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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五服异同汇考(7)

按:《经》,子为父母三年,妇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为人後降服期则妻亦降服大功。古人制礼,如魏主丕作殿,梁栋榱题皆以衡较其轻重,前後左右锱铢皆相称也;少加一木焉,则偏重而倾圮矣。宋改妇为舅姑皆服三年,与夫服同,然则夫为人後者,妻亦当与夫同服期,乃为相称。然犹沿《小记》、《开元礼》之旧,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则当从夫之服,於此则当降夫一等?岂当时议礼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为硕果之不食,饩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从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当如是疏也。

【存疑】为养母:《经》、《开元礼》并无此项人。《家礼成服章》亦无文;唯《图》增此,服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家礼图》增养母之服之非

按:《家礼成服章》,唯为人後与女子子人者之降服不载,而统言之於後,其馀未有不载者。若果有养母之名之服,何得独遗之而不载乎!《图注》云:“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明制云:“谓自幼过房与人者。”果如所云,则有养母亦必复育养父。今为养母三年而为养父无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轻也?岂天下养同宗及遗弃之子者尽寡妇乎?是不可解也。或父以过房为父之他妾,则又与慈母无二矣。《图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与《成服章》异同者颇多,必非朱子之书;他本或无之。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称。然於养母,余终不知其为何人;以俟知者,余当询之。

母出母嫁之服(母报服附)

出妻之子为母:(《家礼》云“为出母。”今从《经》文。)《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雷氏次宗曰:“子热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宝六载制:“出妻之子为母三年。”

【本传】“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家礼》同。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出母齐衰;卒哭乃除。”

【家礼】“继母出则无服。”

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许氏猛曰:“母子至亲,无绝道。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无出祖母之服。”

徐邈、许猛之说有未尽

按:二家之说深得《经》意,後世所当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抚育,恩如己出,岂能视若路人。乳母与父何属,犹为之缌,则尝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妇嫁而姑犹未出,孙生而祖母犹未出,尝有覆庇教养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当酌其轻重,量为之服,如韩子之以期服嫂,邓绥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开元礼》并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为母:(《家礼》云“为嫁母。”今从《开元礼》文。)《经》无文。

《开元礼》增,齐衰杖期。《家礼》、明并同。

汉石渠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为父後则不服。”韦元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元成议是也。”

唐天宝六载制:“母嫁,为母三年。”

【家礼】“子为父後,则为嫁母无服。”(按:《家礼》:“继母出则无服。”然则嫁亦当无服,《家礼》省文耳。)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父卒母嫁似不得为母服

按:《经》,父卒母嫁;无为母服之文,岂略也哉!“出妻之子为母期”,有明文矣;“继母嫁,从,为之服期,报”,有明文矣,此何以独无文?或者以为为夫所出者其情可矜,背夫而嫁者其义当绝,故不敢为之服与?不然,《传》、《记》何得皆无一言乎?若母嫁而从,则自当仍服三年矣。继母犹期,则母可知也。不从则亲不属,故无服耳。而庚氏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绝道。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则是子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此说虽似有理,然以“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之例推之,恐但可为心丧,不得公然为之服也。《开元礼》增服期,虽属人情,究不若汉制之近古。至天宝、景之制,则大义泯然矣。

父卒母嫁,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无文。《开元礼》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妻出母嫁,为其子:《经》无文。《开元礼》增,并齐衰杖期。《家礼》改并齐衰期。明同。

【家礼】“家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後犹服。”

《开元礼》、《家礼》为子报服之非

按:妻出则义绝,故两不相为服;独子为之服者,子无绝母之道故也。然犹必降服期,示义绝也。子为父後则不为出母服,示不敢服其私亲也。至於母之於子,则有间矣。母也者,恩不可割者也;子也者,恩不可割而犹可割者也;以大义裁之,其无服明矣。即以俗情衡之,亦当降服。《开元礼》乃增为子齐衰杖期。子为母降,母反不为子降,不几於逆施乎?《家礼》又增子为父後,出母犹为之服。子已不为母服,母犹独为子服;不尤为逆施乎?至於嫁母,尤非出母可此,有夫,有舅姑,有长子,如之何其可以自服其私亲不降而一无所忌也?或者又谓“《经》文连下句读,云‘报’者,兼出妻继母而言”,引《小记》文“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其说虽若有据,然《记》之与《经》固有异同者,又无明文,恐未可以彼而证此也。且《经》凡言“报”者,皆其亲本相属者也。本不相属,而但以私恩服之者,则不言报,继父乳母是也,何者?受人之恩者不可忘,故虽不相属而为之服;施恩者则不必因人之受我之恩而为之服也。韩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韩子也。母之於子也亦然。不出则属,属则服之;出则不属,不属则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为己服而亦服之也。曰:然则服可以无报乎?曰:报也者,还相为服云耳,非扌及其为我服也,未为我服者,我为之服,为我服者,我未为之服,何报之有焉!继母嫁从之有报也,相属也;相属也者,相从故也,非以子之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报并属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为其女子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增出母,大功(嫁母缺)。《家礼图》增出母嫁母,并大功。明并缺.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经》,齐衰仗期。《开元礼》同。《家礼》改报服不杖,馀并同。明同。

