“女子子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若不言“其”即得直称之,言“其”即不得直称之,则女子嫁者但当称其“曾祖、祖、伯叔父母”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称其“父、母、昆弟”为“父、母、昆弟”乎?为人後者,犹之乎庶子之为君母後也。《经》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记》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下为君母之党服。”然则庶子虽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称之,则於其母亦仍以“母”称之明矣。其实然,故其名然也。且女子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降服缌,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无有议之者。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何独为人後者则谓其服降名存之非义哉!盖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异,而父母之为父母自若也。故《经》於其子别之而不於其父母别之: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不云“为所生母”;曰“为人後者为其父母”,而不云“为本生父母”。《经》义甚明,儒者自不察耳。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故仕而去焉者;谓之“旧君”;子而为人後,为君母後者,则不谓之“旧父,旧母”。何者?仕焉之谓君臣,生焉之谓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旧,父母不可旧也。若昔日谓此人为父母矣,後日又谓他人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称焉,是父母亦有新旧矣。《经》何不云“为人後者为其旧父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旧母”,岂不文明义显,而乃曰“为其父母”,“为其母”哉?凡学,以知道为贵,次则通文,下则识字而已。然未有不识字义而能通文,不通文理而能知道者;难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今以《经》文之“其父母”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是以儒者之论道反有时而不如文士之论道也。且为人後而称其所後为父母,称其父母为伯叔父母,庶子称君母为母而称其母为生母,妇人称舅姑为父母,此皆近世里巷相沿之陋。儒者不能引古礼以证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於世俗之谬而诬《经》文以附会之,可乎!

《经》文为人後者之父母报服之衍

按:子为父母三年,故为人後者降服期。父母为众子期,乃於为人後主之不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报,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大功章》曰:“女子子人者。”是子降其父母则父母亦降其子,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不降服,可乎!《经》曰:“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又曰:“大夫之子”云云,“惟子不报”,是父母之於子不言报,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言报,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当言报而反不言报,为父母,不当言报而反言报,不亦亻真邪!然则此经之“报”当为衍文无疑。《开元礼》於昆弟姊妹之不言报者补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报者不删之,何邪?且“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缌”,《开元礼》之所增也,不言报,而父母则言报;岂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礼》云“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当报,则似亦但统昆弟姊妹等而浑言之,而忘《经》之所谓报者之非降等也。明则概不言报,亦不似有疑於此条者。二千馀年以来,未有疑及於此者,余不能知其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经》,降大功。本记补报。《开元礼》同,而增“为姑姊妹在室者报”,服同(《家礼》:“皆降一等,私亲为之亦然。”则是其服皆与《开元礼》同。後不复注)。明与(《开元礼》盖同。)

明制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礼志大功条》下云“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而无“为兄弟之为人後者”。夫既有为人後者为兄弟之服,何以独无兄弟为之之服?无为人後者为伯叔父服之语,何得独出伯叔父为之服之文?参而观之,“子”字当为衍文无疑。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适人者:《经》:降小功。《开元礼》同,补报,而增“为姑适人者,报”,服同。明同,唯缺报。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姑之服之非

按:《经》,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盖古人立後,必择亲者,苟有期亲则功缌不得立。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亲同则服无所降也。即间有万一之不然者,而既举同父则同祖亦可例推。而《开元礼》乃增为姑之服。既增为姑之服,则祖父母、伯叔父母、从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挂一漏万,殊为疏略。

为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增,缌。明同。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然则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无服,明矣。不然,彼为君母继母之党服者,夫岂不可以降而无服也!《开元礼》增此服,盖亦因时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为人後者,妻为其舅姑:(《开元礼》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礼》、明因之。古无是称。)《经》略。《小记》补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宋制不改夫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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