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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工作生活要知法(4)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原则,作为民事主体的妇女同样应当事有平等的权利。由于日常生活的纷繁复杂,平等性在生活中的体现也是多种多样的:缔结婚姻关系时有平等性,任何一方不应强制他方结婚、离婚;在婚姻关系中有平等性,夫妻有姓名上的平等权利,有参加学习、工作、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夫妻在财产方面的平等权。可见,妇女在婚姻中享有人身、财产上的平等权,而其中的财产上的平等权对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都有规定。妇女应当注意自己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使女方所得收入较少、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少,甚至是全职家庭主妇,在婚姻关系中仍享有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与男方平等的权利。妇女还应当注意在处理婚姻中的房屋问题上,国家和法律都有照顾女方的倾向,如果离婚,应当首先与男方就房屋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最好能通过协商解决,这样可以降低开支,还可以避免对双方更多的伤害。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43、44条

第27日提醒

应当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但生育子女应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已经对女性的权利及其保障有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国家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观念、行为的抵制态度,以身试法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在生育子女方面的权利,即女方在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上有较大的自由。对此应当有正确的认识:(1)虽然,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问题,但其中女方往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结合社会上存在的忽视女方意志、只强调女方义务的观念,法律才提出对女方生育权利的保障,因此,妇女生育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2)妇女生育权也是有前提的。如为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女方就可以行使不生育的自由;在依法履行夫妻间义务的前提下,女方有生育的权利。当然,女方的生育权不应构成对男方权利的侵犯,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男方的生育权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平等、权利义务相等的法律原则,理应得出女方不得恶意利用法律的这项规定。另外,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措施。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

第28日提醒

残疾人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

对残疾人的保护,应当从对残疾人的认定上开始。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只认为肢体或智力残疾的人是残疾人并给予关照,但实际上,残疾人的范围要大于以上两种。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都是残疾人,都应当受到保障。因此,人们不仅应当关注残疾明显的残疾人,也应当关注诸如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的残疾人,以爱心和热心为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残疾人来讲,应当加强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以残疾人应享有的权利对抗不公正的待遇。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可以说残疾人享有和健康人一样的权利,只是法律给予了残疾人更多的关注,比如对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法律特别强调要给予“法律保护”,表明对残疾人的权利尤其应当保护。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可以通过向保护残疾人的特殊组织、民政部门等机构反映情况,获得对权益的保障;也可以通过起诉、向媒体反映情况等方式来保障权益。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

第29日提醒

扶养、照顾残疾人是其亲属、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残疾人有权要求其亲属、监护人履行职责。

我国法律规定残疾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有抚养照顾残疾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当残疾人的近亲属违背这一职责时,残疾人有权对其近亲属、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上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简称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以精神残疾为例,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人包括: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有资格担任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其顺序依次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等。根据法律的规定,残疾人可以要求其亲属履行抚养义务,要求监护人履行抚养和监护的法定义务。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

第30日提醒

残疾人一样享有劳动权,社会应当保障残疾人就业、晋级、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劳动权,这是法律所贯彻的平等权的体现。保障残疾人在劳动上的平等权,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也影响到残疾人的自强自立,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残疾人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残疾人也应当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残疾人的劳动权的行使是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的是残疾人的劳动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除了残疾人要奋发自强,使自己具有一技之长以外,在遇到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如:遇到招聘单位因残疾而拒绝接受时,残疾人应当据理力争,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残联、民政部门责令单位接受;在单位缺乏必要的保护残疾人的条件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时,残疾人可以通过工会要求单位予以调整;在单位以各种理由刁难残疾人时,残疾人应当勇敢地保护自己,因为法律规定单位有接受残疾人员工的法定责任,除非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确实不适合残疾人而非存有对残疾人的偏见。只有残疾人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利,才能较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

第31日提醒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侮辱残疾人、遗弃残疾人,都可能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也难逃道义的谴责。

侵犯残疾人权益的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对残疾人的犯罪包括对残疾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对残疾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侵犯残疾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总的来说,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罪犯将受到与其犯罪相适应的惩罚。由于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在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时会作为考虑的情节,影响对其处罚的程度,但是,罪名的认定不会受到影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应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如其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应当以“损失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的原则进行自我保护。其次,应注意对犯罪分子犯罪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因为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纠纷,如果残疾人对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收集、保存得越好,法律越能有效地保护其权益。再次,应当及时地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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