辨崔凯“继母嫁从之服为庶子”之说

按:崔氏凯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後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庙绝,为父後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此论不然。人而至於从继母嫁,则必幼稚一无所依者也,尚何宗庙之有!继母弃之,有流落以死耳。赖继母之力,得复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岂义也哉!故绝之则不当从之,从之则不得复绝之矣。且继母,非亲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抚其弟而乃使之从继母嫁乎!然则《经》所言者,其父别无长子明甚,不得藉口於为父後而不服之也。

为继父同居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两无大功之亲者”,齐衰期;“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明同,而云“两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月。

继父之称可存

吕新吾《四礼疑》云:“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没矣,可继乎!母缘父有、父不缘母有也。《仪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余按:古人质朴,故以父为尊称,天子称同姓诸侯,诸侯称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称之矣。《冯唐传》、文帝亦曰“父老何自为郎”?母所嫁夫,无以称之:既长於其室矣,因称之曰继父,俗之沿也,非圣人之制也;犹《春秋传》之云“外弟”“外妹”也。若欲正名定分,则继父之称自所必当革。吕氏之言是也。然欲称为“母夫”,亦恐未合。

《传文》“两无大功之亲乃为继父服”之说不可泥

按:本传云:“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则继父之道也”云云。此特《传》者以其服重,故为是言以曲明之,其实《经》绝无此意也。且此亦非圣人之所制也。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礼教渐衰,有孤弱无依,携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抚育,长而不忍背德,故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君子以为字人之孤,义不可忘,故录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传》所云而後可为服也。後世儒者多拘《传》说,误矣!藉令其有大功之亲,或不立庙受其恩者,岂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亲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异姓,孰重孰轻,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传》所以举大功为言者,盖以己有大功之亲则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亲则不能以专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轻重,仍以居之同异分之,不系此也。《家礼》及明乃分“两无大功之亲者期,有大功之亲者三月”,既非《经》意,亦失《传》之本旨。

为继父不同居者:《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本传】“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家礼》:“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存疑】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增同母异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妇嫁则义绝,绝则两族不相为服。其义绝而义终不可绝者,惟子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从母、舅,皆不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义何居乎?继父同居,继母嫁从,其人本不当有服;以受其养育之恩,故不可不为之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虽有为大功齐衰之语,然曰“未之前闻”,则固以为非矣。《开元礼》增此服,《家礼》、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贵而田相,卫子夫宠而卫青封,呜呼,其所由来者盖久矣!

附《礼经》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汉以後皆无之,於今诚无所用。然《经》文中往往有与他服制相比照者,参观互证,似不可缺。故并记之。

齐衰期不降者:

“大夫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孙(以故不降)为士者。”

母妻长子不降

按:大夫为母妻长子皆不降服。《经》不言者,至亲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并以故不降)。

【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人大之子同。”

“大夫(此处疑缺‘大夫’二字)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以体敌故不降)。惟子不报”(馀皆报)。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为此诸人不降之服,则大夫亦当如是。《经》不见者,盖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以与尊者异体故下降)。

齐衰期(齐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以体不敌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本齐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并以厌故降。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然《经》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为昆弟降服而不及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盖《经》缺文。

【本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经》文云“公之庶昆弟”,则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郑氏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然则公子於父在时不为其母服矣。故本记称“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而《孟子》书亦载“王子母死,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也。然父之与母,义异而恩则同,之与庶,分殊而情则一:属毛离里之爱,谁独无之,但不当以私胜公耳。是以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父在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义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间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为母练冠纟原缘,既葬除之,是几於无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与妻岂可同日语者,而必使之大同小异,义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厌,降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与妻服同乃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义,故但知亲亲而不知尊尊;秦、汉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体人情,故伸尊尊之义遂不复顾亲亲之心。虽亦防微杜渐之意,然要之二者皆过也。盖东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则矫枉过正,亦不得遂为中道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厌故降)

齐衰无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为宗子(以故不降)。旧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为土者,如众人。”

《传》注旧君之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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